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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利害关系|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裁判要旨

地方财政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地方财政监管部门如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与债务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行终554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昌正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庆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政,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昆,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姝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石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昌正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庆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政,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昆,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姝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石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2月23日,财政部针对许昌正阳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财复议〔2021〕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许昌正阳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不予受理许昌正阳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许昌正阳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资产前期处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2.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公告前存在违法行为;3.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坤万象公司)、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操纵拍卖活动违法;4.受让人存在违法行为;5.许昌正阳公司是相关债权的保证人,与债权转让有利害关系,许昌正阳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定条件,属于自益性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和批复,许昌正阳公司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许昌正阳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撤销被诉复议决定;2.判令财政部限期重新作出复议决定;3.责令财政部限期依法对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与融坤万象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16180068-2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融坤万象公司、河南国基拍卖有限公司、冯涛、侯克在履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4.判决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5.判决财政部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财政部在一审法院辩称:1.被诉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2.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财政部请求驳回许昌正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许昌正阳公司向财政部河南监管局提交了《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人是许昌正阳公司,被申请人是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列明的第三人是华融资产管理河南分公司、融坤万象公司、冯涛,申请事项是:“1.请求贵局依法履行职责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Y16180068-2号《债权转让协议》违法;2.请求贵局依法履行职责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该申请书载明的主要理由是融坤万象公司在公司成立前两个月即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交纳诚意金资金来源不明、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未选择三家以上拍卖机构违法、拍卖程序违法等。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将许昌正阳公司提交的《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处理。该局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豫银保监举复20203478号(与20203575号合并办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

2021年2月10日,财政部收到许昌正阳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人是许昌正阳公司,被申请人是财政部河南监管局,载明的第三人是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融坤万象公司、河南国基拍卖有限公司、冯涛,载明的申请事项是:1.依法复议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2.依法复议决定责令限期被申请人对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与融坤万象公司合同编号Y16180068-2号《债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融坤万象公司、河南国基拍卖有限公司、冯涛、侯克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3.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财政部于同年2月2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同年3月3日向许昌正阳公司邮寄送达被诉复议决定。许昌正阳公司于同年3月8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同年3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的规定,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本案中,许昌正阳公司向财政部河南监管局提交《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确认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与融坤万象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违法,对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等公司在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财政部河南监管局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如何行使该项职责,与作为债务人的许昌正阳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许昌正阳公司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关于移送公安机关的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其向财政部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财政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不予受理许昌正阳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财政部收到许昌正阳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被诉复议决定,财政部的审查程序合法。许昌正阳公司的诉讼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关于责令财政部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其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判令财政部限期重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昌正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许昌正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被诉复议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及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诉求。

财政部书面答辩称,被诉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昌正阳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的规定,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本案中,许昌正阳公司向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申请履职,要求该局确认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与融坤万象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违法,对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等公司在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但,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如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与作为债务人的许昌正阳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许昌正阳公司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许昌正阳公司关于移送公安机关的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许昌正阳公司向财政部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另,财政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财政部所作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一审判决驳回许昌正阳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许昌正阳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昌正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宇晖

审判员  章坚强

审判员  支小龙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记员  果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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