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关系”为由骗取180万!北京一六旬律师被判“诈骗罪”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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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2〕7号),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决定吊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律师执业证书。
据悉,被告人张海洋,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律师。2021年1月3日,张海洋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张海洋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文某1免于刑事处罚,以收取办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1人民币180万元。
【律媒智库】了解到,2016年4月左右,被害人文某1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听人介绍张海洋律师能力很强,如果事办不好还可以退款。
文某1回忆,面谈中,张海洋称自己原来是公安局的(其实不是),辞职出来做律师,他们一家子都是干公安的。张海洋说可以把事铲掉,保文某1平安没事。后来,双方就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其间,张海洋说,这些钱都会因疏通关系给出去,承诺一定会把文某1的事铲干净,张海洋还解释铲干净的意思就是不被判刑。
结果“如意算盘”落空,文某1因犯内幕交易罪于2019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事情没办成,当事人多次向张海洋提出退还办事的钱。
另悉,2020年1月,北京市律师协会曾给予张海洋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海洋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被北京市司法局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然而,钱一直没有还。张海洋说,自己钱不够。
当事人怎肯罢休,紧追不放!2021年1月3日,张海洋主动到案。
审理中,被告人张海洋辩解称涉案钱款系律师费。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张海洋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明,涉案钱款系被告人张海洋以为被害人文某1办理免于刑事处罚事宜而收取的办事费用,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始至终,律所并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也没有汇入律所账户。
2021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海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海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故事详细经过如下:
2016年,央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子集团)子公司捷达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捷达运输公司)时任总经理文超,因涉及内幕交易案被公安机关调查,经人介绍后与一位叫张海洋的北京律师联系。
张海洋自称有“诸多密切的公安关系”,可以把公安部门调查文超内幕交易的事“铲掉”,帮其免除刑事责任;如果文超被刑事拘留,他也能马上将文超取保。
为此,张海洋开价要收500万元;讨价还价之后,文超给了他300万元。但这笔钱并未打入张海洋所在律所的账户,而是张海洋本人私下收受了;同时,双方也未签任何书面协议。
2018年,公安机关以涉嫌内幕交易罪对文超予以刑事拘留,此案后经检察院起诉、法院一审、二审诸程序,文超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2000万元。
文超及其家人,认为被张海洋所骗,向其索还300万元未果。文氏及其家人遂报警。2021年1月,张海洋被刑拘,2021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最终裁定维持朝阳区法院此前的一审原判,即张海洋被判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2年。
而张海洋律师从业有二十年左右,先后在北京多家老牌知名律所执业。该事件成为了北京律师行业警示教育的典型案例。
国企总经理 内幕交易大赚1894万元
张海洋一案,最初源于曾任捷达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的文超内幕交易案。
2013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所辖央企之一中国电子集团,拟将捷达运输等旗下专业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32.SZ,下称:深桑达A)。
证监会事后就文超案出具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显示:
“深桑达A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67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25日至5月23日。文超为深桑达A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捷达运输公司总经理,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清楚捷达运输公司改制工作是深桑达A资产重组的前提。文超不晚于2014年4月29日,就已知悉捷达运输公司改制工作基本完成,深桑达A资产重组事项进一步推进的事实。
2014年5月22日,深桑达A宣布“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宣布从5月23日开始停牌。当日,深桑达A收盘于每股8.79元。
文超则在停牌之前的2014年5月5日至22日,指使他人使用多个账户,累计购入深桑达A股票192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1630万余元。
2014年11月18日,深桑达A复牌。复牌之后,股票连续4个涨停,到当年11月24日,盘中摸高至13.74元/股。至2015年6月3日,在疯狂的“大牛市”崩坍前夕,深桑达A最高曾到31.6元/股。
事后,证监会认定,文超耗资1630余万元买入的这些股票,获利约为1893.97万元,盈利幅度高达116.20%。
案件线索移交公安 文超求助律师张海洋
文超案的司法材料显示,最晚在2015年7月,证监会就将他涉嫌内幕交易一事的案件线索,移交给了公安部。
并且,移交公安部之前,证监会曾找文超进行过调查了解。在证监会调查阶段,文超还到过他实际操控的股票账户的开户人家中,试图进行“串供”。
公安部在接到证监会移交的线索后,于2015年7月23日,将《关于对文超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犯罪问题依法查处的通知书》下发给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同年7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6年4月左右,文超在获知自己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开始四处找人。
他的友人胡坚则的证词称:2016年5月左右,“文超因内幕交易的事托了好多人觉得不靠谱,问我认不认识证监会、公安部或者北京经侦的人。我说我不直接认识,但是我认识一个律师,这个律师原来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有公安部背景,于是在谈论完这件事的当天晚上我就带着文超去见了张海洋。”
文超、胡坚则与张海洋的首次见面中,文超向张海洋介绍了自己的情况,想让张海洋找人帮忙疏通一下关系。
胡坚则证词称,首次见面(文超和张海洋)没有签订律师委托协议,张海洋是以朋友帮忙的身份谈的此事,通过张海洋的关系为文超疏通一下,让文超能够免于刑事处罚。”
胡坚则还称,他与张海洋在认识之初,张就介绍他们“一家都是公安”,他在当律师之前在北京市公安局干过,他“爱人、姐姐、姐夫都在公安部工作”。
文超也讲到,张海洋称自己原来是北京市公安局二处的,辞职出来做律师,他们一家子都是干公安的。
几天之后,张海洋邀约胡坚则与两位警官吃饭。
司法材料显示,其中一位警官的证词称,他和张海洋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另一位警官是公安部门中负责涉证券类案件审查的——后者在从警之初,是他的徒弟。
这位警官的证词称,在第一次见面时,“胡坚则说他一个朋友被深圳证券局审查了一下,在北京被转到(北京市)公安局,想咨询一下这类问题的性质、涉及罪名,处罚重不重。我跟胡坚则说如果涉及的是证券类的问题有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别的没说。”
另一位警官的证词则称,在“吃饭过程中,挺瘦的男子(即胡坚则)问文超的案子是不是我这里管,我说这个案子有,但我不是案子的承办人。挺瘦的男子还想问文超的具体情况,让我帮他忙。我回答这个案子不是我负责,按规定我也没权力过问,而且我也没办法办。之后就是闲聊……”。
胡坚则提到,在第一次见面时,“两位警官只是说知道这个案子,但是对这个案子没有任何表态”。
这顿饭局的第二天,张海洋打电话给胡坚则,表示他能办好文超一事。
胡遂约好文超、张海洋,三人再度会面。再度会面谈的就是:“铲事需要多少钱”。张海洋开价500万,文超还价到300万。
胡坚则的证词称:在商讨价钱的过程中,“张海洋承诺一定会把文超的事铲干净,张海洋还解释铲干净的意思就是不被判刑,但是公安肯定会介入这件事,也会找文超了解情况。文超说他要是进去跟张海洋没完,张海洋说如果这事办不成,300万元如数退还,说他这次基本上不挣钱,这些钱都会因疏通关系给出去。”
这300万元中的240万,是在2016年5月9日,以转账形式汇入张海洋的个人账户;另有60万是给的现金。
根据胡坚则的证词,张海洋在收到这些钱后,曾拿着律师委托协议找文超签。但是,胡坚则认为,“如果签订了律师委托协议,事情的性质就变了,就不是通过张海洋铲事,而是以张海洋律师的身份来处理这件事。如果事情办不成,钱肯定也退不了,文超就没签。当时文超让张海洋写收条,张海洋说他找人请托办事送钱、送礼是违法违规的,签了收条就是罪证,所以也没签。”
张海洋称文超事“铲完了” 两年后文超却被捕
胡坚则说,2016年7月之后,每两个月他和文超就会给张海洋打电话,询问案件的进展。
也就是从2016年7月开始,张海洋的执业情况,连续发生了转变。2016年7月1日,他退出了中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年11月15日,他转到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执业。2017年8月11日,张海洋又从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转到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
胡坚则最后一次给张海洋打电话问文超的事情是在2018年的春节。彼时,张海洋回复说,文超的事“铲完了”。
但是,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民警在首都机场将文超抓获。
文超被囚录刑6年 文家要张海洋退款未果
文超被警方控制之后,他的家人就找到了张海洋。
2018年4月17日,文超的家人和胡坚则一起找到张海洋,要求他按照之前说的,“办不成事全部退款”。
胡坚则称,张海洋一度和文家商量好了怎样还钱,“张海洋提出文超虽然被拘留,但是他花钱帮文超办事了,提出还150万、200万,文超的家属不同意,最后我提议一次性还款250万,开始张海洋说行,但后来一直拖着没还。”
2018年7月1日,文超的姐姐又找到胡坚则,胡坚则当面给张海洋通了电话,“张海洋表示不会还款,当时有通话录音。”
张海洋为什么不愿意退款?张海洋后来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曾有数次供述。
2021年1月3日,张海洋称,只收到胡坚则转来的240万元,没有收过60万元现金,
“这240万元我托人办事了,但我不会说钱给谁了。其中120万元被法院以赃款为名罚没,另外120万元被我花了。我去澳门赌博用的不是这笔钱,100万元给我媳妇了。我没有因此事给民警钱。
张海洋还说,“胡坚则在文超出事之后向我提出退还办事的钱,但我钱不够,所以一直没有还。”
2021年1月13日和同年2月5日,张海洋都提到他收的文超的钱里,拿了100万给了他的妻子——银行转账记录,也证实了此点。
至于其他的钱,张海洋称,“我去澳门‘玩花了’(意即赌博输掉了)。这些钱我没有用于与文超案相关联的人身上”。
张海洋的妻子和他在律师事务所时的一位助理的证词也都提到,张海洋有赌博的习惯,甚至他还找助理借过钱用于赌博。
文超涉内幕交易一案进入检察院、法院阶段之后,2019年6月18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文超犯内幕交易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2000万元。
文超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9月27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被投诉、举报 张海洋最终获刑12年
早在文超案件的一审阶段,文超就向司法机关揭发举报张海洋存在重大诈骗的行为。与此同时,文超的家人也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等部门投诉张海洋。
2020年1月8日,北京市律协作出决定,给予张海洋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3日,朝阳区司法局以张海洋涉嫌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2020年6月17日,朝阳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张海洋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文超家人同时向警方报案。
2021年1月3日,经公安机关联系,张海洋向警方主动到案。
随后的公安调查阶段,根据张海洋的供述和他家人的证词,张海洋的“显赫背景”这才揭晓:张海洋的确曾在司法部工作,但没有在公安机关工作过。他的妻子则是在公安部门的文印室工作,2015年即已退休;儿子是一家研究所的职工。
对于张海洋赌博一事,他的家人知道“大概有两三年了”。
2021年9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海洋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张海洋的那180万元。
张海洋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负责二审的北京市三中院最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2名北京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涉嫌两个罪名…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22〕8号
被处罚人: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地 址:****************。
2022年2月,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存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于2022年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18日赴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经查,你因犯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9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5刑初1331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京03刑终477号〕、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我局调取的你本人律师执业信息及你本人向我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2年4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4月8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22〕7号
被处罚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地 址:**********************。
2022年2月,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于2022年2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月25日赴朝阳区看守所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你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5刑初1298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京03刑终660号〕、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我局调取的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2年4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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