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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六):辛某某虚假诉讼案

天津高法 文明天津 2022-04-25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甄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弘扬价值做了提炼,分别从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辛某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4年,马某某承租欧某、张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2015年,申请人刘某某以被申请人欧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欧某、张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8月,该房屋由付某某竞得并于一周内支付全部拍卖款项,当月,法院裁定将该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付某某所有,财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起转移。2016年9月,辛某某在明知马某某不会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冒用马某某之名,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和执行异议书等材料,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涉案房屋侵犯了承租人马某某的优先购买权等虚假事由为由,向滨海新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对该房屋拍卖的执行措施。在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辛某某又相继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向滨海新区检察院提起撤销上述执行裁定、撤销对涉案房屋拍卖的执行措施及确认马某某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等监督请求。2017年5月,滨海新区法院将辛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对辛某某执行逮捕。因辛某某冒用他人名义提起的上述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等民事诉讼以及向滨海新区检察院提起的检察监督程序,导致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发还程序停顿,刘某某至2017年6月才得以实际受偿。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明知他人不会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为达到阻挠、对抗法院对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之目的,伪造他人签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等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虚假诉讼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造成极大干扰,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该案的审判是对当前在民事诉讼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诉讼行为的一次重拳出击,表明了天津法院依法惩处虚假诉讼的态度与决心,对倡导当事人依法维权、诚信诉讼具有教育意义。点 评

陈灿平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博导、处长,天津市案例法学会会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是“捏造事实”,必须在民事诉讼中,当然包括民事执行案件,但不包括刑事和行政案件;必须是“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司法机关敢于亮剑,依法打击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对于深入宣传虚假诉讼罪、防止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的出现,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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