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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房地产公司佣金税前扣除,注意4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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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业务中,经常聘请经纪人、代理人等中间人为企业介绍生意而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支付中间人佣金计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采用比例佣金,即按照中间人达成销售额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佣金;有的采用按销售数量计算定额佣金;有的采用固定佣金方式;还有采用固定佣金加上比例佣金的方式等等。如何确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案例
甲公司为房地产项目公司,在北京开发某小区。该公司销售商品房采用二种方式:一是公司销售部人员自行销售;二是委托某境内房地产中介公司销售,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售房合同。甲公司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按中介公司介绍达成售房销售额,按含税销售额5%比例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2021年度,甲公司取得销售收入5亿元(含税54500万元,税率9%),其中自行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亿元,房地产中介公司达成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亿元。中介公司向大地公司开具佣金发票1090万元(20000×1.09×5%),大地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
甲公司可以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多少?
分析
一、非保险企业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确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为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因此,上例甲公司2021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为:
佣金支出限额:20000×5%=1000(万元);
由于1090万元>100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为:1000万元。
甲公司公司要做纳税调增90万元(1090-90)。
(二)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电信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且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金穗源学习现场>
二、保险企业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为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应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经纪机构应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不能从事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应和具有保险经纪代理相应资格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个人签订代办协议。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给代理人(经纪人)的佣金支付符合财税〔2009〕2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直接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进行确定。
总结
非保险企业在确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中间人应为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支付该中间人的佣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中间人为企业取得的收入也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
2. 企业应与中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支付给该中间人的佣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中间人为企业取得的收入同样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
3. 企业不是按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扣除限额的基数,而是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作为扣除限额基数。
对于服务协议或合同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计算限额的基数。
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将销售数量按销售单价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限额的基数。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从中间人介绍客户处取得的收入,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额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案例:
乙公司为商贸企业,主要从事某产品批发、零售业务。为拓展销售业务,乙公司与丙中介服务公司达成服务协议,丙公司为乙公司联系各地客户,乙公司根据B公司达成的产品销售数量计算佣金,每公斤支付佣金6元(不含税),年末向丙公司支付佣金。
2021年度,乙公司销售该产品20000吨,每公斤不含税单价为50元(含税56.5元),单位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亿元,其中,丙公司达成的产品销售数量为11000吨。丙公司2021年度取得佣金收入(不含税)6600万元,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向丙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佣金。
乙公司准予税前扣除佣金支出:
1.丙公司达成的销售收入:
11000×50×1000=55000(万元);
2.佣金扣除限额:
55000×5%=2750(万元);
3.支付丙公司佣金支出6600万元>2750万元;
4.准予税前扣除佣金支出2750万元。
乙公司需做纳税调增:
6600-2750=3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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