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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十五)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浩瑞恒泰
2024-08-2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十五)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董红岩/整理

一、概述

现行有效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报表格式及填表说明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二、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9+10+11+12+13+14+15+16行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5.第5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6.第6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1行第17列金额填报。


7.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金额填报。


8.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表A107011第13行第17列金额填报。


9.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A000000“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10.第10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13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4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填报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5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6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20+21+22行金额填报。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22.第22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4.1+24.2行。

第24.1行和第24.2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24.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第24.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6行不可同时填报。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31行“合计”:填报第1+17+25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9+10+…+16行。

2.第3行=第4+5+6+7+8行。

3.第17行=第18+19+23+24行。

4.第19行=第20+21+22行。

5.第24行=第24.1+24.2行。

6.第25行=第26+27+28+29+30行。

7.第26行和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8.第31行=第1+17+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行=表A107011第8行(合计行)第17列。

2.第4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3.第5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4.第6行=表A107011第11行第17列。

5.第7行=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

6.第8行=表A107011第13行第17列。

7.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26行=表A107012第51行。

8.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27行=表A107012第51行。

9.第31行=表A100000第17行。


参考文件及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上期回顾链接:(直接点击查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一)年度纳税申报表概述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统一编号规则及内容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五)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六)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七)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八)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九)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二)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三)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四)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五)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六)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七)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1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八)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十九)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十)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十一)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十二)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十三)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十四)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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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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