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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税前扣除业务的16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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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彩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金穗源编辑整理

常常有财务朋友问到:“***业务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业务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实际发生和实际支付一样吗?......”,首先在这里纠正一个误区,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常见凭证,但不是唯一。


税前扣除是一项复杂、实务性强的工作,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更直接涉及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关于税前扣除业务,小金先前为大家梳理了相关专题《各税种税前扣除疑难集锦》,比较全面的囊括了税前扣除业务所涉及到的问题,点击蓝字温故学习。


鉴于目前汇缴期间以及财务朋友对于税前扣除的一些误区,小金把这些内容进行了整理,以便帮助大家提前防范风险。当然,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税前扣除业务,可以关注《税苑微课》正在热播的《税前扣除凭证风险自查及规划管理》系列,从基础业务-凭证入手,到深入细节-各类扣除解析,财税专家刘凤老师帮助大家梳理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管理以及风险防范。详情联系您的专属客服了解,没有专属客服的穗友识别二维码点开扫码咨询。

一、2020年预提的工资薪金,2021年发放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据实性,可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实际发放,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例如某企业2019年12月的职工工资在当月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跨年在2020年1月才实际支付,则该项工资可在计算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区分福利性补贴,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身份、不同形式,形式各异的工资薪金发放,如何才能有效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正确扣除呢?近期为穗友们分享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注意9个问题》记得学习。

二、2020年未报销发票,2021年不可以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私车公用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在企业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私车公用”已经成为常态,其中的税收问题不容忽视,各地对于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口径也不尽相同,小金之前为大家做过梳理分享,点击《私车公用各地税务执行口径汇编》具体了解

四、费用属于广告费支出,但发票品目不是“广告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名为技术服务费,实为广告费:企业为宣传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经常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网络平台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只是单纯地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明显是一种广告投放行为,发票品目也多为“广告费”。此时,企业直接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即可。


名为赞助费,实为广告费:赞助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企业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在当下十分普遍。这些赞助或以场边广告牌的形式出现,或以冠名形式出现,或以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受赞助方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赞助费”,赞助企业在支付此类费用时,账务处理中也都计入赞助费支出。


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费用做了正列举,其中就包括了赞助支出。因此,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支出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据此,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应该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费,而上述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明显具有广告性质,其发票品目虽为“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支出,企业应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只能在本企业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六、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都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有以下两种捐赠行为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提醒:政策延期公告已经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需要妥善保管以下资料备查: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取得的对方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取得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所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时,必须满足上述政策中的条件。

七、补充保险只提取也可以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同时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8月19日的政策解答中明确:如果只提取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各费用的扣除比例,之前为大家做了详细的分享,点击《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学习。
八、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退休人员与退休返聘人员是不同的,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更多内容学习《“保险费用”税前扣除业务集锦》

九、非本企业抬头的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某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 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 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 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 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 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 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 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 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延伸学习:非企业抬头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5种情形!

来源:北京税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十、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有些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且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比如:

(1)员工因公出差的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发票。

(2)职工教育费范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比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

(3)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的费用票据。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开给员工个人的财政票据或发票。

(4)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个人抬头的签证费。员工因公出差,企业为其报销的实际发生的签证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企业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支出。这类专家、顾问通常是企业外部人员,但其取得的个人抬头发票也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按实际的发生额计入相关的费用。

十一、500元以下支出,不需要发票就能税前扣除


500元以下支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只凭收据进行税前扣除:

(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2)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十二、银行手续费支出,未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时,通常只取得银行结算单而未向银行取得发票。银行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银行手续费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要求银行开具对应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只凭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不能“唯发票论”,很多业务单凭一张发票并不能完全佐证的它的真实性。企业应该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比如:会议费的报销和税前扣除还需要附有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还要注意辨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列支。


差旅费的报销,需要关注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油费的报销,是否有本公司车辆的备案,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

十四、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发票


有些支出不需要凭发票扣除。比如:


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是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比如工资薪金,现金福利、差旅费津贴、各项资产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产品成本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等等,这些情况就是公司自制凭证,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就可以扣除,不需要发票。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大部分是需要凭发票扣除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如下:


(一)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特殊情形下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四)租用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建筑业7种情形无需发票就能扣除成本(点击具体学习)

......

十五、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开具中,发票备注栏很容易被忽略,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定业务对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有着特殊的要求,如纳税人未按照要求对发票备注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则该发票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金先前对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规范进行了梳理,点击学习《发票备注栏虽小,填写规范勿忽视!》
十六、利息支出不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规进行归集和分配,是后续合规进行税务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税前扣除,不是“票”的事,是合法凭据的问题。因为合法凭据除了“发票“,还有很多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很多企业的自制凭证。然而,实际业务中如何能够准确把握扣除凭证,是大家必须掌握的知识。加入《税苑微课》,学习更多专业财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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