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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集刊创刊暨征稿启事
广州大学法学院:创办学术期刊,积极申报博士点!
《数字法学》集刊创刊暨征稿启事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叠加,使得当今社会已经超越了以往的互联网时代,进入到了一个“数字社会”的阶段。数字技术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经济运行模式,也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交往方式和日常生活,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这一事实当然也影响到法律领域,带来很多新的法律问题,甚至极大地改变了传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思想方法。
近年来,“数字法学”已经成为法学界广泛关注、迅速崛起的新兴研究领域,但是该领域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深入,且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还会源源不断地提出更多新的法律问题。为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广州大学法学院决定创办《数字法学》集刊,本集刊以“关注数字法律前沿问题、促进数字社会法治化”为宗旨,集中展示优秀的数字法学理论最新研究成果,以规范研究、实证研究、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致力于数字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为数字时代的法律发展、数字社会的法治化尽绵薄之力。
本集刊拟每年出版2卷,由周少华教授担任主编,自2023年起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重点关注以下问题: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对法律实践方式的影响、数据安全、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数字技术的滥用及其规制、数字化社会管理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等诸多问题,都是当今社会亟需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难题。为此,本集刊拟设以下基本栏目:
【数字法学基础理论】:数字法学显然提出了一些不同于传统法学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无法用传统法学的观念和思维进行回答,因此需要在基本理论层面探讨数字法学作为独立交叉学科的理论范畴。 【数字治理法治化】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已经高度依赖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技术,如何确保数字时代的政府行为与社会治理在法治化轨道进行,是数字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数字权利法律保护】在数字技术深度介入人们的社会生活的情况下,形成了不同与传统权利类型的“数字权利”,这种权利的范围、形式方式、法律保护等,也是数字法学的重要研究议题。 【数字技术法律规制】数字技术的研发者、提供者、使用者,都存在滥用数字技术从而侵犯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的可能,如何用法律手段规范数字权利主体,使数字技术不被滥用,对数字社会的安全至为重要。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法治】粤港澳大湾区是科技创新高地,也是区域法治实践的发达地区,数字法治的实践具有独特而丰富的经验,这种地方性的数字法治实践对全国具有借鉴意义,也有予以理论关注的需要。 【域外数字法学】作为法学新兴学科,有必要对域外数字法学优秀研究成果进行介绍、传播,以推动我国数字法学的发展。《数字法学》稿约与投稿要求
《数字法学》集刊阵地开放,公开接受国内外作者关于数字法学的学术论文投稿。欢迎国内外学者投稿支持!一、投稿约定 (一)本集刊原则上录用首次发表的中文原创论文和获得版权授权的外文翻译论文,投稿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二)本刊所发文章的作者,以投稿时指明的为限;任何文章的负责人,在接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后,不可要求“增加”或“减少”作者个数。(三)本刊不收取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对于录用的稿件,本刊从优支付相应稿酬,并赠送作者样刊2册。(四)本刊提倡一稿专投、反对一稿多发,投稿本刊的文稿一旦获得其他刊物录用,作者有义务正式通知本刊。(五)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两年专有使用权,从稿件正式发表之日起算。支付的稿酬包含了在集刊主办方网页、微信公众号、论文集等关联平台或出版物中使用的费用。 (六)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有权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七)本刊对于全部投稿,均在收到稿件后的45天内将是否录用的结果通知作者。(八)投稿请勿交由个人转交,用word文档以附件方式发送至本刊专用投稿邮箱:szfxyj@163.com。二、稿件编排体例(一)文稿由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注释构成。请同时提供题目、摘要和关键词的英文文本。中文摘要在3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稿件篇幅控制在1.5到3.5万字为宜,尤其欢迎2万字以上长文。(二)正文采用宋体、五号字、首行缩进两个字符、1.5倍行距。(三)得到基金项目的资助成果,请在首页下脚注释中标明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四)文稿应在文章首页下脚注释按如下顺序标明作者信息:姓名、性别、单位、职称(职务)、学历、研究方向等。作者通常仅标明所在单位及技术职务,同一作者原则上只标明一个工作单位,最多不超过两个。(五)为方便联系作者,请在文末单独附页,写明作者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内容放。(六)文稿标题应层次分明,标题序号按不同级别依次使用:一、(一)、1.、(1)、①、A.、a.;不同级别的标题采用不同的字体、字号加以区分,同一级别的标题字体、字号应保持统一。三、稿件注释体例(一)作者简介以注释方式标识在文章首页,用“*”号标注。(二)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三)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四)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五)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六)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明起止页码,注释体例为:……,第67-70页。 (七)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拙著”等自谦词。 (八)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 ①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①[美]J. 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4.译作类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 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该文种注释习惯。广州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编辑部多地发通知:11月起核酸检测要收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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