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专区:是否申请香港永居的注意事项及考虑因素(3)
人在香港漂® ,哪能不知道?
今天回到申请香港永居考虑因素的问题。在先前的两篇里,一共提到了八个考虑因素,在此先简单回顾一下:
(1)原有签注的有效期
(2)户口所在地赴港政策
(3)探亲问题
(4)是否有与内地配偶结婚(或在内地生孩子)的计划?
(5)家属是否有成为“裸官”问题?
(6)是否有购房需要?
(7)子女在哪里读书?
(8)内资和外资的选择
以下继续讨论其他所需考虑的因素。
九、更名手续
这是在决定为办理回乡证而注销户口前所要考虑的问题。内地居民一旦取得了香港永居并注销内地户口,其在内地所应使用的有效证件一般为回乡证。因此,在办理各种在内地的相关手续时(比如房产转让登记、各种财产的继承手续等),一般均应该凭回乡证办理。这样就引起一个问题:原来以内地身份办理的登记手续,是否可以直接凭回乡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有关部门不能判断现在的回乡证持有人与原来的登记人(凭原内地身份办理)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必须在香港办理一个“同一人公证”的公证手续,以证明回乡证持有人与原来的登记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人。
必须注意的是,“同一人公证”费用并不低,两三千块钱是跑不掉的。而且,“同一人公证”一般应“一事一办”,比如说,办理一套房产的变更登记就应该办理一次“同一人公证”,办理两套房产的变更登记就应该办理两次。所以,为了降低在日后注销内地户口后办理有关手续的成本,当事人应该考虑在注销内地户口前简化或减少自己以内地身份持有的资产,比如减少银行、证券账户的数量等。
十、是否需要办理家人入户原户口所在地?
一旦注销内地户口,也自然会影响基于原户口所享有的许多待遇,其中包括申请亲属迁入户口的资格。比如,深圳户口持有人一旦注销户口,就无法再申请户口在外地的父母将户口迁入深圳。因此,当事人在注销户口前,必须先考虑是否有需要将家属户口迁入户口所在地的需要。如有,则应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再办理自己的户口注销手续。
十一、父母是否有移居香港的需要或意愿?
在目前的政策下,港漂的在内地父母,在只有内地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并不享有申请“受养人”签注的资格,所以若要赴港定居,只有“单程证”一个途径。由于为父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亲属)申请“单程证”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香港一方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回乡证,因此,若有计划安排父母赴港定居,就恐怕不能维持只办香港永居而不放弃内地户口的状态(即本栏目(四)所说的“第二阶段”)。
十二、是否享有集体身份的相关利益?
这里所说的“集体身份”相关利益,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股份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一种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
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言,一般要求当事人具有当地集体身份为前提。因此,在考虑是否注销户口而办理回乡证(彻底“港产化”)之前,应该考虑个人是否有在当地申请取得或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计划。
至于集体股份公司的股份,许多地方也要求股东必须是当地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成员一旦丧失内地居民身份,就有可能被视为丧失集体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但要注意的是,对于集体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国家并没有法律作出统一规定,这往往是由地方法规或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从而也往往缺乏很明确的标准。也就是说,也许有关当事人仅仅是办理了香港的手续而未注销户口,也有可能被视为已经丧失成为股东的条件,或有可能就此问题发生争议。
本文在2015年4月28日首次发表于黄善端律师的个人公众号“不要忘记北京”,内容并未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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