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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0岁杀人犯判15年|大连恶童免死:畜生能脱渣成人?

华声社 2020-02-24

以下文章来源于燕赵超讯 ,作者佳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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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社姊妹号“燕赵超讯”


两个10岁杀人犯

让整个英国脊背发凉

 


你看过最恐怖的电影是什么?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


大多数人之所以能对恐怖片云淡风轻,是因为我们认定了那是一个虚构的世界。


但当我们所看到的电影里的恐怖事件,真真切切地发生着,我们能否依旧抛诸脑后?


2018年,有一部爱尔兰电影推出,名字叫:《羁押》。这个电影内容有些过于残忍,很多案件细节并未在电影中表现。

 


影片讲述的是1993 年2 月14日,真实发生在英国利物浦的一起儿童凶杀案。

 

在当时的海外,引起了公众的震惊、愤怒和悲痛。


1993年2月14日,一名名叫詹姆斯·帕特里克·巴尔杰的两岁男孩尸体残骸在距利物浦沃尔顿2.5公里的一条铁路附近被发现。


这起凶杀案将注定震惊世界,因为犯案者是成为现代英国历史上最年轻的杀人犯——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他们年仅十岁。


案件发生后,英国警方调取了巴尔杰失踪地购物中心的视频监控。根据视频监控显示,1993年2月12日,星期五,两名10多岁的孩子在购物中心内游荡,这一过程中,他们在商店中偷了糖果、娃娃、电池和油漆等物品。


当天下午,巴尔杰的母亲带着巴尔杰进入购物中心。15点40分,巴尔杰的母亲发现儿子不见了,到处寻找。而15点42分的监控画面显示,两名游荡的孩子带着巴尔杰走出了购物中心。


受害儿童巴尔杰


两名孩子带着巴尔杰在利物浦的马路上行走了大约4公里,这个过程中,巴尔杰摔了一跤,额头上有肿块,边哭边走。两名男孩与巴尔杰一起行走的过程中共遇到38名路人,仅有2人上前询问,而两名男孩以巴尔杰是他们的弟弟和巴尔杰迷路了,要带他去警察局搪塞了过去。其他36名路人均未上前干预。行进期间,两名孩子还带着巴尔杰走进过一家宠物商店,但被赶了出来。


两名孩子甚至曾从沃尔顿警察局对面路过。



两名孩子带着巴尔杰最终到达了沃尔顿的铁路线附近。他们开始折磨巴尔杰。其中一名男孩将偷来的油漆灌入巴尔杰的左眼,然后踢他、踩他、朝他扔石块。


他们偷来的电池被放入巴尔杰的嘴中,甚至将一根重约10公斤的铁棒砸向仅有两岁的巴尔杰,砸碎了他的颅骨。后来法医证实,巴尔杰身上受伤总数为42处。


最后,两名罪犯将巴尔杰放置固定在铁轨上,希望火车将他压碎,使巴尔杰的死看上去像是一场意外。后来法医证实,巴尔杰被放到铁轨上之时,其实已经死亡。


他们如愿了。他们离开后,巴尔杰被路过的火车碾轧成了两半。



1993年2月20日,案间发生后第八天、巴尔杰尸体被发现后第六天,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被逮捕。


没有人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即使是孩子。


经过警方调查和法庭审判,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的罪行被确认无疑。法官给出的建议是:最低刑期八年;英国某参与案件审理的勋爵给出的建议是:最低刑期十年;而当时英国内政大臣则提出:最低刑期不应该少于十五年。



是的,即使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犯罪时年仅十岁,也没有人认为他们可以免受处罚。


时任英国首相约翰·马约尔甚至公开发言表示:“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谴责更多一点,理解更少一点。”


这起骇人听闻的罪行,在利物浦引起了极大愤怒。民众纷纷游行要求公开杀人者的具体信息,并要求法律严惩。


最终,因为28万人联名给政府施压,嫌疑人的刑期被增至15年。


自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被判刑后,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英国为他们制定了类似于“证人保护计划”那样的保护计划,为他们改变了身份。2001年,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年满18岁之时,经过他们律师团的努力和法庭长达6个月的综合评定,批准了两人的假释。



被假释之后,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都重新更换了身份。其中,汤普森彻底销声匿迹了,再也没有重归大众视野,而维纳布尔斯则不然。


2010年,维纳布尔斯再次入狱,因为其违反了与英国政府的保密条例,随后爆出其涉嫌儿童色情犯罪。2013年,维纳布尔斯假释出狱。2017年,维纳布尔斯再次因下载、存储、散发大量儿童色情图片的罪名被逮捕起诉,2018年2月7日,维纳布尔斯认罪,并再次被判三年零四个月监禁。


根据一份文件显示,为了保证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身份不被泄露,截止2007年4月,英国内政部已花费了1.3万欧元用于阻止外国杂志、媒体查找透露两人的新身份。

 


爱尔兰导演文森特·赖博就是根据当时的案件审问记录,整理拍摄了《羁押》这部30分钟的短片。

 

电影全片只有30分钟,围绕对罗伯特和琼恩的盘问展开。没有暴力血腥的场面,也没有公开任何残忍的细节,但只要你想象这起犯罪事件的始末,你就会陷入无尽的恐惧中。 

 

我们宁愿相信这只是一部虚构的电影,因为没有人愿意相信,两个十岁的小男孩会对一个素不相识的男童下此毒手。

 

真实的罪恶远大于此。具体的犯罪细节,由于内容过于残忍,有四盘审问磁带至今仍未公开。 

 

这部电影让人想起前段时间网络上票选出的中国式八大宽容,其中一项是“还是个孩子”。

 

“还是个孩子”显然是父母对孩子犯错进行的开脱。似乎不论孩子犯了什么错,都能因为这句话而被原谅。

 

但从现今发生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来看,所有人的童年都是纯洁的吗?所有的孩子犯的错都值得被原谅吗? 


 

收容教养

会让畜生脱渣成人?



前几天,10月20号是个周天。

 

这天下午,10岁的大连女孩淇淇按时出门,去兴趣班里上美术课。以往,不论是上学还是上补习班,家里人都会接送她。

 

这次没人陪淇淇上学。因为淇淇的母亲睡着了。许是嫌麻烦,许是心疼妈妈辛苦,淇淇没有叫醒她,一个人去了兴趣班。


 

下午三点左右,美术课下课,淇淇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了蔡某某。彼时,他已经找了她一个多小时。蔡某某以需要帮忙为由,将淇淇骗到自己家中。

 

下课之前,淇淇的爸爸曾给妈妈打电话,希望她别忘了接女儿放学。很可惜,因为上课前淇淇玩妈妈手机时开了静音,妈妈错过了这通电话……

 

谁能想到呢?

 

“平时天天接送啊,天天接送!”淇淇的舅舅哭得痛心疾首。 


受害女童 

等到母亲醒来时,距离淇淇放学的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母亲慌了,似乎是冥冥之中觉察出事情不妙。

 

寻找女儿并没有花费太长时间。晚上八点左右,淇淇的父母顺着血迹,在一片绿化带中找到了淇淇的尸体。


被发现时,淇淇腿上的裤子只穿了一半。

 

随后,亲属报警,警察迅速赶赴现场。据作家陈岚说,警方“没用5分钟,就找到了案发第一现场——因为实在太好找了,地上有血迹,从树林一直通往蔡某某家中”。

 

警察上门时,蔡某某的母亲还在忙着擦地板。

 

“地上仍有大量血迹。”

 

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的蔡某某,此时离14周岁还差两个半月。


 

蔡某某虽然才14周岁不到,但是身高已经一米七多,体重接近140斤,正值青春期发育的他,就像一只野兽,没事就到街上闲晃,寻找“猎物”。


有相关网友爆料,蔡某在两年前,也就是大概11岁的时候,就开始掀女童裙子,强抱学校女同学,甚至伪装送快递的语气,让一些单身女性下楼拿快递。 

 

这起事件中,男孩的暴行,可怕到让人难以置信:

 

哪怕是成年人,看到血腥场面也会不适甚至晕厥,但行凶后,男孩竟然多次若无其事来找女孩父母:你女儿找到了没有?

 

案发后的班级群里,他想要假装自己是旁观者,从窗户拍摄一段现场的搜查视频发到班级群,冷冰冰地写道:

 

“小孩死了,让人扒光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

 

当警方逐渐锁定了他,他开始害怕,“我一个小孩还怀疑我”“我虚岁14”大言不惭,妄图洗脱罪名。

 

案发后,一位阿姨称,看见蔡某某在小区里掀起年轻姑娘的裙子,来评理的女孩还被其父亲大骂。

 

更有多名女性爆料,他曾不止一次,偷偷跟踪、尾随、骚扰她们。向她们搭讪“阿姨你长得真好看”,听着直让人头皮发麻!


凶手蔡某某

 

作家玖月晞曾写道:“没有是非观的孩子,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

 

我们总以为孩子还小,就往往低估了某些孩子的恶。

 

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一事,因属于“未成年犯罪范畴”,再次触发人们对于“少年犯”的争议。目前,从官方的通报来看,因凶手才13岁,未满14周岁,所以,无刑事责任,只能对凶手收容教养。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我们的下一代,比起我们这一代人,确乎是早熟了很多。 


这种早熟,一方面体现在身体的发育较早。拿这次杀害淇淇的凶手蔡某某来说,13岁的年纪,170的身高外加140斤的体重,这体格,别说一个10岁的小女孩,一般成年人都不一定是他的对手。


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心理的成熟愈来愈趋于提前。

 

从蔡某某案前案后的表现,以及周邻的评价,似乎13岁行凶男孩,早已是个“小大人”。因为,他在案发当天,曾两次与受害女孩父母搭话,这对于一个行凶者来讲,似乎需要极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做到。

 

然而,就是一个13岁男孩,竟然可以如此“淡定”,足以说明,他的心理年龄,足够“成熟”。起码,对于他自己所干的“坏事儿”,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儿。甚至,事发后,他还在班级群里疑似“自导自演,意图洗脱嫌疑”,并且强调“我虚岁14”。这种较为鸡贼的行为,再次让人感到惊诧。不得不说,其过人的心理素质,足以碾压很多“成年人”。

 

关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尺度,已经多次受到人们的质疑。


说到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受害的10岁女孩设定的,而非为行凶的13岁男孩设定的。


并且,对于一个行为老成的“少年犯”,到底该如何惩治,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追问的课题。


 

犯罪哪里分大人和小孩

只有坏人而已!

 


电影《彷徨之刃》里有这么一句话:“犯罪哪里分大人和小孩,只有坏人而已!

 

2018年,“13岁女孩肢解同学,因未满14岁不用负刑责”的新闻刷爆网络。而肢解案的凶手,竟然只是一名13岁的女孩,犯罪动机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案件发生在广西。一名13岁女孩覃某与同班同学周某两人是邻居,平时关系很好,因为曾有同学议论覃某长得胖,没有周某漂亮,所以覃某便在心里埋下了嫉恨的种子,而谁能料到,某一天嫉恨也能成为杀人利刃。


2012年4月10日那天,覃某把周某邀到自己家中,趁着周某玩手机的机会,抡起木凳把周某砸晕!由于害怕周某醒来,覃某随后用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周某杀害,并砍断周某头颅、手臂,装进垃圾袋,手段极其残忍!


只是出于嫉妒心,就能夺取一条年轻鲜活的生命,这种小恶魔极其可恨!


但是由于覃某犯罪时不满14周岁,法院依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收容教养三年”这六个字深深地刺痛了我们的眼睛:难道杀人者付出的代价仅仅如此?三年的收容教养,就抵了一条人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真的就这么低吗? 


 

人性的恶

植根骨髓

 


对于“少年犯”,在界定犯罪责任能力,到底是以“年龄”为界限好,还是以“认知水平高低”为界限好,这是一个需要审慎的问题。


甚至,对于一个有过犯罪经历的孩子,他(她)们到底有没有未来,作为旁人该如何宽容,并且如何让他(她)们走向正常生活。这都需要,一一给出答案,并且还要对大社会负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幼年时期,孩子的认知意识,确实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变化。但是,随着孩子长大,意识会疯长。并且,从近十年来看,普遍孩子的成长,比过去要“早熟”。一方面身体的成长在加快,一方面媒介的丰富性,导致认知也在激增。由此,出现“小大人”的现象,也是越来越普遍。

 

而对于经历过犯罪的孩子,其实,算是一辈子的伤疤,从救赎和打捞的层面看,社会是应该有慈悲心。但是,并不见得,所有“少年犯”都能重新出发,重新生活。这导致,如果救赎和打捞不成功,很可能会对大社会造成二次侵害。而这种可能性的触发,也必须高度重视。

 

要承认“童年在消逝”,“少年也在消逝”。因为,当大众媒介被普适应用后,就代表以年龄划分阶段的尺度,已经不那么准确。所以,当一个13岁的男孩,开始上演“淡定杀人”,“挑逗尾随”的时候,就代表,13岁只是一个生理年龄的指标,而对于心理年龄来讲,似乎早已失去效用。 

 

对于一起恶性案件的处置,不仅关乎受害者的感受,也关乎大社会的安危。因为,在一个以惩治为尺度的社会中,惩治本身必须要严厉把关,要不然,就会让更多恶念肆意妄为。

 

由此,对于一个有违“少年感”的行凶者,如果被“免死”,“免罚”,意味着法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漏洞”的。因为,对于行凶者来讲,他(她)们的恶可能早已酝酿,即便可能有外界的触发,但是人性本身的恶念,却是植根骨髓之中的。

 

而作为大社会的慈悲,一定是为保护受害者而发的,而对于行凶者,最好还是更为严苛一些。因为,我们在足够宽容行凶者的过程中,就意味着给大社会的未来,埋下隐患的种子。并且,我们也不知道,一个杀人不眨眼的少年,能不能在三五年之内,消解邪念,回归正途。 

 

当然,随着“搭讪家属”,“尾随女性”的细节曝光,会让舆论更加倾向严惩“少年犯”。因为,他对于“少年感”的违和,已经直逼脑门儿,就因为才13岁,难道就要从轻发落,自然让人感到有些愤怒。而这或许才是案件本身之外,更值得反思的地方。


 

震惊日本社会

“恶童”事件

 


就在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发生后的四年,远在亚洲的日本神户发生了另一起又是未成年人作案的儿童凶杀案。

 

1997年,当地警方接连发现几起连续的儿童凶杀事件,手段极其凶残。其中一个男童被杀害后,头部被切断,头颅的嘴里夹着署名为“酒鬼蔷薇圣斗”的犯罪行为声明书,放置在一所小学门口,凶手甚至把威胁信寄到警察局,自称“校园杀手”。

 


信上写道:“各位愚钝的警察诸君,试着来阻止我吧,关于杀人我感到非常愉快,好想看到人的死亡,用死亡来制裁肮脏的蔬菜吧,用流血来制裁我经年累月的怨恨吧。”

 

最后谁都想不到的是,罪犯居然是一名只有13岁的小孩,连警察也一度将嫌疑人锁定在20-40岁的人群之中。

 

那个被称为“少年A"的13岁犯人,先把同学约到郊外后用铁锤杀死,然后分解尸体,模仿宗教仪式布置现场,然后从容地回到家中;当警察向他质问犯罪动机时,少年A冷冷答道:

 

当我杀人或导致他人身体遭伤害时,我觉得自己会从持续的憎恨中获得自由。我能够从中得到和平。减轻我的痛苦的唯一方法——就是增加其他人的痛苦。

 

媒体对事件的报道,神户连续儿童杀伤事件,也被称为著名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

 


后来在日本警察的调查中,检方一致认为少年A拥有“反社会人格”,并患有“同一性障碍”,无法将性欲与攻击欲分开;同时自我价值感低下,缺乏共情能力,并且长期持有虚无主义的人生观,这些因素综合导致了少年A走向极端犯罪。

 

而在日本“少年A”的称呼背后,是一千个、一万个有名有姓的犯案少年。在神户连续杀人事件之后,日本在千禧年左右,又发生了一系列由17岁左右的少年犯下的恶劣罪行,甚至由此诞生了“愤怒的17岁世代”这样的流行语。 

 

在1999年的日本光市母子杀害案中,福田孝行成为日本历史上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此外,1989年发生的绫濑水泥杀人案,其涉案人员也均为未成年人,四名罪犯参与绑架、虐待、性侵17岁的日本女高中生吉田顺子长达三个月,并最终杀害了受害者。

 

因为种种可怖事件的发生,对日本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它们被列为日本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从而被反复研究。继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日本国会还在2017年大幅上调了少年犯的刑责上限。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国、英国、墨西哥等国家也纷纷采取立法措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出适当调整。一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改革,风起云涌。

 

根据英国法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为10岁。法国刑法改革委员会经过调研后认为,12岁这个年龄是“最合适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在美国,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不断上升,当地许多州通过各种方式,使得这些以往会被免除刑事责任的青少年能够被法律程序所处理。例如:科罗拉多等州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岁,堪萨斯等两个州划定为10岁,还有更多的州不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持续抬头,我们更希望能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别再让“未成年”变成罪恶的挡箭牌。


 

人大常委会委员:

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应轻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在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今年7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第5章,规定的是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治。鲜铁可委员表示,这次修订草案把这章删除了,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之间左右为难。


也有与会人员建议保留并完善收容教育制度。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审议中,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包括扩大群众参与陪审团,多一些社会成员来参加,既可以使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又可以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产生更好的震慑、教育作用。


此外,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吴月委员表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罪犯可以改过自新

死者能否从头再来

 


俗话说:“每一个犯下罪恶的孩子的背后,都站着一对不负责任的父母。”


时至今日,据10岁女孩的父母说,行凶者蔡某某的家长尚未出面道歉。 而男孩的舅舅竟然还口口声声称,他是个乖孩子,平时没有不好的行为。



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14岁以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不必付出任何代价,不仅仅是现在,以后也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信息,使他免受任何指责。


然而,误入歧途的少年全部都能改过自新吗?


2016年,广州番禺一名11岁女孩陈某遭到奸杀,凶手是19岁的韦某。而令人发指的是,早在2010年,韦某就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在广西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案发当天,韦某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见被害女童独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桥底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女童杀害。



“少年犯出狱再犯奸杀案”引爆了舆论。韦某小小年纪,却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极其凶残的手段残害他人生命。这样一个人,却遭到了“减刑”,何其可怕!


作恶者被一次次姑息,但谁来医治无辜受害者心中的伤痛呢?

 

我们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但我们也知道,法律自有其滞后性。 


法律自不该被民意绑架,但我们希望,正确正当的民意,能推进法律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完善。 


莫要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演变成对未成年人渣的保护。 


当罪犯有机会改过自新的时候,谁能替那些死去的人想想: 


人命,可否有重新再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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