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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及认定流程

老牛 老牛工作室 2022-12-0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或者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哪些情形不予受理?多长时间可以作出认定?具体流程有哪些?......

今天一起来了解——

 一、管辖范围 


工伤认定由市、县(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中央驻地方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其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未参保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公民身份证;(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出具经申请人确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超过申请时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中规定的情形除外);(三)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注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伤认定流程 


一、材料审核: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注意事项:(一)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涉及多个被调査人的,应当分别单独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时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五)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三、通知举证: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或者调査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四、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受伤害职工的受伤部位和伤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五、结论送达:(一)送达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送达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的地址,采取信息系统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对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所在地的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60日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将送达原始凭证归档。六、争议处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司法部门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工伤认定决定。


 六、工伤认定依据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注: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注: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四)患职业病的;

注: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注: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注:“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注:“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该条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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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牛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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