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聚焦】建筑企业代开发票、代征个税的处理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余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彩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语音内容分享约用时10分钟)‍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137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亟待解决江西建筑领域企业代开发票的提案》(第0137号)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我局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建筑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对提供建筑服务有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建筑企业申报纳税、开具和取得发票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建筑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适用或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取消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极大方便了建筑企业涉税事项办理。


(二)建筑用沙、石、土方等材料发票。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沙、石、土方等材料,销售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销售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单位的,由销售方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建筑企业人工费发票。建筑企业购买劳务服务,可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劳务分包等项目据实取得增值税发票。(延伸学习:建筑企业常用政策集锦


二、我省税务部门落实政策规定优化发票服务的措施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我省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管理,让纳税人便捷高效领用和代开发票。比如,我局今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发票增版增量的操作流程、应提供资料等事项,按规定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进一步优化了我省发票管理服务水平。同时,积极拓展发票代开渠道,大力推广网上代开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努力满足纳税人开具发票需求。


三、关于提案有关具体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提案》第一条建议“税务机关可加强调研建筑企业,制定切合实际发票税收管理制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总局对发票领用、开具等事项已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各行业纳税人均应当遵照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发票管理制度,我省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落实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为各行业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提案》第二条建议“修改完善‘虚开发票罪’”和第三条建议“出台关于虚开建筑劳务增值税发票司法解释”以上两条建议的解释和修改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由司法机关执行,不属于税务部门职责范围。对以上建议,如司法机关需要税务部门协助调研了解情况,税务部门将积极予以协助。


(三)《提案》第四条建议“加强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活动保护”刑事诉讼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税务部门不涉及相关工作。在行政执法方面,为进一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省税务部门在规范执法行为上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2021年省税务局出台《“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操作指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统一规范进户执法,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不断提升税收执法精准度。


建筑业企业代开发票,税务风险无处不在,作为特定行业之一的建筑业,对财务的要求也比较高,需要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把握税收关键点、真正了解税务规则,为企业降低风险、减少成本。为了满足大家的学习需求,《税苑微课》也研发出出《增值税下的建筑业财税处理》,微课中除了针对挂靠业务核算有详细的介绍外,还有全流程会计核算、各税种核心要点、风险防范等内容。详情联系您的专属客服了解,没有专属客服的穗友识别二维点开扫码咨询。


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建筑企业外地预缴增值税时被当地税务机关代征了个税,带征个税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会计核算上该如何处理?


分析: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时,经常会遇到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款(或发票金额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发生该笔支出后,该如何入账?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在2021年6月份回复“减免增值税等21个涉税会计处理问题“时解答过:”问:我想咨询下建安行业跨区域预缴个税时,如果选择按照一定征收率(0.4%)核定征收个税,该预缴的个税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您所提及的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至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多税务机关都做过答复,一般都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宁波市税务局【2021-08-18】答复,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由于核定的个税在机构地可能不被认可,机构地依旧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申报,导致重复纳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说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另外,在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要求个人要按照综合所得做汇算清缴,被核定征收的个税在当地税务机关或个税系统不被认可,机构地税务机关有可能依旧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申报,导致重复纳税。所以,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异地经营时尽量在施工地对个税做全员全额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015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答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温馨提示: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文!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一下“赞”和“在看”,或者将公众号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你的订阅列表里。

更多提升


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学习完了,点个“在看”再走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