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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发票清单的使用,注意这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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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中,由于增值税发票票面最多只能填写8行交易事项,但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业务中包含多个项目,而且品种、数量、规格也各不相同的情况,此时财务人员通常就会采用汇总开具发票并附清单的方式。但是,如果财务人员没有附清单或是没有附上合规的清单,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案例
2016年,山西省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医药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方式虚抵增值税、虚列成本偷逃税款案件。根据涉案企业——W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虚抵增值税款78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91万元,并处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该案中检查人员发现,W药业公司与另外两家有货物交易的企业,均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销货清单,而是使用了机外自制清单,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税控系统监控企业业务量和开票信息。
在检查人员对企业自制清单进行检查时发现,每份业务清单上购销双方的金额、税额和票号完全一致,但产品品名、数量却完全不符。经查,W药业公司通过虚构资金流、制作虚假交易清单、虚构交易活动等方式,从上述两家交易企业处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按票面金额7%~8%的比例向两家企业支付开票手续费,以此达到虚抵税款、虚增购货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分析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管理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该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法定附件,更是发票内容重要补充。所以在开具清单时,要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汇总的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货物、劳务、服务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税率和税额,按照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处理。
二、实务中主要出现的问题
在实务中经常发现企业出现如下问题:
一是汇总开具了发票,但未附清单;
二是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如自制清单;
三是虽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但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四是报销的纸制清单与税控系统清单的内容不符。
上述这些情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汇总开具时,其清单必须使用由税控系统开出并按发票要求正确填写,同时建议受票方对取得清单的,还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验。
总结
普通发票对清单管理有何要求?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管理,由于目前税法没有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所以在实务中,我们常常见到各种各类的清单,应注意哪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2017年7月6日)中: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由此可见,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清单使用,税收上的确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可以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也可以使用商家购物小票等。
但在实务处理中,有些企业就利用普通发票汇总清单开具没强制规定的特点,自制普通发票清单,并填列办公用品特别是耗材、劳动保护用品、运输费用等项目,将一些不能入账的不合理支出报销列支。
这种做法存在着很大的税收风险,也是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内容。建议企业在取得汇总开具的普通发票时,应将购进、领用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验其购入物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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