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推进专利链接和专利期补偿制度背景下,“知产前沿”线上直播特别邀请到日本安斯泰来制药集团东京总部知识产权法务部商业及讼诉副总监何小萍博士,结合其16年在日本从事的医药专利工作及长期对中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差异的研究和关注,与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共同探析日本医药产业发展的历史沿革与背后的知识产权政策发展、仿制药上市各阶段的专利争议解决之道及对中国建立专利链接制度的建议与业内嘉宾交流互动。
何小萍博士毕业于南华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 在暨南大学药理学硕士就读期间,取得日本政府颁发的文部省国费奖学金前往日本国立奈良先端科学技术大学院大学(NAIST)攻读生物学博士学位,于2001年转入美国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医学院(UCSF)进行博士后研究。何博士具有临床医学本科,药理学硕士以及生物学博士学位,并能流利使用中英日三国语言。 何博士于2014年加入安斯泰来制药集团东京总部,担任多个生物制品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球负责人,至今已有16年医药专利的实务工作经验。现担任东京总部知识产权法务部商业及讼诉副总监。何博士同时也致力于研究中日医药专利制度的差异。从2006年起4次在日本知识产权协会(JIPA)发行的【知财管理】杂志发表了医药及中国专利制度的研究论文,并接受日本发明协会(JIII)的邀请,于2014年出版了一部比较中日实务差异分析中国生物及化学专利保护现状的二十余万字的专利实务专著。
何博士于2007年取得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于2009年取得日本国二级知识产权管理技能士资格证书。 本次的直播内容为何博士个人观点,与其所在公司立场无关。
本次分享何小萍博士从五个方面对日本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类专利链接”制度进行介绍,第一是日本医药行业简单的概况,第二是日本新药监管的再审查制度。第三是日本针对医药专利的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第四个是日本仿制药上市前专利争议的解决办法,第五个是何小萍博士对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1. 日本是世界第三医药品销售市场
关于日本医药行业的概况,日本的医药品销售总额在2019年是位居美国和中国之后的第三位,是世界医药品销售的重要市场之一。日本是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在日本境内所有具合法居留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其收入按比例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享受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日本的医疗保险适用于日本所有的医院,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时,只需自己负担30%的费用,剩下的70%由国家医保局来承担。同时日本所有的医疗服务以及药品价格都由国家统一定价,在日本,一般情况下,创新药在刚进入价格清单的时候定价是最高的,接下来的每年可能会做一些调整。如果是仿制药进入医保的价格清单,则化学仿制药价格大概是原研药的50%,生物仿制药的价格大约是原研药的70%。关于日本制药企业,根据美国制药经理人杂志公布的2020年全球医药企业50强的排名,日本制药企业在全球50强的企业中占有10个名额,排第二名,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制药企业进入该排名的都是创新型的企业,且其中有5家排在前30位,比如何小萍博士所在的安斯泰来制药公司,在该排行榜中名列全球第19位。由此可见是全球领先的医药创新国家。
2. 日本制药行业发展的历史回顾
在1980年代,尽管在汽车或电子产品等行业,日本已发展具有全球领先的竞争实力,但在制药行业, 当时的日本却是医药品的净进口国,几乎没有全球重磅销售医药品。进入90年代后,日本政府对医药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除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以外,还解除了对外国制药企业在日本销售的特定限制,同时大幅缩短药监局的新药审批时间、消除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1998年接入ICH国际通用临床规则,而且在创新药的定价方面也给予企业优惠和扶持,这些对日本制药企业的过度保护政策的解除,以及对创新药企的大力扶持,有效地推动了日本制药企业的创新。基于上述变革,从1990年代开始,一部分领先的日本制药企业开始全球化拓展,走向世界。根据日本医药医疗器械法 第14条之4款之规定,日本的新药在审查制度是生产/销售许可持有人(MAH), 在上市后特定时期内, 必须对新药进行上市后调查,以便由厚生劳动省大臣(MHLW) 再审查以再确认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一种制度。
再审查的对象药物是在上市许可时由厚生劳动省大臣指定的在活性成分,含量,给药方法,剂量水平,适应症等方面与现有已获上市许可的药物明显不同的新药。
3.日本的新药再审查制度相当于数据保护制度
新药再审查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对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再审查和再确认,但日本的新药再审查制度在实质上起到了保护新药的临床实验数据的功能。这个制度里设置的再审查期间,实际上也相当于一种临床数据保护期间,因为日本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新药的再审查期间结束之前,不允许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日本针对不同种类的新药设置了不同的审查期间,以及在再审查期间获得新适应证的追加时,该新适应证的再审查期间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关于这一板块的内容,何小萍博士在直播中做了详细的介绍。在日本新药再审查制度板块介绍的最后,何小萍博士细致地讲解了审查的流程以及在审查期间和仿制药提交之间的关系。在日本,关于新药有效性和安全性调查一般的期间是4~10年,在相关的在调查期间结束后,新药生产和销售的持有人应该提交再审查的申请,由相关部门再次审查评估,给出再审查的结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只有当新药的再审查期间结束以后,仿制药公司才可以提交仿制药的仿制药上市申请。医药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根据的是日本特许法第67条第1及2款的规定。专利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但由于药事法要求医药制品必须获得政府的上市许可,使得药品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通常少于20年。为了鼓励发明 创新,药品专利保护期可以依据为获得上市许可所损失的上市时间而延长。据何小萍博士介绍,日本专利保护延长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由于药事法规要求而无法实施的专利发明可以申请PTE,没有对发明类型的限制,也没有对申请延长专利数量的限制。二、.专利权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但没有上市后合计14年专利有效期限的限制。三,专利保护期延长必须基于针对 “首次”上市许可,不同适应症的后续上市许可等属于“首次”上市许可。上图中蓝色的横杠显示的是依据相关国家法规,从申请临床实验开始,到取得某个药品生产和销售上市许可的期间。左边分别有专利权一和专利权二,这是同一药品的两个不同专利,这两个专利可以分别依据上面蓝色所示的同一个上市许可来申请各自的专利保护期间的延长。上图中红色的内容是一款新药的研发流程,从左到右依次是:探索性的基础研究期 ---前临床研究---在各个国家进行临床实验---在各个国家的国家药监局申请上市许可。淡蓝色的显示的是一般情况下一款药品专利拥有20年的独占保护期间,而深蓝色的PTE为医药专利保护延长期间,医药专利延长期间的起算点是临床实验申请提交日或者专利的授权日中较晚的一个时点开始起算,到正式上市许可日。如果算出来的延长期间小于5年就按实际计算出来的时间延长,如果计算出来的时间大于5年则统一规定为5年。
何小萍博士提到,日本目前并没有建立法律上的专利链接制度,而是根据日本政府医药审批机关的部门规定,在实践中实施的一种实质上的专利链接制度,故也可称之为类专利链接制度。步骤一是基于专利信息的仿制药上市许可决定,在再审查期间届满之前,原发药公司应该提交药物专利信息通知表将物质专利和涵盖该产品的用途专利信息通MHLW(厚生劳动省,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在物质专利或用途专利有效期间内,不会接受仿制药申请。但是, 如果仿制药申请人提交了原发药专利的生效专利无效决定或法院决定,则该仿制药产品有可能可以被批准上市。步骤二是进入价格清单前在原发药与仿制药公司间的事前协商,即在获得仿制药的上市许可之后,仿制药公司应该和拥有其他类型有效专利的原发药公司(例如制剂,多晶型或生产方法专利等)协商解决上市之前的任何潜在专利侵权问题;原发药及仿制药的双方,均应向MHLW报告其协商的状态和结果;此外,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仿制药通常也可添加到价格清单中,原发药公司可以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自1990年代以来,日本制药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它的变化过程类似于以前美国和欧洲医药产业的发展历史,这一切变化的起点是由日本政府在90年代决定对外国竞争者开放,并对日本国内医药企业和市场出台鼓励政策。因此,我国的医药产业想要在目前已经取得的巨大进步上有所突破,亟需出台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政策。何小萍博士恳切提议,我国的医药从业者们有必要认真考虑什么对中国的未来最有利,是否是靠近日本模式制定政策来大力促进创新?还是更靠近印度模式大力促进仿制药的发展从而降低药品价格?成为医药领域的创新国家还是我们的目标吗?目前,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一个慎重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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