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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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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要目

【专题聚焦:《反垄断法》修正的局部】1.民生导向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研究周孝(1)2.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的层次江山(23)3.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信息分类保护剌森(40)4.救济制度适用于事后调查类垄断案件研究——兼议新《反垄断法》的遗留问题郝俊淇(57)【经贸热点】5.美国出口管制清单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王燕、李菁(75)【学科前沿】6.个人信息保护中数据泄露通知制度的规范逻辑及其证成方禹(91)7.论个人信息的禁止处理原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的解释为展开王伟伟(108)8.近代中国股份制公司的资本筹集——以轮船招商局为个案张玲玉(124)【经典译苑】9.行政法上尊重学说的未来[美]理查德·J. 皮尔斯 牛佳蕊、宋华琳  译(143)

【专题聚焦:《反垄断法》修正的局部】


1.民生导向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研究


作者:周孝(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科文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此次《反垄断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保障和改善民生职能,着重要求加强对国计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在剖析《反垄断法》修订的现实缘由和经营者集中对国计民生作用机制的基础上,系统探讨加强国计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国计民生领域范围不明晰、多重目标间存在冲突、并购类型日益多元化、救济措施可行性不强等,都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亟需应对的问题。现阶段,应从合理界定范围、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创新并购审查方式、构建政策协同体系着手,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效率和效能,充分发挥其对国计民生领域的保驾护航作用。


关键词:保障和改善民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高质量发展


2.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的层次


作者:江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来,通过行政规则来约束政策的模式凸显瓶颈,公平竞争审查融入《反垄断法》是法制化竞争秩序的应然选择,而规则的层次结构决定制度成效。当前,《反垄断法》总则已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的条款,有待在竞争政策法规群中涵盖公平竞争审查的核心原则,形成逻辑一贯的法制架构。未来,还应重组行政垄断专章,覆盖对管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以解决有权机关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经营者施加竞争限制和赋予经营者竞争优势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审查的程序制度、确立市场调查制度,并强化法律责任,以实现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表达的定型化,达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稳态化。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竞争政策;产业政策;管制政策;反垄断法


3.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信息分类保护


作者:剌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针对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保护制度存在保密规定过于原则化、保密义务主体范围和保密范围过于狭窄、保密程序上缺乏透明的实施细则以及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衔接不足的问题。不同类别信息的保护与公开需要考量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不同价值目标,其中主要的价值目标冲突表现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与被调查的经营者申辩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宽大程序中重要证据的保护与后继诉讼中证据获得的需求之间的冲突。首先,基于对不同价值目标的协调,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构建框架化的信息分类保护规则,扩展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和保密范围,明确保密程序和措施。其次,按照信息在保密程度和保密期限、当事人知情需求上的差异,应当将行政执法程序中不同类型的信息划分为三个类别进行分类保护。最后,有必要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宽大程序中报告与重要证据在后继诉讼中发挥证据价值,并对宽大获得者的民事责任予以适当减轻。


关键词:反垄断法;信息分类保护;宽大制度;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4.救济制度适用于事后调查类垄断案件研究

——兼议新《反垄断法》的遗留问题


作者:郝俊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反垄断救济并非专属于经营者集中控制。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事后调查类垄断案件的救济,不是制裁、惩戒或处罚,而是为有效终止违法行为并消除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制止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恢复市场竞争是事后调查类垄断案件救济的三个核心目标。结构性救济涉及对企业产权的重新分配,旨在削弱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动机和能力,具体包括拆分救济和剥离救济。行为性救济涉及对企业契约自由以及产权行使方式的限制,旨在持续性地规范企业行为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具体包括行为救济和绩效救济。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各具潜在优劣,行为性救济并非当然优先于结构性救济。新修正的《反垄断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加深了“重制裁、轻救济”的问题,遗留了适用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救济制度及其法律依据的体系性缺陷。


关键词:事后调查类垄断案件;制裁;救济;结构性救济;行为性救济


【经贸热点】


5.美国出口管制清单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王燕、李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出口管制清单制度现已成为其经济制裁中国企业、遏制中国崛起的法律武器。该制度适用范围广泛,针对不同对象分别适用实体清单、未经证实清单、最终军事用户清单、被拒绝人清单,以控制其受限交易及豁免情形。2016年以来,中资企业受美国出口管制清单制裁的数量逐年递增,其行业分布、制裁理由、处罚措施与美国对华战略一致。受制裁企业遭遇关键零部件采购受限、海外业务拓展困难、合规成本上升等负面影响。鉴于美国对华制裁趋势不变,中国政府应积极完善反外国制裁法律体系,中资企业亦应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并积极运用美国行政及司法救济,降低出口管制清单制裁的影响。


关键词:出口管制清单;实体清单;未经证实清单;最终军事用户清单;经济制裁


【学科前沿】


6.个人信息保护中数据泄露通知制度的规范逻辑及其证成


作者:方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数据泄露通知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应对数据泄露问题的法律制度。“数据泄露”的中文表述与英文“data breach”存在语义上的不统一,从而形成了制度内涵上的理解差异,于是产生了认识和实践数据泄露通知制度的问题。数据泄露通知制度实际上是对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一项次生性、独立性法律义务,其本身能够构成完整的制度设计路径。讨论数据泄露通知制度的应然解释、构建逻辑、法律性质、主观要件等,可以从更丰富的维度理解并执行该制度。


关键词:数据泄露通知;数据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7.论个人信息的禁止处理原则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的解释为展开


作者:王伟伟(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的个人信息禁止处理原则,以《宪法》“人格尊严”条款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为基础,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判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有规范效力。第10条所涉规定具有开放性。在解释和适用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规则时,应结合第10条所规定的禁止处理原则进行。个人信息禁止处理原则体现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优先的理念,但并非禁止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在欠缺明确规则基础的情形下,应结合合目的性、最小化以及比例等原则,判断是否存在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有疑义时,固然应在个案中具体判定个人信息处理合法与否,但应以个人信息的禁止处理原则为基本的出发点和结果约束。


关键词:禁止处理;个人信息权益;开放条款;合法性


8.近代中国股份制公司的资本筹集
——以轮船招商局为个案


作者:张玲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招商局的筹集资本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其一为招股,其二为官款,其三为借贷。回顾招商局的筹资历程,可以看出近代中国股份制公司资本筹集制度具备以下特点:企业领袖在解决“招股难”问题上起着关键作用;股权和债权长期共存;为弥补股本之不足,公司需要向钱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以维持经营,导致了较高的负债比例。从近代中国股份制公司的筹资历程可以看出,股份制公司在发展之初多为承担国家富强使命的大中型公司,这也启示当下中国股份制公司的类型调整仍要尊重历史和现实规律,着眼于大中型公司。与此同时,在“债转股”和政府权力介入公司发展等实践方面,近代股份制公司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可为当下的“债转股”和国企改革提供镜鉴。


关键词:股份制公司;资本筹集;轮船招商局


【经典译苑】


9.行政法上尊重学说的未来 


作者:[美]理查德·J. 皮尔斯(Richard J. Pierce, Jr.)(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译者:牛佳蕊、宋华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法院在斯基德莫尊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并衍生了高尊重程度的谢弗林尊重和Auer尊重学说,降低了行政解释在地区上的差异。但法院过高的尊重,削减了司法审查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行政解释质量的日趋下降,引发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诸多法官对谢弗林尊重、Auer尊重的质疑与反对。为了改变或削弱过高尊重造成的不利影响,21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hristensen案、Mead案、Barnhart案中,重新援引了尊重程度较低的斯基德莫尊重,这一举措虽然强化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却显著降低了巡回法院审查行政解释法律的明晰性与一致性。当前,解决尊重学说所引发问题的可能方案有四种:一是消除所有的尊重学说;二是以斯基德莫尊重取代谢弗林尊重和Auer尊重;三是排除对只是因控制行政分支的政党交替而引起的解释变化的尊重;四是通过实施以上三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削减或消除联邦最高法院对尊重学说的运用,但在巡回法院保留强版本的谢弗林尊重和Auer尊重。


关键词:尊重学说;斯基德莫尊重;谢弗林尊重;Auer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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