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妖镍”事件 学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下)
前几天,伦镍疯狂上涨,“史诗级逼空”剧情的“妖镍”事件上演,3月9日晚,青山控股回应:已调配到充足现货进行交割。相关事件的评论请戳视频:
今天,我们继续来蹭热点,梳理这种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
昨天学了什么是套期保值、套期会计、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项目这些规定,今天我们来看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被套期项目为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青山控股的主要产品是不锈钢,镍是生产不锈钢的原材料。青山控股通过镍的远期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大概率属于公允价值套期。
合约签订时:指定镍存货为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镍
贷: 库存商品镍
资产负债标日: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项目-镍期货合同
贷:套期损益
借:套期损益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镍
出售镍存货并结算期货合同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镍
借:银行存款
贷:套期工具-镍期货合同
可以看出,由于进行了套期保值,规避了镍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通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调整了“主营业务成本”,没有对企业的毛利率产生影响,让企业保持稳健的运营。
二、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的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前述进行会计处理。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