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要目
《法律适用》2022年第4期要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3期要目
2022年《法律适用》第2期要目来源:法律适用
2023年第2期
法学论坛
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规则的通用性与类推适用
——杨立新、曾祥生人脸识别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
——王毓莹平台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边界研究——王磊《民法典》代位权效力规则的司法适用——基于不同纠纷处理场景的类型化分析——荣学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调取刑事电子证据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
——李哲“司法+大数据”控制视域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研究
——马龙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认定
——李春鹏法官说法行政审判现代化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程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体系完善
——罗曼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溯及力与信赖利益保护——兼谈《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完善
——凌宗亮激励创新视角下的职务发明物质技术条件审查
——潘才敏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门法保护中的基本问题——以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为中心
——雷艳珍案例研究试论行政审批对国有资产出资的影响及其司法认定——兼评某非营利事业单位对外出资纠纷案
——尚晓茜、刘衍问题探讨对法官办案业绩量化考核制度的检视与反思
——祖鹏、王艳华对人民法院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功能与地位的再思考
——褚宁融资性循环贸易纠纷中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李天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困境和规范应对
——周晓法学论坛
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规则的通用性与类推适用
——杨立新、曾祥生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祥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没有规定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的一般规则,只是在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中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实际生活中,不论是典型合同还是非典型合同,只要是持续履行的合同,都有可能发生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的可能,只要具备合同期限更新的转化要件,就能由定期合同转化为不定期合同。因此,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规则具有通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之外的其他定期合同,具备期限默示更新要件的,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的期限默示更新规则,原合同继续有效,转化为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关键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 期限默示更新 通用性 类推适用
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随着人脸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脸信息领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从人脸识别技术出发,结合人脸信息法律属性,对人脸信息处理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规范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针对当前人脸信息行政法规范不统一、民事同意原则失灵、刑事入罪标准过高的现实情况,提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保护完善建议,并建议严格落实人脸信息处理备案制度、加强人脸信息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推动人脸信息公益诉讼等配套制度。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算法备案 公益诉讼
——王磊 王磊,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此文为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数据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22FXB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场景不断丰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重要节点,互联网平台不仅运营着重要的“基础性服务”,更处理着基于服务积累的海量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极大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供给,但囿于互联网平台相关责任规定的原则性,其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边界仍亟待厘清。首先,应当明确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守门人”角色定位的认定标准和对应责任;其次,协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该定位相适配的相关责任规范,包括刑法、行政法、民法规范这些规范内容,形成互联网平台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规范体系;最后,立足于本国探索实践并借鉴国内外立法例和行业自律经验对互联网平台责任规范体系进行完善,并进一步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互联网平台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相关规范在不断细化,需要在其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定位基础上厘清责任边界,并通过廓清边界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朝着系统化、体系化的方向更进一步。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 守门人 个人信息保护 平台责任
《民法典》代位权效力规则的司法适用——基于不同纠纷处理场景的类型化分析
——荣学磊
荣学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摘 要《民法典》第537条代位权效力规则的司法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纠纷处理阶段,其中“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仅涉及代位权纠纷的审理阶段,次债权是否被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均不影响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而“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仅涉及代位权纠纷的执行阶段,次债权被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影响代位权胜诉判决的强制实现。代位权纠纷的执行阶段,本质上是以债务人的次债权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多个强制执行程序均指向债务人的同一项次债权时,构成执行竞合,应区分债务人是否为法人分别按照优先原则、平等原则加以处理。债务人被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代位权纠纷审理程序应当终止;债权人已取得的代位权胜诉判决也应终止执行,全体债权人均应依据破产程序参与受偿;但是已经执行完毕的代位权胜诉判决原则上不受破产撤销权的影响。
关键词代位权效力 保全 强制执行 债务人破产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调取刑事电子证据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
本研究成果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基金支持,项目编号为HSS-UMAC-2020-04。 摘 要基于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及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我国应当在坚持“数据主权”及“数据本地化存储”的要求下,对数据的“出境”与“出国”区别对待。本文在充分尊重三地不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构建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直接执行跨境调取及保全电子令的新型刑事司法互助模式,并为兼顾国家的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涉案人的信息保障权及取证效率,提出了该模式的“三步走”策略,分别为直接自愿履行、协商或咨询后履行以及在上述两个步骤不能成功情况下的强制执行。
关键词数据出境 电子数据 跨境取证 网络服务提供商
“司法+大数据”控制视域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研究
——马龙
马龙,太原开放大学,副教授。
基金项目: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0至2021年度重点课题(结题成果)。《信用修复实践及法律规制研究与创新研究》,课题编号:SSKLZDKT2020134;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2至2023年度重点课题(阶段性成果):《社会信用体系系统化建构及功能提升路径创新研究》,课题编号:SSKLZDKT2022151。
摘 要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依赖于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双重制度的复合作用。延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脉络,信用修复制度经历了从笼统界定到独立定论的演变,并且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退出”机制,揭示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修复的价值目标。无疑,在“司法+大数据”控制视域下,实现信用修复的价值目标,需要释放大数据对失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初始控制、对信息隐匿的过程控制、对信息删除或屏蔽的结果控制等全域控制功能。目下,掣肘于大数据在信用修复中突显的初始判断不周延、过程控制不周全、结果控制不彻底等弊端,致使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仍然面临着制度和技术上的壁垒。对此,亟须从遵循比例原则、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疏通大数据技术障碍、加强文化舆论导向等方面推动信用修复。
关键词信用修复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惩戒 大数据
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认定
——李春鹏
李春鹏,武汉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研究生。摘 要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六十九条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定义需要更加明确。尤其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能够算作“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2010年两高发布的一则指导性意见将国家控股、参股企业归入“国家出资企业”,并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按照“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处理。这一做法有混淆概念之嫌,突破了刑法的文义,导致处罚定罪主体范围的不当扩大,从而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抑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活力。现阶段,在坚持文义解释的前提下,还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考虑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结构迥异,监督效率存在明显差异,不同资本的风险偏好也有所不同,为确保刑法的谦抑性,“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限定为全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宜涵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
关键词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文义解释 委托-代理关系 谦抑性
法官说法
行政审判现代化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程琥
程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行政诉讼判决方式适用与完善研究”(ZGFYZDKT202217-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审判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审判现代化是行政审判理念、行政审判组织、行政审判制度、行政审判方式、行政审判体制等方面现代化。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是行政审判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以行政审判现代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的重要举措。要以行政审判理念、行政审判组织、行政审判制度、行政审判方式、行政审判体制等方面现代化,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行政审判现代化 行政争议 实质性解决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体系完善
——罗曼
罗曼,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摘 要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战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规制工具。作为特异化的损害赔偿制度,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虽然披上民事法律制度外衣,是补偿性赔偿制度的有益补充,但制度内核具有公法中威慑、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产业秩序的特殊属性,苛责的重点在于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客观上难以容忍的严重性。当前,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的原因,集中在责任构成要件事实固化不充分、制度体系定位不清和审判原则理念缺失三大瓶颈,需要在规则层面提炼构成要件认定的核心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事实要件予以类型化固定;在体系层面明确区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不同立法功能定位;在审判理念上消除证明标准方面的严苛限制,体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重的审理原则,以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功能发挥。
关键词知识产权 民事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溯及力与信赖利益保护——兼谈《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完善
——凌宗亮 凌宗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善意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BFX118)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专利权授权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决定了权利人因合理信赖专利授权而实施的许可、转让、维权等行为应受到保护。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不应因专利权宣告无效而返还。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应区分对专利权效力还是对专利相关法律行为的溯及力。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专利权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出于保护信赖利益的需要,如果专利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专利存在无效情形,除非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其已经实际收取的许可费、转让费、损害赔偿金等利益,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亦不影响无效前已经签订的专利许可、转让等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专利权宣告无效 溯及力 信赖利益 合同效力
激励创新视角下的职务发明物质技术条件审查
——潘才敏
潘才敏,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博士生,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摘 要职务发明的权属制度对世界各国来说无不属于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认定条件、权利归属原则、审查程序和方法等法律问题,都体现出所在国的政策导向和价值选择。本文着眼在发明人与单位不存在有效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辨析法律上的物质技术条件,探究鼓励创新、平衡单位和发明人之间利益的尺度。提出物质技术条件的审查步骤方法,确定发明人所处技术环境、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取得亦可划入物质技术条件范畴、对权属产生影响。关键词职务发明 物质技术条件 技术环境 技术问题 实质性特点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门法保护中的基本问题——以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为中心
——雷艳珍
雷艳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法学博士。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2021年专利专项研究项目“集成电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课题编号:ZX202108)研究成果,课题承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摘 要自美国首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法保护以来,技术经历了飞速发展,基于目前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阶段和技术发展水平,在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对布图设计提供专门法保护仍然是必要的。无论从客体性质,还是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布图设计的内容不具有可简化性,行政登记用于确定布图设计内容,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因此,登记时提交的纸件、复制件、样品都可以用于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对独创性的审查,应首先确定适格客体,然后以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为依据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门法 必要性 保护范围 行政登记 独创性
案例研究
试论行政审批对国有资产出资的影响及其司法认定——兼评某非营利事业单位对外出资纠纷案
——尚晓茜、刘衍尚晓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刘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摘 要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公司是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并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行政审批对于国有资产出资合同与国有资产出资行为的影响实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投资事项许可的法律效果。在国有资产出资未能通过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出资人事实上难以履行出资义务。针对因国有资产出资未能通过行政审批引发的有关公司纠纷,司法裁判应当遵循内外有别的处理原则:基于契约之债,未能通过行政审批可以作为国有资产瑕疵出资股东针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请求权的有效抗辩事由,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救济途径可转向股东资格及出资协议之解除请求权;而在侵权之债所涉责任项下,国有资产审批不能之瑕疵出资股东则不得据此对抗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
关键词国有资产 行政审批 出资义务 无权处分 侵权责任
问题探讨
对法官办案业绩量化考核制度的检视与反思
——祖鹏、王艳华
祖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王艳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摘 要法官办案业绩量化考核最关键的莫过于考核指标的设置。指标不仅是反映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晴雨表,还是审判管理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的“风向标”“指挥棒”,可谓牵一发动全身。然而,目前法官办案业绩量化考核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学界也提出了多种完善考核指标的思路。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办案业绩量化考核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就要进一步廓清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运行边界。
关键词法官办案业绩 量化考核 指标设置
——褚宁 褚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摘 要从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判断,未成年人司法模式是以未成年人事件的“议事机关是谁?”为核心形成的。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几种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代表国家基本皆以法院作为相关事件的议事机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以法院从事的未成年人审判为起点和核心发展的。现阶段,正值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法》进入立法论证之际,有必要在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在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并且提出以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融合作为人民法院主导地位的实现模式,以发展未成年人审判延伸职能作为实现该主导地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关键词未成年人审判 议事机构 未成年人司法法
摘 要融资性循环贸易作为在银行信贷政策对民营企业收紧、国有企业存在一定闲置资金、国有企业内部实行经营业绩指标考核管理等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通过资金及票面货物的流转,解决了部分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繁荣了市场贸易,扩大了营业收入,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纠纷,并导致很多大型企业因此陷入经营困境,更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温床。可见融资性循环贸易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引起了纠纷。虽然企业之间借贷市场缺乏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无专门司法解释对融资性循环贸易予以规范,但司法实践需要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如何准确处理此类纠纷,需要裁判者正视融资性循环贸易的商业逻辑和交易形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下的合同目的,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准确揭示交易实质,进而对融资性循环贸易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在厘清交易链各方地位后,对其法律责任分别作出评判。
关键词融资性循环贸易 商业逻辑 合同性质 合同效力 法律责任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 物质损失 法律责任
排 版:王翼妍
执行编辑: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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