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实录
主题: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间: 2019-05-29 10:00:00
地点: 厦门税务网站
嘉宾: 企业所得税处 杨毓芳主任科员
访谈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目前正值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关键期,为帮助大家更好的把握、理解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准确填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杨毓芳主任科员做客本栏目,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与。杨毓芳您好!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早上好!(10:00)
[主持人:]
今天主要是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都问了什么。有网友说,2018年年报,在查账征收企业申报界面,设置了三个申报入口,请问有什么区别?请您帮忙解答下?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好的。从2018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填部分表单,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我局专门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了申报入口,方便纳税人申报。 (1)一般企业,适合于所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填报。 (2)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 (3)一键零申报,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中的“总分机构类型”为“非总分机构”); ②税款所属年度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中除第21行“税率(25%)”外其他数据项均为0或空。(10:03)
[主持人:]
有网友问,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有那些表单是可以免填的吗?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2018年58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10:07)
[主持人:]
谢谢解答。还有网友说,他们是分支机构,公司总机构在深圳,位于厦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 “一般企业”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想问说为什么不可以享受,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10:09)
[主持人:]
好的。再来看下一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是关于研发费用的。网友说,根据财税〔2018〕99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算清缴期内,是否必须要取得登记编码才能享受75%加计扣除?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不需取得登记编码,可以直接按上述规定执行。(10:11)
[主持人:]
谢谢解答。有位网友提问说,他们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如果享受小微税收优惠的话,他们还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吗?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这位网友您好!你公司可以按照自身情况从优选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后,不能再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外,只要是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10:13)
[主持人:]
好的。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按照自身情况从优选择享受税收优惠。再来看下一个问题,是关于申报表填报的。有网友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所有事项都必须填报完整吗?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10:16)
[主持人:]
有网友问,请问行业协会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吗?请您帮忙解答下。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后,方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10:18)
[主持人:]
好的。再来看下一位网友的问题。这位网友说他们公司今年吸收合并了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请问合并分入的A企业2013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十年弥补吗?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可以的。该公司吸收合并的A企业的2013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十年弥补,即可以继续用2019至2023年度的所得弥补。(10:20)
[主持人:]
这个问题也是关于填报的。有网友问,《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第7列“当年亏损额”、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由系统自动带出,不允许修改,但是与我公司实际亏损不符,应如何处理?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根据金三系统中的《弥补亏损额台账》自动生成,如果发现第7列“当年亏损额”、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是以前年度申报数据有误,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进行修改。(10:24)
[主持人:]
好的。这个问题还是关于亏损弥补的。有网友问说,我司在2019年4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2018年度是否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2013年的亏损是否可以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你公司2019年4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2019年为具备资格年度,2013年的亏损只能用2014年到2018年的所得弥补。(10:31)
[主持人:]
谢谢解答。有网友提到关于缴税的问题。他问说,申报成功以后,是必须马上缴纳税款吗?还是在申报期内缴纳就可以?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申报后可以不用马上缴纳税款,在申报期截止日前完成税款缴纳即可。因此,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年度申报工作。(10:34)
[主持人:]
也就是说可以提前做好年度申报工作,不用都挤到最后一天才办理。这位网友问的也是有关填报的问题。他说他无法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因此,如果贵公司是属于上述行业的话,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也就不能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0:38)
[主持人:]
原来是这个原因导致无法填报,也请网友们注意了,不是所有行业都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我们再看下一道网友提出的问题,有网友问说,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的季初值与季末值按什么口径判断?是按劳动关系吗?请您再帮忙解答下。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好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季初与季末从业人数,按照上述口径判断。(10:44)
[主持人:]
接下来这个问的还是税前扣除的问题。有网友问,我公司2018年8月购买了一台设备,价值450万元,2018年季度申报的时候未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年度申报时可以享受吗?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你公司在2018年购入的设备,即使2018年季度申报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仍可以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2018年年度申报时仍不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则以后年度不可以再变更。(10:48)
[主持人:]
有网友想了解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会有调整?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10:51)
[主持人:]
好的。有网友说他所在公司是保安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请问公司在计算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是否要包含派遣出去的保安人员?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因此,你公司派出的保安人员可以不重复计入你公司的从业人数。(10:55)
[主持人:]
好的。感谢您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谢谢主持人!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继续通过网站、12366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谢谢广大纳税人和网友们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