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创奖条款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该工程是否获得某一奖项为条件,对承包人进行奖励或惩罚。在实践中,该类合同条款被广泛使用,但未形成规范的通用条款模板,司法实践对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结合大量司法案例,对该类条款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分析,总结了相关实务建议,以期为读者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发包人常常为了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设置工程取得某个奖项给予承包人一定的奖励,如未取得,则需由承包人相应的违约金。与奖项相关联的奖励或违约责任设置,则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但从司法裁判案例情况来看,围绕工程奖项的奖励是否应给予、违约金是否应由承包人支付,常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了诸多的纠纷矛盾。工程奖项及其关联的奖励、违约金相关合同内容一般不是公司通用合同模板中的内容,在增设此类条款内容时,由于缺少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或者法律人员经验不同,导致条款的表述存在模糊性。有的发包人希望不区分是否承包人原因而将是否获得奖项作为奖惩的依据,但如果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未能获得奖项,是否仍然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类似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本文希望通过梳理司法实践情况,尝试提出相关合规实操建议。合同文义模糊
1. “单位工程价款”、“获得市优工程”不明确,按通常理解及目的解释支持单栋楼奖励《协议书》第九条第2项约定:“如果单位工程获得市优工程,发包人按获得市优工程的单位工程价款奖励承包人综合费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中的相关定义,“单位工程”一般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且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赣州铭欣实业有限公司咨询函的回复》中亦载明,该市目前有“赣州市建筑结构示范工程”(2016年以前为“赣州市建筑结构优良工程”)和“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两个工程质量奖项的评选。《协议书》仅表述为单位工程获得市优工程,并未就“市优工程”作出明确具体的奖项所指,华西公司施工建设的5#、6#楼获赣州市优良结构工程奖,与合同约定的奖励条件并不相悖,亦实现了约定奖励费用以鼓励承包人提升建设质量的初衷。因此,一审法院按照5#、6#楼工程款的比例计算奖励费66917元,有相应事实依据亦符合建筑工程行业内对单位工程的通常理解,本院予以维持。2. 未明确按单栋楼还是全部工程均获奖作为奖励条件,按合同目的解释,需全部楼栋均获奖方能奖励汕头建安公司上诉认为7号楼获得广州市2005年度优良样板工程奖项,7号楼的合同总包管理费率应该调整为4%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广建公司和汕头建安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以及汕头建安公司签署的《承诺书》均有约定获广州市优良样板或以上等级,该管理费为4%,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否需要全部达到广州市优良样板或以上等级,也没有约定部分达标的管理费为4%,在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解释上述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建公司从发包人处承建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汕头建安公司,汕头建安公司所承建的工程是整个大工程的一部分,双方签订分包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完成总包工程的任务,在广建公司向发包人承诺所有的学生宿舍楼均达到广州市优良样板的情况下,汕头建安公司获得4%管理费下浮的前提也应当是全部宿舍楼均达到广州市优良样板,这种解释更符合双方合同的目的。3. 约定发包人报请县政府参照豫建(2007)59号文件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裁判发包人按政府文件给予奖励双方施工合同47.2条款约定:本工程争创省级(含)以上质量奖励,若争创成功,发包人报请县政府参照豫建(2007)59号文件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取得了洛阳市优质结构工程证书和河南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证书,虽然发包方杜康公司没有报请县政府给予奖励,但不应影响丰李公司应得的奖励款项,原审根据河南省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建设单位按建安工作量的2%给施工企业予以奖励的通知,判决杜康公司支付丰李公司奖励款1428480.95元并无不当。杜康公司上诉称丰李公司没有向杜康公司申请,杜康公司也没有根据申请向县政府上报,丰李公司无权超越流程直接向杜康公司主张工程奖励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因该项费用杜康公司没有及时向政府申报,导致丰李公司不能及时行得到该款,故原审将该款与工程款一并计算利息并无不当。从上述裁判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程创奖要求相关内容约定缺少足够明确时,则可能对奖励、处以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产生各种争议,有的工程发包人本希望工程整体均获奖才给予奖励,却未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清楚,导致裁判可能支持按单栋楼给予奖励,有的发包人在描述所获奖项名称时不严谨,甚至是将奖项名称描述非常模糊,以至于获得什么奖项并不明确。在实践中,还经常存在一些词语描述的异常模糊性导致无法明确双方真实意思表述,例如“考虑”“适当”等词语在合同中如何认定真实意思,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以客观认定其所代表的意思。
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获奖
1. 发包人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承包人客观不能申报奖项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承包人中标时承诺的质量目标,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合格”标准,质量目标“确保省优,力争鲁班奖”。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达不到承诺质量目标,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质量目标,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另按工程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部分暂列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工程按质论价费计取约定):获得“省优”的,奖分部分项工程量费用的0.5%,因承包人原因得不到“省优”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费用的2%计违约金予以处罚(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两年内);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部分项工程量费用2%(不重复计取)。经查,案涉工程为大丰人民医院直接发包给无锡工业安装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大丰人民医院应当为无锡工业安装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在本案施工过程中,无锡工业安装公司施工工程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大丰人民医院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原因在无锡工业安装公司一方,而欠缺施工许可证则会导致无锡工业安装公司无法参评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2. 将房屋出租他人做宾馆使用,承租人进行装修施工导致未能申报关于工程未获得“扬子杯”的违约金问题。中亿丰公司与师大科技园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签字盖章的备忘录显示,中亿丰公司要求申报2018年度“扬子杯”,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处等部门到工程现场审核检查,发现部分楼层正在改造装修施工,不具备申报条件,不同意上报。二审中,中亿丰公司陈述系师大科技园公司将房屋出租他人做宾馆使用,承租人进行装修施工。师大科技园公司未予否认。故,该工程未能申报“扬子杯”并非中亿丰公司的原因所致。中亿丰公司愿意承担130万元的违约金,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一审据此扣减,二审予以维持。师大科技园公司要求中亿丰公司承担5293192元的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有的发包人希望以是否获奖作为奖励或处以违约金的依据,不论未获奖是否发包人导致,但如此约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如因为发包人导致未能获奖,再处以承包人违约金,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奖项评选滞后于结算,结算时暂扣可能产生的未能获奖违约金
(2020)闽0581民初5252号裁判法院认为:
双方于《合同补充协议(一)》第四项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在清算之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即获得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闽江杯”,如在清算前因乙方(中海公司)原因尚未取得的,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之前可暂扣合同约定的该部分款项人民币壹佰万元,待取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即获得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闽江杯”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且双方对评审办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应认定该评审办法已然成为案涉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案涉工程获评“闽江杯”已然无法实现。双方约定的“待取得“闽江杯”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亦永远无法成就。据此,鸳鸯池公司要求中海公司承担案涉工程未获评“闽江杯”的违约责任,即予以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的抗辩主张,可以成立。在实践中评选奖项常常出现结算时却并未能开始评选奖项,此种情况下,发包人担心若未能获奖,承包人结算后再另行支付违约金将较为麻烦困难,故而发包人常希望结算时暂扣违约金,待奖项评定后再决定是否返还。若采取此种方式,则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后续直接扣除引发纠纷。
实务建议
1. 要求取得某奖项与达到某奖项标准,语义不同,故而需要明确是否需要获得某奖项,如需要取得某奖项,则明确诸如“需取得某奖项”,奖项名称描述务必规范准确,避免出现如上案例中两个奖项名称近似而难以界定需取得什么奖项;
2. 明确按照单栋楼还是全部楼栋获奖作为奖励的前提条件,例如有的合同约定“本工程如获得某奖,则给予结算价百分之一的奖励”,若实际只有个别楼栋获得要求的奖项,此种情况则承包人便会要求按楼栋给予奖励。如发包人真实意思为全部楼栋获奖才能给予奖励,则笔者认为可修改为“本工程全部楼栋如获得某奖,则给予结算价百分之一的奖励,如非全部楼栋获得某奖,则不给予奖励”,如果还涉及未获奖违约金问题,则还需要明确此种情况是否承担违约金;
3. 如奖项申请需要交付使用后较长时间方可进行,发包人希望结算时暂扣如未获奖的违约金,则需要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如“若结算时某奖尚未评定,则结算时暂扣未能获奖的违约金,待奖项评定后根据约定决定是否返还”,该款项的返还还涉及利息问题,需要对是否承担利息以及利息标准、期限进行约定;
4. 未获得某奖项,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而非“罚金”“处罚”,合同中可约定为“如未获得某奖项,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 公平合理界定奖惩责任,由于发包人导致的未能获得奖项,不应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否则进入司法裁判,亦难以获得支持,故建议约定“非因发包人原因如未获得某奖项,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作者简介:
不一,合肥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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