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勤课简 | 案例课:公司设立无效的界定及瑕疵设立事由
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公司设立无效的界定及瑕疵设立事由
阎子依
实习律师
【编者按】
公司设立出现瑕疵事由时,并不当然被认定为设立无效,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就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等问题责令改正、罚款,从而恢复公司瑕疵人格,此即瑕疵补正;但当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设立欠缺法定程序等严重瑕疵事由时,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从而宣告公司设立无效。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为你解读——公司设立无效的界定及瑕疵设立事由。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2019)宁01民终1531号 已生效
2015年3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宁夏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及其他股东,因共同投资设立枸杞密码馆事宜,法定代表人李怀忠,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30万元,占总股本的10%。……七、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协议签订后,被告宁夏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收取原告300000元出资,但未设立新公司“枸杞密码馆”。原审原告贾依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宁夏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怀忠签订的《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贾依平与被告宁夏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2.被告宁夏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依平返还出资款300000元;3.被告宁夏北域无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依平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4.驳回原告贾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贾依平、北域无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
因合同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出现,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原审被告公司应返还原审原告贾依平出资款30万元并承担其损失。关于原审原告贾依平主张被告李怀忠承担责任,虽然李怀忠在协议上有签名,但系作为北域无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的签字,出资款由公司收取,该责任应由北域无疆公司承担。因新公司未设立,即使北域无疆公司称双方系合伙,也未提交将出资款用于共同经营的证据。
公司设立出现瑕疵事由时,并不当然被认定为设立无效,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就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等问题责令改正、罚款,从而恢复公司瑕疵人格,此即瑕疵补正;但当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设立欠缺法定程序等严重瑕疵事由时,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从而宣告公司设立无效。
对发起人的风险提示:公司设立是设立人之间就公司设立而签订的一种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合同的根本违约,有过错一方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因此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及协议中合法准确的约定尤为重要,建立出资人之间的约束,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保障出资人获得经营信息的权利十分必要。
对设立公司的风险提示:一般公司设立无效的事由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可使公司设立无效。而我国对公司设立无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说观点认为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在于公司设立行为对法定条件的违反,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低于法定人数;章程缺乏必须记载事项或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记载;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资金不足以致影响公司之目的的实现等。因此,公司应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章程缺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对于章程记载事项违法或制定程序违法的,通过启动瑕疵补正程序,维持公司的存续,若瑕疵补正不能的,则公司设立无效;章程流于形式的,将不利于公司正常的运营维护,损害发起人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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