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1-2021年电信诈骗犯罪总体趋势大数据分析(下)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03-19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电信诈骗的危害越来越引起国家、全社会的重视,其犯罪隐蔽性、手段多样性、犯罪技术先进性,使得如何预防电信诈骗,依然是当下的重要课题。而在电信诈骗犯罪的已决案件中所呈现的电信诈骗犯罪规律、司法审判经验、预防犯罪效果等,成为预防此类犯罪的“宝贵财富”。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对相关的电信诈骗犯罪进行大数据分析,从2011年1月到2021年4月,收集电信诈骗相关公开的刑事判决书(一审、二审)一共有6818个数据样本。本文所选取的维度为案件,一个案件为一个数据样本,所有数据分析基于此数据样本。厘清电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以供参考。上一期已经就电信诈骗案件省份分布、被告人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是否共同犯罪等基本情况做了大数据分析。点击查看:2011-2021年电信诈骗犯罪总体趋势大数据分析(上)本期继续就电信诈骗常见方式、贷款类方式、冒充特殊身份方式、新型诈骗类型、审理时长、涉外国家情况等大家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大数据分析。

 

(三)电信诈骗犯罪类型具体维度数据分析


1. 电信诈骗犯罪常见方式分析

就电信诈骗方式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在6818个案例样本中,裁判文书明确记载的电信诈骗犯罪方式多达16种,下文将举例说明其中排名前十的方式:第一,冒充亲友、上司等诈骗1171件,占比16.07%;第二,冒充公职人员诈骗1043件,占比14.31%;第三,以网络交友方式诈骗793件,占比10.88%;第四,冒充客服诈骗617件,占比8.47%;第五,以代办贷款为名诈骗613件,占比8.41%;第六,冒充快递员进行诈骗524件,占比7.19%;第七,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即所谓的“杀猪盘”)490件,占比6.73%;第八,以办理信用卡为名进行诈骗426件,占比5.85%;第九,以赌博为名进行诈骗357件,占比4.9%,第十,以中奖为名进行诈骗316个,占比4.34%。

从以上的数据来看,电信诈骗犯罪方式呈现多样化与隐蔽化、涉及行业广泛,其犯罪手段往往获取被害人的信息,并融入被害人生活场域中,通过一定的情感感化被害人,以获取其信任;犯罪分子则形成作案组织化、分工明确化、流动性强、身份包装化等特征,犯罪分子通过被害人的大量个人信息,以多维视角“解剖”被害人的各项情况,以达到诈骗得逞的目的。同时,从犯罪方式的排名来看,电信诈骗方式中的冒充亲属、假冒工作人员、介绍对象或职位、群发虚假中奖信息等已经成为其实施诈骗犯罪的常用手段,这些“套路化”的诈骗手段已令人防不胜防。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专门策划、设计诈骗手段的非法点子公司,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出谋划策,使电信诈骗方式不断迭代更新,更增其猖獗性。

犯罪分子电信诈骗犯罪手段多样化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很大程度得益于技术手段的更新,当前,科技手段不断更新,犯罪分子运用新的通信工具和设备,使其诈骗方式的也呈现科技化、高智商化等;第二,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不透明性,使电信诈骗过程更加隐蔽;第三,技术的进步使得电信诈骗突破了地域限制,使新型的犯罪方式被其他犯罪分子运用,同时,境外的一些电信诈骗方式也通过技术手段传播至境内,迅速被本土化,从而新型电信诈骗方式如病毒般蔓延。


以下,试举几种具体的电信诈骗犯罪方式:


2. 网络贷款类电信诈骗方式数据分析

就网络贷款类电信诈骗犯罪方式而言,本文在样本中选取了高利贷、校园贷和套路贷三种类型,经对比统计发现,其中高利贷案件数最多,案件量为47个,在三者中占比74.6%;校园贷和套路贷案件量均为8个,在三者中占比均为12.7%。

从上述数据看来,网络贷款诈骗相较于常见的电信诈骗方式有较大的区别。但各类网络贷款平台的出现让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有了新的“工具”。其中,高利贷这一方式案件较多,不法分子利用网贷实施电信诈骗。这些网贷平台的共同特征在于,申请贷款的低门槛性、费用门类多等,即该类网络贷款平台以“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即可贷款”为诱饵,利用手续费、征信费、认证费等形式,克扣贷款本金,增加利息,当受害人还款时,所贷本金及利息远超所贷款。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校园贷占比较多,其针对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再收取高额手续费,实现诈骗目的。而套路贷电信诈骗则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诈骗活动。


3. 冒充特殊身份实施电信诈骗行为数据分析



以冒充特殊身份类诈骗方式为统计维度,其具体占比前五类如下:第一,冒充亲友、上司等诈骗3737件,占比43.59%;第二,冒充客服诈骗1783件,占比20.8%;第三,冒充快递员进行诈骗1061件,占比12.37%;第四,冒充公职人员诈骗1043件,占比12.16%;第五,冒充供货商进行诈骗852件,占比9.94%。
仿冒他人是电信诈骗常见的场景,究其核心都是利用各种身份,设计场景,引诱用户一步步走向陷阱。冒充亲友时犯罪分子一般是用“猜猜我是谁”开头,让受害人猜出他是谁,然后以谎称出车祸,开房被抓等理由骗取钱财。冒充上司领导时犯罪分子打电话、发信息给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以提拔、送礼、借钱、推销书籍、纪念币等为由,要求将资金转入或存入指定帐户。冒充电商客服时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订单出现异常等需要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或者要到当地的ATM经常相关的操作,从而实施诈骗。或者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信用卡提额、银行卡冻结、收取年费为由,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冒充公职人员时,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账户异常、涉嫌洗钱犯罪、有不明包裹被海关查等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配合调查从而骗取钱财。

4. 利用网络实施相应的新型电信诈骗数据分析

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诈骗方式,通过骗取被害人的验证码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为379件,占比45.28%;利用赌博网站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为183件,占比21.86%;通过设立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为173件,占比20.67%;以点击钓鱼网站链接方式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为102件,占比12.19%。

新型诈骗采用了与时俱进的科技手段,比如骗取验证码:犯罪分子先是破解密码登录官网,为当事人订阅增值业务并实现扣费 ;再发送一条诈骗短信,告诉当事人可以免费退订,但要立即回复“验证码”;重点来了,当事人搞不清“验证码”在哪,攻击者在网上营业厅发起换卡业务,系统自动向当事人发送“验证码”,当事人把它回复到到攻击者手中。利用“验证码”,攻击者完成“自助换卡”,进一步对受害者的财产账户发动攻击。比如设立伪基站:犯罪分子篡改来电显示或虚假电话号码,冒充运营商或者银行等客服电话进行诈骗,受害人接到电话或者短信后,进一步受骗。

5.电信诈骗犯罪类型的特征及其规律分析


 在6818个案例样本中,从电信诈骗类型分布来看,按案件量由多到少排名分别为:利用电话诈骗3957件,占比38.78%;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进行诈骗3107件,占比30.45%;通过短信诈骗2288件,占比22.43%;通过骗取被害人的验证码进行诈骗384件,占比3.76%;利用赌博网站诈骗183件,占比1.79%;通过设立伪基站进行诈骗173件,占比1.7%;以点击钓鱼网站链接方式诈骗111件,占比1.09%。

由以上数据可知,犯罪分子主要利用拨打电话、聊天软件、短信、骗取被害人的验证码等,通过设立伪基站、点击钓鱼网站链接方式、赌博网站实施电信诈骗等,这些犯罪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犯罪手段科技化。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从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一号通等发展到任意显号、任意改号软件等,犯罪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增强。

其二,诈骗方式多样化。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心理弱点,不断翻新诈骗内容和作案手法。目前常见的诈骗方式或者利用的诈骗内容有: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高管等胁迫型诈骗;虚构“中奖”“退费退税”等利诱型诈骗;谎称“银行卡泄密”、亲友车祸等避险型诈骗,等等。

其三,作案手段隐蔽化。得益于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通常以邮件、短信、电汇等现代金融及通信技术实施诈骗;在犯罪过程中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常选用跨省市手机卡或运用相应的电脑软件进行编发短信、接打电话等,给民众的判断识别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增加了难度。


6.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时长数据分析


 在6818个案例样本中,以文书记载的开庭时间至裁判日期之间的审理时长,每间隔10天为一组进行统计。其中审理时长在1至10天中的案件量为705件,占比10.34%;审理时长在10至20天中的案件量为240件,占比3.52%;审理时长在20至30天中的案件量为193件,占比2.83%;审理时长在30至40天中的案件量为140件,占比2.05%;审理时长在40天以上案件量为777件,占比11.40%。其中审理时长在1—10天的案件与审理时长40天以上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

审理时长超40天以上的案件,主要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犯罪分子网络接入地、犯罪地无法查证确认,致使审理周期较长。此外,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还有如下几个因素:

第一,犯罪事实认定较为困难。传统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可以相互指认,使犯罪嫌疑人与诈骗事实之间建立联系。但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建立的虚拟联系较为薄弱,且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相似,而被害人众多且其难以知晓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也无法供述被害人的情况。传统的印证规则,无法建立不同犯罪团伙与被害人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增加了具体犯罪事实的认定困境。

第二,司法实践存在的其他困境。实践中,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一般存在分工协作,往往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方式。如能证明每个犯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共谋或犯意联络,则可按相应犯罪处理。但在实践中,上述环节独立进行,司法机关只能查获某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定罪就成为一大难点。其中,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者被称为“车手”,分散于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点,专门从事取款工作。“车手”们不负责诈骗,只负责把诈骗集团骗到账上的钱安全而快速地变现。无论台湾地区还是国内部分电信诈骗高发地区,“车手”已经成为独立的产业链,可向任何诈骗集团接单。但在司法实践中,“车手”与诈骗实施者分处不同的地区素不相识,并且其对于所取款项之性质主观上仅存在概括性的认识,无明确犯意联络,是否能够认定为同谋、共犯也成为了难点。


7.  境外涉电信诈骗国家分布情况分析:以印度尼西亚为例


在6818个案例样本中,境外涉电信诈骗案件量最多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按案件量由多到少排名,排名前十的国家案件量分别为:印度尼西亚189件、柬埔寨121件、缅甸85件、印度69件、马来西亚54件、菲律宾49件、肯尼亚43件、泰国37件、埃及35件、美国27件。

 在国内开始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同时,诈骗团伙开始向东南亚转移,印度尼西亚为发生涉外电信诈骗案件量最多的国家,多达189起。其次是柬埔寨、缅甸等国家。考虑是由于:犯罪分子认为租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服务器作案难以追查,会给警方侦破案件增加难度;发展中国家消费低廉,犯罪成本投入低;可通过高薪境外务工方式招募、诱骗务工人员参与犯罪。

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犯罪分子在印度尼西亚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常用的犯罪手段特点,以下作详细分析:

以印度尼西亚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为分析样本,可以发现其类型如下:普通电话诈骗案件数量为159件,占比54.56%。其余电信诈骗犯罪类型按案件量由多到少分布情况为:利用网络改号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为81件,占比27.84%;利用电话群呼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为33件,占比11.34%;利用软件模拟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为9件,占比3.09%;利用网络投注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5件,占比1.72%;利用虚假电话语音包实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为4件,占比1.37%。

从上述数据来看,我国跨国跨境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具有犯罪手段多样化、科技化等。

首先,犯罪分子从过去的“群发短信软件”“自动语音呼叫系统”“一号通”到如今的“伪基站”“VOIP技术”“木马病毒”。犯罪分子深谙现代通信科学技术,他们利用各种高科技实施犯罪行为。例如,“伪基站”主要是利用与运营商相同的频段干扰正常信号,在很短的时间内搜索一定范围内的手机信息,并任意冒用用户或公用电话强行向手机发送诈骗信息,等待被害者上钩。再如利用“VOIP技术”行骗,其是当下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此种犯罪手段涉及PSTN(话务交换网)、PBX(网络交换机)、中继网关、线路代理商VOS服务、阿里云、透传功能等多种设备。再如,“木马病毒”行骗,其作用是在诈骗过程中直接获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以最便捷、快速的方式转移赃款。

其次,随着诈骗技术后台功能的强化,作为前台的电信诈骗手段方法也在不断翻新。诈骗信息的内容包含了“中奖信息”“补税信息”“在线博彩”“代办信用卡”“冒充熟人求助”“信用卡透支”等。我国跨国跨境电信犯罪案件多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为主,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和任意改号软件,让受害人电话上显示的来电号码为当地相关行政机关的号码,使其对此类电话及其内容深信不疑,继而受骗。

跨国跨境的电信诈骗,侦破难度大,对此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方式应予重点关注,通过技术、法律等多层级融合进行治理。


(四)电信诈骗犯罪既遂情况司法认定标准的数据分析

      


在6818个案例样本中,从审理程序来看,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量占比较大,案件量为6430件,占比94.31%,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量占比较小,案件量为388件,占比5.69%。就电信诈骗犯罪的既遂而言,实践中,其司法认定标准往往以该诈骗团伙的涉案成员、诈骗数额等进行认定。

(1)组织、指挥者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作为犯罪团伙组织者和指挥者,其涉案金额较为容易认定,即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规定,按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所实施的所有诈骗行为的数额进行认定。

(2)能明确个人涉案数额,且不属于组织、指挥者的诈骗活动,即具体实施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对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普通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为基础,但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对其中不属于组织、指挥者的犯罪分子而言,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的数额进行量刑处罚。

(3)不能明确其个人涉及的犯罪数额,且并非诈骗活动的组织、指挥者,而是专门从事打电话、取款等某一诈骗环节的犯罪分子,即对整个诈骗犯罪的成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施者的犯罪数额认定。团伙型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查明每起犯罪事实时均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参与的,应不予认定,即认定为犯罪的每一起事实均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不能明确认定犯罪人所有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寻找其他处罚依据。结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犯罪分子个人涉案数额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

第一,从数额角度而言。首先,在不能全部查清犯罪分子涉案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若能查出犯罪分子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可按诈骗罪的基本法定刑进行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其次,在不能全部查清涉案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但能查出犯罪分子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3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则按相应的法定刑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最后,在不能够全部查清涉案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但能够查出犯罪分子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应按照相应的法定刑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

第二,从情节角度而言。《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所列举的9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该《意见》中所涉情形“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解释的规律,可以认为1-8项规定内容即为266条规定的“严重情节”。因此在完全不能认定犯罪分子个人涉案金额,但是犯罪分子符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9种情节的,属于266条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按照相应法定刑进行处罚。其次,在能够认定犯罪人的涉案数额至少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规定的9种严重情节的,属于266条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按照相应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4)电信诈骗犯罪未遂情况下参与者的犯罪数额认定。若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诈骗对象众多,涉及范围较广,可以认定其达到了情节严重,可按照诈骗罪处理,但由于其犯罪未遂,可根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趋势及成因分析

在6818个案例样本中,从裁判年份分布来看,2019年前案件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9年案件量达到峰值,2019年后则开始呈下降趋势。案件量排名前三的裁判日期年份及其占比分别为:2019年(1940件,占比28.45%)、2018年(1458件,占比21.38%)、2020年(1261件,占比18.50%)。

电信诈骗犯罪自2011年起,每年的犯罪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电信业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一方面给人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另一方面也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技术条件,利用手机、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诈骗犯罪已涉及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阶层、各个行业。2018-2019年电信诈骗案件数达到峰值,仅2019年全年共审理1940起电信诈骗案件。根据案件数量分布情况来看,电信诈骗犯犯罪多发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电信诈骗犯罪本身原因:低成本与高回报

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能有如此快的发展并快速蔓延,主要是因为其成本低、回报高。对于电信诈骗犯罪而言,犯罪分子只需要一台电脑和一个短信群发器,发一条几分钱的短信、打一通几毛钱的电话就可能让受害人受骗,继而获得相应财产,相比传统的抢劫、盗窃类犯罪而言,电信诈骗的隐蔽性、非接触性、作案手段专业化等特点,使电信诈骗犯罪更容易得逞、回报率更高。

(二)电信、银行卡办理业务等监管疏漏

 其一,电信行业监管疏漏。电信运营商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一定程度上轻视对行业的监管,犯罪分子运用短信群发器大规模发送诈骗短信,使得诈骗短信较多。从2010年9月起,工信部就明确要求手机电话用户开始实施实名制登记制度,直至2015年,因电信诈骗导致的多起学生自杀事件后,电话号码实名制的要求再一次被明确。

其二,银行卡办理业务的监管疏漏。在绝大多数电信诈骗中,犯罪团伙将所骗来的钱财进行拆分转移时,银行卡往往是重要的转账工具。犯罪分子为了躲避追查,在赃款转移时就需要大量的银行卡转移赃款,因此,在警方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常常伴随着大量银行卡被查处的情况,这主要是银行等金融单位在给客户办理银行卡等业务时疏失所致。

(三)存在法律漏洞及执法困难

其一,存在法律漏洞。《刑法》第266条、285条、286条等,以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网络犯罪、诈骗犯罪等做出了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这无疑有助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虽然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在完善,但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加之电信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些新的网络诈骗、电话短信诈骗在定罪量刑时仍沿用传统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盲区,不能满足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

其二,存在执法上的困难。执法上的困难也是造成电信诈骗发案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电信诈骗犯罪执法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短信以及诈骗电话的定罪量刑均做出了数量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短信、电话的界定,对于是否有虚构,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等界定,尚未明确具体的标准。二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打击电信诈骗的法律规定。例如,一些电信诈骗嫌疑人大量发送诈骗短信,其诈骗范围广,危害性远大于一般诈骗,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即使侦破往往也只能做一般诈骗案处理。

(四)个人信息泄露严重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泄漏的情况较为严重,大多数网络公司或平台都可以通过用户注册、验证等方式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加上其对个人信息的保管存在疏失,使信息泄露的现象较为严重。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也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了最有利的犯罪条件,是导致电信诈骗犯罪迅速发展、快速蔓延主要原因之一。

(五)被害人因素

电信诈骗的快速蔓延、高发案率以及诈骗成功率较高跟被害人不无关系。被害人在贪图利益的驱使下,轻信中奖、退税等电信诈骗电话,进而因小失大、上当受骗。特别是对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银行、国家工作人员等实施电信诈骗时,被害人的安全意识更为薄弱,没有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即按照犯罪分子的“指示”实施相关行为,继而受骗。


三、结语


根据我国关于电信诈骗的法律法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该规范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有效补充了我国《刑法》中对电信诈骗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

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而更新,这使得法律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为此,应当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结合法律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2021年4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这无疑为今后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指明了方向,多部门、多维度联合治理,是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手段。


扫描二维码

免费观看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

示范课(电信诈骗为例)



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全新上线

电脑端登录  马上免费体验

www.xiaobaogong.com


—\\—


产学研最新应用成果: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重磅来袭!

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问题解读 

◆《2019年全国各省律师代理排行榜》

排行榜 | 2019年全国律所前三十(代理案件数)

小包公精准对接“规范量刑程序”

赶紧收藏 | 小包公类案检索“宝典”来啦!

◆小包公为量刑之痛开精准良药——答周光权教授之问


你的每个在看,我都喜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