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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进行协助|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进行协助,且协助方式不限于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接待投诉人并提供技术咨询、解答有关鉴定技术问题等。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行初61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女,201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2(原告之父),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君,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口。

法定代表人王远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雪涛,男,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裘叶,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文献,区长。

委托代理人武力强,男,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赵某1(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朝阳司法局)鉴定投诉答复行为及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朝阳司法局和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2、委托代理人宋福君,朝阳司法局委托代理人刘雪涛、裘叶,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武力强、李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12日,朝阳司法局对原告作出(2018)朝司鉴投037号《关于赵某1投诉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及相关鉴定人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37号《答复》),主要内容为:关于原告反映的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衡鉴定所)及鉴定人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超范围鉴定的问题,经查,中衡鉴定所有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该许可证上标明了该鉴定所的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故该所不存在超范围鉴定问题。本案鉴定人均有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上标明了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故该案鉴定人均不存在超范围鉴定的问题。关于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问题,朝阳司法局认为鉴定机构完成了鉴定事项中的相关内容,不存在遗漏或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朝阳司法局未发现中衡鉴定所及鉴定人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未发现中衡鉴定所及鉴定人存在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原告不服该答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3月6日,区政府作出朝政复字[2019]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37号《答复》。

原告诉称,区政府对朝阳司法局作出的37号《答复》答非所问,没有查明事实;原告投诉的是中衡鉴定所鉴定的事项“超出了委托鉴定的范围”未投诉其“超业务范围”。一、中衡鉴定所[2017]临床医鉴字第003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称《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委托事项,被举报人未进行鉴定,鉴定事项超出了委托鉴定的范围;二、被投诉人是否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应当以《司法鉴定申请书》及《鉴定意见书》的客观证据为依据,不能以“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论证的结果”为依据,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对此没有涉及,更不可能查明;三、《司法鉴定申请书》、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已经明确载明了“委托鉴定的事项”是不需要进行论证的;四、朝阳司法局及区政府对中衡鉴定所超委托范围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事实视而不见。综上所述,朝阳司法局答非所问,拒绝查处“被投诉人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超出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行为违法。故提起本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撤销被告朝阳司法局作出的37号《答复》及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2、判决责令被告朝阳司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朝阳司法局辩称,朝阳司法局作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活动投诉并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朝阳司法局依法受理原告投诉,经过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对原告的请求进行答复,程序合法。37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综上所述,朝阳区司法局已经依据职责和法定程序受理原告的投诉,对被投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并在期限内作出答复,送达原告和中衡鉴定所,已经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朝阳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证据材料:1、《投诉书》;2、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3、《鉴定意见书》;4、快递单及物流信息,证据1—4用以证明原告投诉事件及事项;5、《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6、《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及快递单;7、《调查通知书》;8、中衡鉴定所提交的《关于对赵某1案件投诉的说明》;9、《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0、郭秀改、刘士琦、周淑清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11、法医临床鉴定卷;12、《勘误通知书》;13、快递单及物流信息;14、《委托函》;15、《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延期通知书》;16、快递单及物流信息;17、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作出的《回函》,证据5—17用以证明朝阳司法局就投诉事项履行了调查职责;18、37号《答复》;19、快递单及物流信息;20、送达回证,证据18—20用以证明朝阳司法局就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的通知》(京司发[2017]110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以下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用以说明朝阳司法局适用法律正确。

区政府辩称,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定职权;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2、《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查询电话录音;4、《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邮寄查询记录;5、《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赵某1:证据目录》;7、《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查询记录;8、《阅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9、《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查询记录。以上证据证明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1、朝阳司法局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朝阳司法局收到投诉后开展工作作出答复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2、区政府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区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开展工作及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原告向朝阳司法局提交《投诉书》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鉴定意见书》等材料,投诉中衡鉴定所及鉴定人郭秀改、刘士琦、周淑清,请求:1、被投诉人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超委托范围鉴定,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惩处;2、被投诉人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超委托范围鉴定,属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惩处;3、被投诉人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超委托范围鉴定,属于违反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2018年8月29日,朝阳司法局制作《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将相关事项予以登记。2018年8月30日,朝阳司法局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投诉予以受理。同日,朝阳司法局制作《调查通知书》要求中衡鉴定所就原告投诉的问题进行陈述、说明,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2018年9月6日,中衡鉴定所向朝阳司法局提交了《关于对赵某1案件投诉的说明》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郭秀改、刘士琦、周淑清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法医临床鉴定卷等材料。其中,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献法鉴字第528-2号《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载明,该院委托中衡鉴定所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脑性瘫痪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脑性瘫痪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进行鉴定。2018年9月26日,朝阳司法局作出《勘误通知书》将《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中“赵某2”更正为“赵某1”。2018年10月15日,朝阳司法局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就《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2018年10月17日,朝阳司法局决定延期30日办理该投诉案件,并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延期通知书》向原告邮寄送达。2018年10月25日,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作出京司鉴协函[2018]62号《回函》,该回函意见为:鉴定机构审核材料后受理了此案,符合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完成了鉴定事项中的相关内容,不存在遗漏或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问题。2018年11月12日,朝阳司法局作出涉案37号《答复》并向原告、中衡鉴定所送达。

2018年12月11日,区政府收到原告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赵某2身份证复印件、37号《答复》、《鉴定意见书》等材料。2018年12月13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补充提交相关材料。2018年12月1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补正材料后,区政府于次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邮寄送达。2018年12月20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通知朝阳司法局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朝阳司法局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赵某1:证据目录》等材料。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区政府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延期作出复议决定期限30日。2019年2月18日,区政府向原告作出《阅卷告知书》。2019年3月6日,区政府作出涉案《复议决定书》并向原告、朝阳司法局送达。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遂诉至本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投诉,由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朝阳司法局具有受理原告的投诉并进行相应处理的法定职权;区政府作为朝阳司法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等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处理、移送有权机关、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本案中,原告的投诉请求指向中衡鉴定所及郭秀改、刘士琦、周淑清三位鉴定人在作出《鉴定意见书》的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超委托范围鉴定的行为。朝阳司法局接原告投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予以受理。在调查过程中,朝阳司法局调取了中衡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法医临床鉴定卷等材料,并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分析、研究。根据调查结果,朝阳司法局作出被投诉人不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的认定,并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原告。朝阳司法局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朝阳司法局所作被投诉人不存在应予以行政处罚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本院认为,朝阳司法局调取的法医临床鉴定卷中,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载明,该院委托事项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脑性瘫痪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脑性瘫痪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河北省献县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及被鉴定人之母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比照上述委托书及鉴定意见可以看出,该鉴定意见系依据《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作出,并未超出法院委托鉴定的范畴。同时,朝阳司法局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分析、研究,该协会作出的回函意见亦表明鉴定机构不存在遗漏或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问题。在中衡鉴定所、鉴定人均不存在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形下,朝阳司法局作出的37号《答复》所作认定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持朝阳司法局不应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论证的主张,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第一条第2项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如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组织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技术咨询、解答有关鉴定技术问题;开展争议调解工作等。据此,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进行协助,且协助方式不限于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接待投诉人并提供技术咨询、解答有关鉴定技术问题等。本案中,朝阳司法局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就是否存在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作为负有协助朝阳司法局开展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收到委托后组织业内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不存在遗漏或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问题”的意见。朝阳司法局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论证实质上系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履行协助职责的过程。故,朝阳司法局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论证并无不当,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区政府在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经审查作出决定并履行送达程序。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寇天功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周海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翔

书 记 员  韩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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