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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兵兵 |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典型案例解析
引言在专利司法保护中长期以来对相关赔偿责任的确定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直到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判决赔偿额往往无法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即赔偿低的问题之后,各级法院才更加注重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因此相关在专利损害赔偿方面的典型案例并不突出,数量也不是太多,选取有一定代表性的几件不同时期的案例加以分析,从中也可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对专利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解决。
案例分析一(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之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重点对赔偿计算分析
案情回顾
专利损害赔偿计算的早期探索
案例分析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后)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仅限分析赔偿计算问题
其次,关于林芝公司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的计算
再次,关于林芝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率
案例分析三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浩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一是被诉整机产品本身的价值; 二是涉案专利价值; 三是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组件在实现激光投影机整体产品利润率中的贡献度。
确定涉案专利及其价值对整机产品利润的贡献率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判决书。【2】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3】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提字第1号。【4】指增加一单位产品的销售所增加的收益,即最后一单位产品的售出所取得的收益,也就是数量变化时变化部分的收益。【5】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7】在现实的司法裁判中,法官的认知偏见会在裁判之中必然的且是无意识的有所体现,虽然有时候表现得不是特别的明显,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足以影响对案件的真实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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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及影响诉讼程序问题
专访|姚兵兵:必须参与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规则才能获得全球的主动权
作者:姚兵兵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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