《深圳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本
期
目
录
- 总第25期 -
■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
5/坚持开拓创新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宝贵经验/陈家刚 王 瑶
■大湾区研究
16/超大城市数字治理的先行示范——基于深圳实践的系统考察/周 望 徐 萍
■数字经济研究
29/数字经济与经济增长研究述评及展望/钱馨蓓 董程慧
42/农村电商如何实现长效脱贫?——ICT赋能的可行能力视角/易法敏 朱朕龙
■政治学
57/约翰·罗默机会平等理论的逻辑运演与评析/李 慧
66/列奥·施特劳斯隐微学说指谬/朱海坤
■法学
75/司法裁判中的平衡方法——以丹宁勋爵的判决为视角/任 强
86/我国推行竞争中立的法治进路——以反垄断法规制机制的优化为突破口/邓达奇 张泊宁
■哲学·历史学
94/古代印度与欧洲的平等观念比较/姚卫群
103/跨学科视阈中的百年中国血防史研究/董国强 季旻珺 曹淳力 杨 坤
114/秦简所见雇佣劳动者探析/王 佳
■教育学·传播学
122/新时代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路径探析/滕明政
133/通风报信:一次课堂点名的实地研究/林升栋 普非拉
■笔谈:深圳创意与创新
144/从“深圳速度”“深圳质量”到“深圳设计”——关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几点思考/李小甘
152/深圳创新:解释的视角/南 岭
司法裁判中的平衡方法
——以丹宁勋爵的判决为视角
Social Sciences in Shenzhen
[摘 要] 判决不仅靠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精准的计算,还必须借助于多项标准进行平衡裁断。丹宁勋爵的裁判是对判决中平衡方法的最佳阐释。平衡是疑难案件审判中实现公正的最重要的司法方法。除了考量权威、清晰、逻辑一致、计算精确之外,判决还要符合情景化的大众常识。另外,制约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是法律的目的之一。当司法权介入公权力领域的时候,只有存在司法要素或者半司法要素,才能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否则就是越权,法官要在保守和能动之间进行平衡。同样,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应符合平衡原则,倘若私权利的边界无限扩张,使公权力无法正常运作,社会的秩序就会崩溃,个人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判决通过理性实现公正。由于法官的理性是有限的,当理性不能实现公正的时候,判决便不得不求助于信仰和道德,良心裁判必须同情弱者。但是,法官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滥用同情,而必须把握同情的限度,以同情来补救理性的局限,以理性来约束同情的滥用,做到同情与理性的平衡。平衡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体现在:当法官在法条原旨、字面含义和立法意图等因素之间进行平衡,找到一个最佳解释,就支撑了解释法条的合理性;当法官的原则裁判基于自己的良心抉择和道德信念,尊重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容忍社会目的与伦理标准的多样性,平衡各种价值判断,然后做出最好的选择,就保障了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当涉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等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时,法官运用平衡方法对后果进行预测和取舍,就维护了利益权衡的公正性。
[关键词] 平衡方法;丹宁勋爵;理性;常识;公权力;私权利;同情
[作 者] 任 强(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8
我国推行竞争中立的法治进路
——以反垄断法规制机制的优
化为突破口
Social Sciences in Shenzhen
[摘 要] 竞争中立的本质是克服扭曲竞争的政府干预行为,强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与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任务是适配的。结合竞争中立的这一本质,也可以找到竞争中立上升为一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法理基石,即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这亦是反垄断法维护的基本权利。反垄断法规制政府反竞争行为的事前竞争审查和事后规制措施的综合运用,是竞争中立价值实现的基本法治路径。可见,竞争中立可以依托反垄断法的精神和宗旨,在反垄断法框架中找到其实现法理论据。然而,反垄断法对非中立政府干预的规制乏力,使竞争中立的实现面临着困境。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对管制行业的模糊界定,相当于极大限缩了反垄断法适用的空间,为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预留了空间。而对于行政垄断的判别,反垄断法采取的是“滥用行政权力”的标准,无法全面地规制大量隐性、间接的竞争扭曲的政府干预行为。此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标准、例外规定和审查机制尚不完善,难以确保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中立性。由此可见,实现竞争中立的关键在于增强反垄断法对非中立政府干预的约束刚性,通过增强反垄断法经济宪法的权威,协调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推动管制经济转变为竞争经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更加有效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关键词] 竞争中立;反垄断法;政府非中立干预;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审查
[作 者] 邓达奇(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广东 深圳 518028);张泊宁(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东 广州 5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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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适用》第9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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