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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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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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承租人的原告资格研究
章志远1 牛延佳2(1.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承租人的救济路径问题上,由于法律规定不明、裁判标准不一,导致承租人司法救济时常陷入窘境之中。赋予承租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既是公法上公民居住权保护的现实必要,又体现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倾斜性司法保护,能够产生实质性解决征收安置补偿争议的效能,亦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趋势保持一致。公有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应当拥有完整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共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和以租赁房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以基于居住权提起课予义务之诉;承租人对承租房屋有不可分割的添附以及装修装饰的,可以就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提起撤销之诉和给付之诉;经营性房屋承租人还可以就停产停业损失主张权利。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承租人;原告资格;诉讼类型化
“两山”理论对环境法律观的塑造
王 萌1 杜 群2(1.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
摘 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论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由之路。从三阶层内涵分析,“两山”理论旨在权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尽管保护优先原则实现了从政治宣传到法律规范的转化,然而保护优先原则以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容易陷入绝对优先的误区。“两山”理论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视角重新解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蕴含着系统整体的发展理念,以环境正义为衡量基础,以解释主义方法论为支撑,明确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内在统一的辩证关系,深刻揭示生态文明时期不仅要保护好“绿水青山”,也要将“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两山”理论是生态文明思想的最新成果,对进一步推进环境法律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律观;“两山”理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保护优先原则
高校学位授予司法审查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适用——以赵某文诉济南大学不予授予学位案为切入点
魏海深(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我国虽然采用国家学位授予制度,但高校可以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将其作为是否授予学位决定的依据。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分为学术性标准和非学术性标准,学术性学位标准要符合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和比例原则,高校自主制定的非学术性学位标准要符合国家学位法律保留原则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院适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审查高校学位授予决定时,一方面要尊重高校的学术自治权,另一方面也要规制高校滥用学术自治权的行为。为避免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对相关裁判规则予以明确阐释。
关键词:学位授予;学位标准;不当联结;司法审查
论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
肖健康(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机制是确保党内法规贯彻执行的制度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开展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前,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着监督规定的不完备、监督主体功能微弱、监督方式不科学、执行监督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推进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重点在于完善执行监督规定、强化执行监督主体监督功能、优化并改进执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执行监督结果运用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行监督;依规治党;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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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学
事业单位解聘权的法理基础与规则构建
张家宇(安徽理工大学 社会法研究所,安徽 淮南 232001)
摘 要:我国事业单位解聘权限制过于严格,工作人员的流动性不足,影响了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是特殊的劳动关系,双方聘用合同的本质是劳动合同,应以劳动法原理指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行使解聘权,政策之治明显,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质疑。放松事业单位解聘权限制,应拓展法定的解聘事由,构建正当的解聘程序以及不当行使解聘权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事业单位;解聘权;特殊劳动关系;解聘规则
平台互联互通的双向竞争效应及其优化进路
何凯立(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平台互联互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用户多归属和数据要素充分流通,实现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的公平和自由。但是,没有边界的互联互通同样会产生市场结构固化、经营者共谋、数据搭便车、隐私保护竞争淡化等竞争损害风险。平台互联互通亟须权衡其对竞争的正反两面性,在审慎适用必要设施理论的前提下,落实平台和数据的分类分级。就平台而言,应根据平台规模界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级,划定为“公平台”和“私平台”两类,明确不同平台对应的互操作义务;对数据而言,应根据数据的共谋属性、隐私属性、财产属性和公共属性,界分为专享、交易和共享三个流通级别,以明确不同数据的互操作程度。
关键词:平台互联互通;缔约安排;互操作;竞争效应;分类分级
原料药行业反垄断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17份行政处罚书的实证分析
李希梁(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原料药行业17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法律依据关系不清、单一实体规则不明、违法主体认定遗漏、违法行为认定遗漏以及后继滥用规制不足等问题。通过释明法律依据关系以及解构主体和行为垄断类型,可以总结出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的总体思路。对于形式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的案件,适用单独滥用规则进行违法判断。对于形式上存在多个经营者的案件,先适用单一实体规则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适用单独滥用规则,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则依据主体之间的横纵关系进行判断,横向关系遵循横向协议、横向协同和共同滥用的适法顺序,纵向关系则重点分析上下游主体的主观恶性和垄断利益流向。对于实质上存在多个横纵经营者的案件,分别依据前述规则予以判断。在具体制度完善上,通过激活纵向协议的事前审查、明晰单一实体的认定要件、强化法律责任的威慑功能,以及推进反垄断合规的预防机制,构建起有效的原料药反垄断法律适用体系。
关键词:原料药;反垄断;法律适用;单一主体;纵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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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学
中欧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合作机制:从非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
徐伟功1 张伟华2(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中国与欧盟作为全球两大主要数字经济体,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关系到双方数据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因跨境数据流动理念、制度和措施上的差异,中欧目前处于非合作博弈状态,可能陷入跨境数据流动的“囚徒困境”。从非合作博弈转向合作博弈的关键在于权衡双方潜在损益,达成合作协议。经模型分析可知,相比于数字经济合作,中欧从数据安全领域着手展开合作,形成博弈均衡的概率较大。为了推动实现中欧数据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双赢,在数据安全方面,中欧需要协同数据安全评估标准与补充措施实施标准,协商确立对等管辖权和司法互助协议。在数字经济方面,双方应利用优势互补,规范竞争秩序,提升对话机制。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数字经济;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
有组织犯罪违法所得共同处置措施的规范化构造
黄明儒1 刘 涛2(1.2.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涵盖了共同追缴、责令共同退赔、共同返还与共同没收四种处置措施。在有组织犯罪中,司法实践常以继续追缴、继续退赔、没收等笼统方式代替共同处置措施的适用,呈现出重“涉案性”、轻“主体性”倾向,不利于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财产。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忽视有组织犯罪成立条件与共同处置措施适用条件之间的差异,致使共同退缴责任的判断标准杂乱无章,难以形成统一适用标准。在肯定共同处置措施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基础上,应以共同退缴责任为核心,明确共同退缴责任的前提、标的物、要件、法律后果,规范地适用共同处置措施。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违法所得;共同追缴;共同没收;共同退缴责任
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义学展开——兼及“价值返还”救济之提倡
姚万勤1 张 晶2(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 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重庆 401120)
摘 要:对狭义的受领错误汇款行为的处断,“有罪论”在理论中居于通说的地位。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既不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求,也不符合“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难以构成侵占罪。在柜台上支取款项的行为,既未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也未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不应构成诈骗罪。受领人没有非法转移对现金的占有,银行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因而也不成立盗窃罪。从民法上看,错误汇款人是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但其不能对他人无权占有的行为任意进行私力救济。根据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在刑法中也不应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为了保证错误汇款人迅速得到救济,可以在我国提倡“价值返还”救济路径。
关键词:错误汇款;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价值返还
公司规模的区分价值与应然标准
刘 斌1 徐恭平2(1.2.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基于第六次公司法修订的结构性改革定位,公开性标准和规模标准成为公司类型重构的两大选项。《公司法修订草案》同时吸纳了公开性标准和规模标准,将二者嵌入现有的公司类型体系之中,使其应用于差异化的公司治理形态。在我国公司法上,规模标准有其历史沿革,契合企业的实践形态,可以与公开性标准共同发挥公司类型区分的作用。就公司规模界定,存在自治决定与法定区分两种模式,后者能更好平衡自治与管制的关系。就公司规模界定标准,可区分一般事项和特别事项。就一般事项而言,公司规模可选择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的双重标准,将小规模公司界定为“股东人数较少且注册资本额较小”。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等特别事项,可设定特别的量化标准。从长期立法趋势而言,应提高小公司的量化标准,改“小公司—非小公司”的规制模式为“大公司—非大公司”模式,进一步释放公司自治空间。
关键词:公司规模;机构设置;职工人数;股东人数;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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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研究
“合理私密生活期待”搜查标准的形成与审视
高一飞1 王佳星2(1.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2.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欧洲人权法院确立了搜查的“合理私密生活期待”标准,将超合理预期记录的声音样本和监控视频,超合理预期使用的监控视频、动态网络IP地址背后的个人用户信息确立为具有合理私密生活期待的信息。欧洲标准中的“私密生活”范围大于美国标准中的“隐私”范围。我国可以在借鉴欧美搜查实质性标准的前提下,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根据取证对象作出不同规定:收集信息主体本人存储的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机构的存在保密约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认定为具有合理保密期待;存储于第三方机构的存在公开约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暴露于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可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保密期待。根据信息内容敏感程度作出不同规定:对于个人非敏感信息、不属于私密信息的个人敏感信息,可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保密期待;对于属于私密信息的个人敏感信息,可以认定为具有合理保密期待。
关键词:欧洲人权法院;搜查标准;私密生活;合理期待
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错误汇款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研究
刘学在1 尹思媛2(1.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当错误汇款至另案被执行人账户时,错误汇款人能否以“错误汇款”为由排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不明,司法裁判结果存在分歧,无论是支持排除强制执行抑或相反的裁判之论证逻辑均存在瑕疵。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分析,错误汇款人的请求权性质存在物权性解释路径和债权性解释路径,物权性解释路径忽略了转账汇款中银行的法律地位,债权性解释路径可堪合理。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性质系债权请求权,根据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逻辑,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实际上不存在权利冲突,故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从利益衡量的视角考察,错误汇款排除强制执行同样正当性不足。
关键词:错误汇款;银行存款;案外人异议之诉;占有即所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失衡的反思与规则重构
陈殿福1 王明振2(1.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自上而下的司法制度改革,对原有的司法结构产生重大冲击,控辩沟通模式与控审职权的协调成为制度运行核心。但在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着诉讼构造异化、控辩两方结构失衡的问题,偏离了控辩平等沟通的立法设想和制度规制,需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导向层面下,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事实定性、量刑沟通等层面进行规则重构。在检察院主导下,法院部分定罪权前移,法官应当在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从而保障制度的价值预设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平等沟通;控辩失衡;规则重构
民事一体化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訾培玉(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共同债务认定在夫妻债务纠纷处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但现有研究暴露出程序和实体衔接不足的缺陷,从民事一体化视角研究殊为必要。在系统解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基础上,透过案件上诉率和再审率以及个案说理情况可以发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存在价值失衡、标准模糊和证明规则适用机械等问题。基于此,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既能助力夫妻债务纠纷妥善处理,又能有效回应“总结实践经验”的立法期许,推动夫妻债务诉讼规则摆脱“极端化”立法的窠臼,逐步实现多重价值均衡。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证明责任;法律推定
现代型诉讼中事案解明义务的程序构造
彭 博(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对我国民事诉讼而言,事案解明义务具有保障当事人实质平等、充实审理过程、促使发现事实真相进而公正裁判等特殊价值,适用事案解明义务有助于解决证据偏在案件中的证明困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真实义务的体现。考察日本事案解明义务的理论和实践可以发现,事案解明义务的要件理论可以限定其适用的范围,为实务操作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恣意裁判。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事案解明义务自身的复杂特征,应在“类案+要件”的例外化范围内承认事案解明义务,同时事案解明义务的构建应注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应以口头辩论终结前为限制,由法官依职权根据案件情况加以判断和适用,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效果及违反后果,判决书中也应充分说明适用事案解明义务的理由。
关键词:事案解明义务;证据偏在;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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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