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券金融公司对转融通借入人的管理
一、《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⒈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⒉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⒊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⒋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
⒈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
①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②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③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④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⒉为便于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①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②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
③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④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⑤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
⑥证券金融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⒊证券金融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⒋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⒍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⒎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
①违反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
②被依法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③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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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为川西之旅,取自郭磊朋友圈,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