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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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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个人经营者,以及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的其他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征收率核定征收:
(一)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率为1.4%,适用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二)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为2.5%,适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三)娱乐业核定征收率为2%;
(四)除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娱乐业外,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
(五)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本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核定征收率。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2021年7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从10月1日起,将在工资薪金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税率表。
为了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让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对我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个人经营者,以及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的其他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征收率核定征收:
(一)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率为1.4%。适用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二)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为2.5%。适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三)娱乐业核定征收率为2%;
(四)除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娱乐业外,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
(五)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行时间
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按上级税务机关相关文件规定时间执行;房地产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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