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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注册制的监管要求20161130


  2016年11月30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6年第11期总第11期)对基金产品注册制提出了监管要求。


  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制实施以来,基金管理人在产品申报方面自主权增加,产品注册申请活跃度显著提升,基金产品的数量和类别均快速增长,基金行业整体稳步发展。但与此同时,我部在产品注册审查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基金产品申报及发行追逐热点、大量设置“委外”定制基金、产品同质性明显,批文积压、超期未募集及“迷你基金”数量不断增多等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出现低级错误,公司主体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部下一步将按照基金产品注册制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部分针对性监管安排:


  一是,在产品注册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对部分基金管理人进行实地核查。根据《行政许可法》及《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 号)的有关规定,在基金产品注册审查过程中,对于存在短时间内大量申报基金产品、存在较多同质化基金产品未募集而再次申报同类型产品、超期未募集产品数量占比较高、“迷你基金”数量较多、基金经理“一拖多”管理基金产品现象较突出、一年内被采取两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我部将根据情况直接或者委托相关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是,对于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的基金涉及“委外定制”等热点产品的,将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披露有关情况,具体补充材料要求已按规定在证监会官网“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服务中心”产品注册栏目挂出。


  三是,对于基金产品延期募集备案的,进一步明确相关材料要求,具体参见我会FIRST系统相关通知(《关于基金产品延期募集备案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今后,为便于行业了解基金产品批复后的募集情况,做到科学规划、理性申报产品,从2016年12月起,我部将于每月通过FIRST系统向行业发布基金产品获批后的募集设立情况及产品获批后超期未募集的情况


  各基金管理人应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加强对申报产品的严密论证、认真规划,切实对产品募集申请材料负责。对于基金募集申请材料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低级错误、内容遗漏等问题的公司,我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主体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注1:感谢毛灵俊提供《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汇编!

  注2:本文封面照片取自牛洪振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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