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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新收入准则下,提供价格保护时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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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制造商签订一项合同,以1000元的价格向零售商出售商品。制造商同时提供价格保护,即若该价格与其在随后六个月内向任何客户提供的最低价格之间存在差额,制造商将向零售商退还该部分差额。该条款与制造商过去提供的其他价格保护条款一致,制造商认为其拥有预测差额退还金额的经验。
由于竞争压力以及市场策略安排,管理层预计在价格保护期间内,出售给零售商的价格很可能降低5%。管理层经评估认为,若后续估计发生变动,累计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
制造商的该笔交易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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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可变对价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安排,由于其包含于与客户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或商业惯例等),且其金额取决于制造商后续销售价格的变化,因此其构成可变对价。根据新收入准则,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因此,在合同成立日,制造商应该评估价格保护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并且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可变对价的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合同开始时的交易价格应反映制造商因转让商品而享有的对价,所以应包括价格保护机制下主体预计向零售商支付的金额,该金额为制造商在提供价格保护之后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根据制造商的商业惯例,制造商预计退还50元,因此该项交易的价格为950元。制造商将账单价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负债,该差额代表着制造商预计返还零售商的现金。制造商将在每个报告日对预计返还金额的估计进行更新,直至相关不确定性消除。
结论
该制造商应当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950元。
来源:普华永道(本微信文章中的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可视为详尽说明,亦不构成普华永道的法律、税务或其他专业建议或服务。普华永道各成员机构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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