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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青年节 | 青年律师请周知,五大蓝海业务领域坐等查收

刘阳 众垒新律动 2022-03-20


本文约 5088 字,建议阅读 20 分钟


作者 / 刘阳 众垒品牌研究院


初出茅庐的自己如何尽快立足于行业,是很多青年律师都想寻找的答案。


在3000年前,一个叫大卫的少年面对身高九尺的歌利亚,避开正面对抗,用弹弓打中歌利亚的脆弱头颅,获得最终的胜利。

 

量级上的巨大差别要求青年律师和大卫一样,在不对称的竞争中,找到你的优势。老律师执业时间长,经验丰富,早已占据传统法律服务市场的半壁江山。青年律师不妨独辟蹊径,找到属于自己的那片蓝海。

 

值此五四青年节之际,法律品牌观察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前景展望与中国青年律师现状,盘点新经济形式下青年律师专属的五大蓝海业务领域。

 

为何这些蓝海业务领域专属青年律师?

 

律师行业最重经验。当你提到一名律师的时候最常听到的反问就是“执业几年了“,经验已经成为衡量一名律师是否优秀的基本前提。而在以下新兴经济领域,青年律师将与”经验丰富“的前辈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同等经验的前提下出色的学习能力与充沛的精力将会是青年律师占得先机的关键。

 

其次,老律师都已经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圈层内占据一定的地位,对于与青年律师在新经济领域的争夺热情并不高,无形中降低了青年律师的竞争难度。而且在新经济领域法律服务方面还不存在权威级别人物,大家机会均等。

 

最后,新经济领域的创业者多为80后,青年律师在与其沟通交流的时候更加顺畅,也更能形成一种亲切感和信任感。

 

1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罪与罚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将进一步释放历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蓄的巨大能量,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跃升。

 

根据联合国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研究报告《技术趋势2019:人工智能》显示,在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中,中国和美国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18年6月,我国人工智能企业数量已达到1011家。其中北京有395家是全球拥有人工智能企业最多的城市。¹ 


与我国人工智能市场的飞速发展相比,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则稍显滞后。在2017年国务院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后,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已将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但同时期美国、欧盟等国家的人工智能相关法案已经出炉。

 

2017年,美国国会提出《2017创新团法案》《2017全民计算机科学法案》及《2017在科学技术工程及数学领域中的计算机科学法案》。这3部法案分别关注了人工智能技术对美国人生活质量的改善价值及可能对部分工作的替代作用。


2016年10月,欧盟发布《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要求人工智能以符合人类社会规范的方式运作,并服务于人类利益。²


2017年,德国通过了首部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明确司机和制造商的责任分配。 


相对深不可测的技术问题,人工智能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其中的罪与罚是人工智能应用的瓶颈,也是律师应该深刻思考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法律研究和法规创制绝非对人工智能的简单约束,而是人类社会能否实现智能化革命关键性的“技术-法律”综合创新。

 

2

平台经济-责任的界定与义务的划分

 

平台经济是我国社会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新引擎,有力推动了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带来前所未有的社会经济价值。平台型企业已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中流砥柱,根据“互联网 女皇”的玛丽·米克发布的2016年《互联网趋势》报告显示,阿里巴巴、百度、腾讯3家公司,占据了中国网民71%的移动互联网使用时长。

 

平台经济主要特点是平台网络的价值与平台上参与者数量的平方成正比。为了获得更多的参与者,平台降低门槛,致使经济活动的成员良莠不齐。平台环境建设的投入不够,服务标准要求约束缺失,引发服务质量问题,甚至诱发诈骗等问题。

 

平台经济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平台责任的界定平台消费者维权问题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在缺乏明确法律法规限定的大环境下,法律问题的纠纷和解决是一大难题,不免会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³


对于律师而言,从目前平台经济所引发的纠纷来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都存在新的理解。如何融会贯通跨领域、跨范围的提供法律服务需要青年律师去不断的探索。

 

3

区块链-法律保护问题

 

在2016年《“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把区块链作为一项重点前沿技术,明确提出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实现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权。截至2018年3月底,我国以区块链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区块链公司数量已经达到了456家,产业初步形成规模。⁴


2018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了《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对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进行了定义,涉及法律问题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刑法保护三个方面。

 

第一、专利保护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最新版的《专利审核指南》,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授予专利。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计算机程序发明,指的是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通常来说,区块链技术通过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记账技术优化产业链流程的特征符合上述技术方案的定义,但实际申请过程中还需要视情况而定。因此,并非所有区块链技术都能符合上述专利申请的条件。⁵


第二,商业秘密。当某项区块链技术被发明后,并未经权利人公之于众或在应用过程中无法为他人反向破解而获得等情况下,即可以考虑以商业秘密而对其进行保护。

 

目前我国并未有针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现有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零散的分布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未形成一个有效的保护体系。尽管我国《民法总则》明确的将“商业秘密”纳入了我国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内,但是系统的法律保护却仍然缺位。

 

第三,刑法保护。当区块链技术被作为专利或商业秘密等模式进行的法律保护不足以实现有效的保护效果,产生了严重侵害区块链技术所有人权益的情况时,刑法则可以以考虑以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实现对区块链技术的保护。⁶ 


对于律师而言区块链技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争端、商业秘密涉及法规的综合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刑事保护三个方面存在空白和相对宽阔的服务空间。

 

4

大数据-数据全链条的法律服务

 

2016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组织促进实施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并在同年决定组织实施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据预测在预计2020年全球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超过10270亿美元,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接近13625亿元。⁷


我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在前沿技术研发、数据开放共享、隐私安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前瞻性布局。

 

大数据产业的持续发展给人们观察世界带来了全新的视角,但同时也对法律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大数据深刻地改变社会治理、企业决策,它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甚至要超越此前互联网所产生的冲击。

 

大数据的根本在于数据与信息,数据是对信息数字化的记录。“数据”具有资产性,这一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识。因此在数据交易中,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但是,过于强调信息隐私的保护,又会限制数据交易的发展,二者属于统一矛盾体。如何在开发数据信息商业价值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不仅需要在两种价值观中做出权衡,还依赖立法技术来解决。

 

大数据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集中在数据安全方面。我国目前关于“数据”规范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的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被收集者同意原则,收集、使用规则公开,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不得用于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和双方规定等。

 

大数据领域另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来源于网络安全问题。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于数据资源的本地存储、利用、控制、管辖等是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在制度建设上,需要通过对网络攻击和网络监控的防范来保护整个数据资源的安全,防范通过产品和服务设备进行数据收集。

 

最后,大数据的商业利用也给监管和法律提出新要求。一是数据资源开放的挑战,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立法。二是缺乏普遍适用的数据交易、流通规则,虽有探索,但对于数据的所有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数据的定价等还没有法律的明确指引。三是数据垄断,目前数据集中化趋势不断出现,如何打破集中,使其他的数据运营者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条件接入和访问这些数据,并且利用和分析这些数据。⁸


总结来看,对于律师来说大数据领域,个人隐私问题、网络安全问题、大数据商业利用方面将为律师提供足够的发挥平台。律师需要在大数据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三个环节提供全链条的法律服务。

 

5

共享经济-法律服务的六大需求

 

共享经济起源于美国,其以独特的商业模式和创新性的消费理念迅速席卷全球。自2015年以来,我国共享经济呈现出爆发增长态势。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融资规模约1710亿元。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发展共享经济,国家发改委及相关省市也制定了政策性文件,为其营造了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

 

但共享经济在引领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同时,也对市场秩序、法律监管、消费者权利保护、平台治理等领域造成了巨大冲击。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法律特征在于大众参与、共享经济平台和以使用权为中心。共享经济在法律层面将产生闲置资源提供方的主体界定平台法律性质认定平台商业模式保护平台互信机制构建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六个方面存在法律层面的争端问题。

 

闲置资源提供方的主体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身份界定,即供给方和劳动者。如作为供给方,由于平台上个人的责任承担能力相对有限,单纯通过请求供给方承担违约将造成消费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不利于促成双方的合作。如果将供给方视为劳动者,那么平台就不再是一个交易市场,其不仅要满足基本的资质条件,还应当为闲置资源提供方提供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等一系列要求,还要就服务提供中产生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闲置资源提供方两种身份的切换还存在税务责任问题,共享经济中大量交易都是利用互联网通过个体化单独交易完成的,很多共享经济交易无法被纳入现行行政税收体制。

 

共享经济的独特之处也在于其商业模式,其通过共享经济平台高效地连接了闲置资源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更低的成本整合了社会的闲置资源。在国家愈发重视共享经济的当下,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该如何被保护也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模式认定问题。

 

随着我国对商业模式可专利化研究的深入,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就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该规定正式肯定了商业模式通过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性。⁹    

 

平台法律性质认定、平台互信机制构建、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四个方面围绕的则是平台、用户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界定问题。

 

共享经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数据驱动的经济,其促成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点对点的经济模式,再加上平台作为中间第三方构成整个共享经济的链条,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交叉存在。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共享经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对传统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这种颠覆性的创新发展模式也导致现有法律制度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性。目前学术界和立法者对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性质、平台的责任、平台监管的力度等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从律所的角度出发闲置资源提供方的主体界定、平台法律性质认定、平台商业模式保护、平台互信机制构建、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六个方面存在的争端,将会是绝大部分的共享经济体都存在的法律服务需求。

 

以上五大蓝海业务领域,有你感兴趣的吗?作为初出茅庐的青年律师想要实现弯道超车,就一定要把握好新经济形式发展的大趋势,做到随“势“而动,打造属于自己的律师服务领域。



参考文献:

1.《技术趋势2019:人工智能》

2.《十项建议解读欧盟人工智能立法新趋势》

3.丁烈云《关于完善平台经济立法的建议》

4.《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

5.《我国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保护和区块链行业标准制定状况分析》

6.《分析我国区块链产业法律政策和标准概述》

7.《从八方面简析大数据及大数据产业》

8.《大数据的法律挑战和建议》

9.齐爱民、张哲《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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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众垒公关  


责编:矫旭  /  执编:原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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