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课勤课简 | 案例课: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权益转让是否有效?


今日话题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权益转让是否有效?


出题人

高燕 执业律师


编者按

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设立前或者公司设立不能的情况下,发起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呢?今天,本文将通过一则经典案例为你解读——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权益转让是否有效?


01

案情概要

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828号  已生效

2013年7月20日,原告A与被告B及案外人签订《目标公司股东协议》,约定A与B各享有25%的股份,共同发起成立目标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A与B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协议,约定A将其在目标公司享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B,B于协议签订的3日内支付转让款20万元,6个月内支付10万元。后目标公司设立失败。B仅支付第一笔转让款,A多次催促B支付第二笔转让款,均无果,故A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B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2、B 支付上述转让款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B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2

裁判精要

A与B签订的《目标公司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A、B对拟设立的目标公司拥有权益,该权益的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B自愿收购该权益即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双方在《目标公司股东协议》中确认了A和案外人对目标公司的前期投资,在《目标公司协议书》中约定了转让标的为股权及由此产生的收益,B与A作为发起人对于拟设立的目标公司均拥有权益,B系自愿收购该权益,且目标公司原定营业地址现为用于运营B之后成立的新公司,故《目标公司协议书》中约定的转让并不能等同于没有对价的转让。同时,《目标公司协议书》并未约定A负责目标公司设立或者目标公司未能设立而承担的责任,拟设立的公司最终设立与否系发起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1、B 向A支付转让款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2、B向A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经营风险提示

对发起人的风险提示:1、发起人关于公司设立之前的权益转让,公司设立成功与否处于待定状态,转让协议应就公司设立成功与否的责任承担做明确约定。2、若公司设立失败,要及时就发起人协议的终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同时留存发起人协议终止及公司设立不能的证据。



德衡和合争议解决团队的业务中心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济南、乌鲁木齐设有办案基地,并在美丽的青岛西海岸成立了公司争议裁判规则研究所,乘海上之风,揽大潮之阔,探索公司争议解决之奥妙!


课勤课简 | 案例课:被兼并方尚未注销时,兼并方是否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课勤课简|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公司设立不能,投资人是否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

课勤课简|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主张返还出资款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

课勤课简|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公司设立失败,过错发起人对设立期间产生费用的承担问题

课勤课简|案例课:公司设立失败时,如何区分公司设立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种不同案由的管辖问题?

课勤课简|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公司设立失败时,无过错的出资人能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

课勤课简|新法解读:股东之间出现重大分歧的处置方式——公司法解释五第五条深度解读

课勤课简|新法解读:时间就是金钱——股东的利润应在何时完成分配?

课勤课简|新法解读:董事职务无故被解除的法律问题——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深度解读

课勤课简|新法解读:公司与股东都应当注意的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公司法解释五第二条深度解读

课勤课简|新法解读:公司与股东都应当注意的关联交易赔偿责任风险——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深度解读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关注我们长按二维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课勤课简案例研究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