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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后,上市公司面临这16项制度变化
以下文章来源于信披一点通 ,作者信披一点通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修改后的公司法如何与《证券法》等法规相衔接?本文从监事会、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公司治理等方面,总结归纳了16条重大变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 | 信披一点通
关联关系损害那条,2019年的老规定了(若干规定(五)),只是吸收到《公司法》里面了:
这块与《证券法》压实关键少数的要求相呼应,但为啥只是连带责任呢?明明是指使、筹划的,明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压实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责任
纠结到底能不能做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竞业禁止一刀切了,都别过了就达到了真正的“公平”!竞业禁止详见《董高的竞业禁止》,最近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也是体现了这样的一个说法,到底算不算正当,不好评判,干脆谁也别做了就清静了。
上市公司可以借钱给别人定增自己的股票了吗?没见过案例。
故意和重大又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词语,这里如何评判,统一标准又是啥?
12明确国有出资公司党的领导地位
国有上市公司三重一大进《公司法》了,也就是说以前你不走党委前置程序是违规,但是以后的话你就是违法了。
13规定企业须履行社会责任
嗯嗯,与国际接轨,《公司法》也变得洋气了哈~
14利润分配可以晚一点实施?
为啥要六个月呢?去凑钱吗?
现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2个月:
15监事会可以参乎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了
16其他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1.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视同辞去法定代表人
2. 可以没有理由罢免董事,给补偿金就好了
怎么补,补多少没有确定。
3. 通讯会议合法
4. 股东可以委派专业人士来公司翻资料
上市公司聘请靠得住的常法是必然的了,到时候合同里面把这条也塞进去,你有律师啊,我也有。
5. 独立性有兜底条款
这条的执行就看上市公司自己怎么做了,对吧,其实故意做很隐匿的也是可以的,但是从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大前提下,还是要尽量保证独董的独立客观判断。
6. 怎么感觉小额快速会变?
这条件看上去和小额快速很眼熟,很眼熟,但又不完全一样。
小额快速的标准是:最高3亿元且不超过净资产20%,且最近12个月内非公开发行超过净资产10%。
7. 质权人不能随便处置有转让限制的股票
有限制的比如在锁定期内的、有董监高身份的、有重组承诺不质押的……就更不好质押了。
嗯嗯,同样是看上去有应该很有钱的主,他的钱就是变不了现……
8. 董监高任职限制更明确了时间点
欠钱必须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才算,欠很多不算,之前的案例也是这个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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