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律师如何防范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
主持人周媛薇: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是立冬,首先在此祝愿大家冬不寒,日日暖!接下来开始今晚的线上讲座。今天我们在线上探讨的是有关律师执业风险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刑法306条是悬在刑事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除此之外,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还会受到其他很多法律规范的约束,如何防范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就是今晚主讲人刘颖律师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内容。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刘颖律师,刘律师是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理事,民盟成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大成刑辩学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员。
今晚原定的点评嘉宾丁广洲律师由于临时有事,我们改为邀请李茨安律师担任点评嘉宾。李律师是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供职于岳阳市政府工作十多年,湖南省法学会理事。曾承办多件无罪辩护案件,并获得重大法律及社会效应;曾担任湖南岳阳某财富投资公司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首席辩护律师;期间案件经法、检数次退回补侦,历时2年有余,未能定案,该案多次被省高院督查通报。李律师的执业信条是:作为刑辩人理应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任重而道远。
另一位点评嘉宾是我们大家熟悉的龙元富律师。龙律师是我们[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的实务顾问,山东师范大学文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曾受聘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商学院、东莞理工学院等多所大学,讲授法学、管理学、心理学等课程,律师执业近三十近,成功办理数十宗不捕、不诉、无罪案件,不少大\要案经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信息时报》、《新快报》,《南方日报》等海内外众多权威媒体报道。
今晚原定的主持人滑莹律师因临时出差,由我带班主持,我是华夏公司辩护联盟副秘书长周媛薇。
下面讲座正式开始,有请刘颖律师。
主讲人:刘颖
再谈律师如何防范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
律师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许多人知道这个职业的风光,但并不知道这个职业背后需要付出多少难以想象的艰辛。虽然付出这些艰辛后也不是当然的名利双收,但每年仍然数以几十万计的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以期取得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资格。要通过司法考试,首先就要经过四年的专业法律学习,阅读浩如烟海的专业书籍和法律条文以形成严谨的法律思维,在老师的指导下与学校安排的实践中提高自己专业能力。其次通过国内考试难度最高的考试之一——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实施16年来,每年的司法考试都吸引了几十万的人报名参加,在2017年更是创下近65万人报考的新高,但每年仅约有15%~20%的报考人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最后大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人进入律师事务所成为实习律师,少部分进入公务员系统或各大公司工作。进行入律师事务所成为实习律师的人员要在一年的实习期内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通过律协的严格考核才能向司法局申领律师执业证,如果考核未通过的,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取得执业后每年除了定期参加律协组织的律师培训,律所及团队还会安排许多培训,有的律师还需结合自身情况自费参加社会上的各种法律培训及跨专业培训。约三至五年,一名律师才能达到基本上独立办案不至于出现大的失误的成熟律师的要求。律师的培养之难及成长之难,由此可见一斑。
律师的业务按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本文就简单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又可再分简单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一句律师界的名言是-律师的荣耀在法庭,说的正是诉讼律师。而刑事诉讼律师的收入虽然比不上民商事诉讼律师,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律师是为了人类的人权、生命 、健康、财产等争取权益的,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从来都是占据重要和主要地位,因而更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刑事法庭上诉讼律师的表现是全方位的,仅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来举例,刑事诉讼律师大多是在法庭上同指控方直接交锋的角色,对整个案件的把握都通过庭审展现出来,需要简明扼要的逻辑论证和语言上的精确表达、机敏但有条不紊的诘问和回答、对全案证据的逻辑把握和编排,并辅以可视化的方式向公诉人、法官逐层梳理并论述。法庭需要诉讼律师在遵守法庭纪律下张弛有度地还原事实及表达情感去说服法官,结合法理和社会所遵循的道德与价值观对全案事实与法律适用据理力争、维护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治与人性的光辉。
刑事诉讼律师在有力维护被告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我们也常常在不同地场合听到或见到在执业时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触犯刑法获罪,这些案例给我们启发与警示--刑事诉讼律师的防弹衣就是依法执业。依法执业就要了解哪些是我们刑事诉讼律师容易触及到的雷区,从而避开执业风险。刑事诉讼律师在执业中有可能涉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在刑法中是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诈骗罪、二十三章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三节妨害司法罪、二十五章中的行贿罪、二十六章中渎职罪中的规定,相应的罪名是266条诈骗罪、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妨碍作证罪、307条之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之三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09条扰乱法庭罪,390条行贿罪,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虽然律师入刑的案例很少,但是每一起案例对律师行业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总结刑辩律师在执业中最有可能获罪的风险点在何处,从而吸取教训,增强我们的执业风险防范能力,更好地参与刑事诉讼,维护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律师的正面形象。
刑事诉讼律师的执业风险,即来源于律师本身,也有外部因素。律师面临执业风险,首先要从自身寻找原因。绝大部分律师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要求,但仍有极少部分的律师因不了解执业风险点在何处,特别是这几年出现年青律师在执业中不小心触犯刑法而获罪的案例或是被投诉至司法局而受到行政处罚,留下执业的污点与一生的遗憾。其次,外部环境带来的执业风险同样不可忽视,我国封建社会时间较长,老百姓对法治的观念仍是半信半疑,相当一部分老百姓仍认同出事找关系的观念,对律师的作用认为是通过律师与公、检、法的公关而达到减轻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目的。第三,“官本位”的思想依然甚嚣尘上,有些领导或公权力部门或公、检、法工作人员并不承认刑事律师的专业知识及辩护能力,只是将之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摆设,当面或是背后公然声称请律师没有用。第四、诉讼程序毕竟是非常复杂和专业的,作为刑事诉讼律师有时也确实无法用通俗的语言将相应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程序法律规定向委托人或被告人一一解释阐述明白,加上社会大众文化知识及理解能力不同也产生一定的误解,这两方面会对刑事诉讼律师正确地进行诉讼参与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阻力与困扰。笔者现依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并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来分析来自案件本身及委托人或被告人有可能给们带来的执业风险及规避的技巧,一切围绕如何让委托人及被告人认可我们的律师的工作及律师这一职业来阐述,促进与被告人、委托人及司法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互信,减少投诉,不触犯法律:
一
接案前的注意事项
(一)接案前的接待律师应是本人或与团队成员共同接待,并做好记录。
除非特殊情况,才允许团队成员单独接待,否则有让对方产生不重视咨询人及咨询事项的感觉。刑事诉讼律师每年都办一定量的案件,办案是工作,介对被告人或委托人来说他这一生也许就遇上这一件案件,他(她)的心理就是我确定委托的律师你一定要重视这个案件。接待时这个律师若在场并能耐心地倾听他的观点,体现出足够的专业素质,团队人员同时展示出专业的素质并做好记录,这对建立起委托双方的信任是非常重要与关键的。
(二)接待地点宜在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自己选择的交谈地点。
在律师事务所接待被告人或委托人是首选,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办公的正式场所,是谈判、沟通、协商事情的主场地,最能让被告人、委托人或其亲朋直观地感受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律师的形象,其次是在律师自己选择的交谈地点,视不同的被接待人安排不同地点,如茶室、咖啡厅。一般不上门服务,即不到被告人或委托人的单位、家里或他们安排的地点谈案件,主要是不够正式,所去的地点对律师来说也不熟悉,避免不可控的因素出现。
(三)谈话的方式与语言。
接待时主要由委托人或被告人叙述,由律师先倾听,了解基本的案件情况后再详尽分析,同时适当控制谈话的时间,具体按案情杂程度来定。宜用普通话来进行交谈,如律师知晓委托人或被告人的地方方言可以用地方方言进行交谈,视委托人与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及对法律的理解以通俗的语言或专业术语进行交流。
(四)接待时遵守“五不”原则
“五不原则”指不承诺结果、不承诺公关、 不私下收费、 不贬损同行、 不签风险代理合同。被告人或委托人遇自己或亲朋涉及刑事案件,心情自然不同,他们更加关心案件的结果,有时也表现的比较功利,这些都无可厚非,但作为刑事诉讼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底线。所谓的不承诺结果是因为法律未赋于律师有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故律师是以一已之力,运用自身的专业能力,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之所以刑事诉讼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是刑事诉讼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因律师的参与是保证案件不会出现或少出现冤案的保证,同时也是对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种监督。不承诺公关是因为律师这一职业身份等同于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它是以法律专业知识来维护被告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是用这一身份与公、检、法进行勾兑来影响判决结果或获取名利的,我们要做有尊严的律师,不做公关型的律师。不贬损同行这是我们的职业道德,虽然说同行相斥,但是同行也是和我们一样通过各种努力取得做律师的资格,作为同行更能理解律师的艰辛,律师圈很小,有时你无心或有意的一句话有可能经多人传述而偏离了你的原意,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在不贬损同行原则下最重要的是在被告人或委托人解除前一个律师的委托转而委托自己做受托律师时不要对前一个律师做任何不好的评价,更不能要求被告人或委托人向前一个律师退律师费甚至挑拔被告人或委托投诉前一个律师,这是对同行付出劳动的尊重。不私下收费是对律师执业纪律最基本的要求,私下收费不仅损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名誉,会增加律师被投诉的机会,且在私下收费情况下,律师应被告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做违背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事可能性加大了,这人为地增加了执业风险。不签风险代理合同主要理由一是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不允许刑事诉讼辩护或代理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二是签了风险代理合同,出于对名利的渴望,律师有可能会以不正当的手段开展工作,主观上增加了刑事诉讼律师的执业风险。
(五)视情况适时对被告人或委托人增加心理疏导。
刑事案件关乎于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重大的刑事案件轻则让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则让人失去生命、身体健康或是企业的倒闭等。部分案件的委托人或被告人及其亲属受不了打击,会短时期无法接受事实,有时在与刑事诉讼律师见面时痛哭流涕,或在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在这种情形下,个人认为刑事诉讼律师应主动对他(她)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她)们重新振作起来,如果作用不大,可以推荐心理咨询师给(她)们。在被告人或委托人与律师日常联系中适时对被告人或委托人增加心理疏导会促进行双方建立良好的互信与尊重。这项内容有赖于我们平时多增加一些心理方面的知识及多交一些心理咨询师的朋友。
二
接案后的风险防范
(一)对言辞证据不主动调查取证,对客观性证据应主动调查取证。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并没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的证明责任。律师可以调查取证的材料分为对主观性材料的取证与客观性材料取证。前者指言词证据,指对证人调查取证。后者指各种客观的书证、物证等。如果有证据线索或证人,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是客观性证据,律师应积极调取,做好提取证据笔录。因为调取客观性证据往往是书证,保存在相关部门,可信度较高,一般不容易出现执业风险。从前十年国内发生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案例来看,风险点大多在对证人的主动取证上。对于被告人或委托人强烈要求律师对证人调查取证时,律师应及时对他(她)进行沟通、说服,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或证人出庭申请,并且律师不应与证人有任何形式的见面与通信,律师与证人的第一次见面应是在庄严的法庭上。
(二)做好工作日志,及时让委托人或被告人签字确认律师的工作量。
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不同的地方是对刑事案件的案情沟通及提交证据情况不能如民商事案件那样的充分沟通,这里主要是指与委托人的沟通与证据交换意见。律师不论是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还是是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其中涉及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法条、法律文件非常之多,专业术语亦是,大部分委托人或被告人要在短时期内理解或是了解真的相当不容易。刑事诉讼律师出于保守侦查秘密及避免串的供的嫌疑,不能向被告人、委托人透露相关的案情及证据情况。被告人或委托人对此很不理解,有时是涉案被告人理解,但委托人不理解,有时被告人与委托人均不理解,被告人不理解会对律师产生信任危机,委托人是付律师费给律师的一方,发生不理解时委托人会有怨言或唯结果论,这是经常出现的问题,这需要刑事诉讼律师艺术地向他(她)们阐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以为他(她)们着想的角度去妥善处理,同时指出他(她)们可能会触及的风险点在哪,一般情况下这样处理后,80%的被告人与委托人能理解与继续信任受托律师。如果能做好律师的工作日志,及时向委托人或被告人反馈可以反馈的工作情况,及时让委托人或被告人签字确认工作量,更加能大量减少这方面的妨碍,有时完全不需要再做前述的解释工作。笔者的经验是大部分委托人及被告人在看到我的工作日志或工作量清单后基本上不会再有什么不理解了,反而会认可我们的工作。
(三)对言辞证据不主动调查取证,对客观性证据应主动调查取证。
如取保候审申请书,返还财物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作为律师的确会比被告人或委托人更专业,但是有时出于对法律人的思维定式容易忽视被告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如有时明确知道某个取保候审的申请不可能被办案机关接受,就劝说被告人或委托人不用申请,但是有时案情是会发生变化的,万一被告人有可能被取保候审了呢?大多被告人或委托人在乎的必然是结果,但是作为律师你愿不愿意提交申请以及有没有去提交申请这是个态度问题,如果态度出问题,那委托人或被告人对你不满意是当然的。笔者的经验是只要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或对案件有利的申请一律提交。
(四)属于还不能给委托人或被告人看的材料坚决不能出示。
如尚属侦查秘密的卷宗材料、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意见书、律师书写的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对于这一类的材料有很多律师很困惑,不知哪些是不该提供给被告人或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接触较多的应是属于秘密类的材料,如侦查阶段的卷宗材料,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意见书,律师书写的有引用卷宗材料的法律意见书等。关于这部分属于秘密的规定主要在《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其中《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支付宝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7点除““绝密”第4项以外的大案、要案、侦察和预审、处理案犯的情况”。第8点“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犯的关押地点等情况”。第14点第6小点“不属于“绝密”、“机密”案件的立案、侦察、破案、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治安事件的防范措施、工作部署”。第14点第11小点“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
(五)需通知或告知的事项可以通过做谈话笔录、短信、微信及电话录音固定。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些如被告人请求亲属为其筹款赔偿给受害人、与受害人方和解的方案、代为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被抚养人,代为支付欠款,购买生活品用于在看所守内之用,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律师在每一个阶段所做的简要工作,开庭时间、上诉期限、开庭旁听的纪律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办理旁听证的流程、判决生效后家属何时向看守所申请会见等等。这些是法律允许且必须要让被告人亲属知晓或征求他(她)意见的事项一定不要疏漏。被告人及委托人对这些事项是很在意的并且这些事项的及时通知很容易取得被告人或委托人的信任。
(六)保守在办案过程中知晓的被告人隐私或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保守办案过程中知晓的被告人隐私或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仅律师执业纪律或执业道德的要求,更是体现了律师的素质。不当泄露的后果如果发生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律师是无法控制与承担的。现今的传播工具特别发达,律师管好自己的嘴特别重要。
(七)不在微信朋友圈、QQ、微博等自媒体上发布或转发不利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的言论及敏感案件信息。
自媒体的传播特别迅速,多年以来,老百姓或是律师在微信朋友圈、QQ、微博等自媒体上发布或转发不利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的言论及敏感案件信息而被调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已不少了。作为律师,遇事不应急燥,更应对敏感的社会事件等进行理性分析后,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要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
(八)刑事事案件风险告知暨廉洁提示书需委托人签字。
在委托人签委托合同同时要向其出具一份刑事案件风险告知暨廉洁提示书,由委托人亲自签署后复印一份交由委托人,原件附卷。这份材料签署的意义在于专业的刑事诉讼律师告知被告人或委托人不可以要求律师做违法的事项及诉讼包含的不确定的风险。
(九)应及时制作笔录的其他事项。
如委托人或被告人不同意律师辩护策略,委托人或被告人对律师反复解答的案件相关问题仍不明白,委托人已经提出要向律所、律协等单位投诉等情况下,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或被告人做一份或数份笔录,将相关问题或事项阐述清楚后由委托人或被告人签名,此笔录应由两个律师在场为妥,原件附卷备查,复印件可交给委托人一份。
(十)不要过分善良,超越法律底线。
善良是作为一个人最应该坚持的品质,但是过分善良容易被极少部分别有用心的被告人或委托人利用而产生执业风险。律师应保有法律底线,要学会有技巧地拒绝被告人或委托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十一)会见时严格遵守看守所的规定
律师会见时依法不受监听,但看守所干警可以通过监控看到会见时的情景,这个监控的目的是为了看守所的场所安全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如果律师有违法的行为是很容易被看所守知晓的,且监控录像会保存一定的时间。律师在会见时应主动拒绝被告人或委托人提出的各种违法的行为,并进行普法。如果违反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律师可能会因看守所投诉到司法局被处于行政处罚,被告人同时也要被看守所处罚,严重时,律师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调查或其他更重的处罚。
(十二)提醒被告人因犯特殊罪名的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类案件、毒品犯罪时,律师及委托人有可能通信是在被不知情下已被监听了,因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人的通信联系的语言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谨慎地表达,不采取易被办案机关误会的表达方式,不迁就被告与委托人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十三)及时对被告人、委托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进行庭前辅导。
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前的庭前会议等程序,终于要开庭了,所有的证据、证人出庭、专家证人出庭、与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依法对抗、交叉询问的提纲等等都准备妥当了,但是如果被告人缺少对开庭程序的了解,那就无法配合律师开个好庭,甚至会因法庭肃穆而慌乱,如果委托人与被告人的近亲属不了解法庭开庭程序及旁听应遵守的纪律而出现听庭不明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那对律师来说都不是一场成功的开庭。对委托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庭前辅导在时间允许时应各进行二次,庭前辅导的时间可以在案件移至法院审判时及开庭前会见时进行,辅导必须详细,辅导的内容主要是与案件罪名相关的实体法及程序规定及开庭程序,法庭纪律,开庭时被告人、旁听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检察官、法官、同案其他被告辩护人、受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思维及被告人应如何有理有节有利地应对、被告人庭上的礼仪、被告人庭上的表达、语速及如何与律师配合开好庭等等。
三
案件结束后的风险防范
(一)书写上诉状及告知委托人、被告人上诉的权利及期间。容易出现投诉的情况多是律师没有及时告知委托人、被告人上诉的权利及期间及书写上诉状,这个完全可以提早写好并用电话、短信、微信、QQ邮箱的形式多方通知委托人,至于被告人则可以由诉讼律师在一审判决后写好上诉状在上诉期内去会见让其确认是否上诉。
(二)卷宗材料不能以任何方式复制给被告人、委托人。虽然案件判决了,所有的证据材料也在法庭上公开展示,但是这些由诉讼律师保管的卷宗材料还是不能复印给被告人或委托人,我们无法知道他(她)出于何目的并用于何处,无法把控出具后会出现什么不良的后果。有可能他(她)们拿去与证人对质、报复证人、骚扰办案人员等等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以给被告人或委托人的是判决书。
审查合法手续后留一套手续原件或复印件签字、按手印后注明用途,交律师所备案后可以复制。一般是申诉时用,最好由律师之间交接。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曾是该案件的诉讼律师依法应与人方便,但最好由律师之间交接更不会出现差错与执业风险。
律师要有案件才有收入,有了收入才能安心办案、进行专业上的提高,但是不能只看收入而忘了执业风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与防范执业风险必须并重。律师如何防范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除了要提高专业能力,更要注意在执业细节上规范自己的行为,让被告人及委托人了解刑事法律、认可刑事诉讼律师的工作、职责,而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沦为被告人及委托人的工具。
主持人:感谢刘颖律师的分享。刘律师从接案前的注意事项、接案后的风险防范和案件结束后的风险防范三个方面向大家阐述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注意事项。下面有请李茨安律师针对刘颖律师的演讲分享自己的心得。
点评人李茨安:各位群友大家好,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的刘颖律师为了提高刑辩律师防范风险的能力,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成果,十分的难能可贵,我谨表示衷心的感谢。刘颖律师对刑事律师执业的风险防范讲得非常细,深入浅出。尤其是刚刚提到的涉及执业风险的有关罪名条款,希望大家紧记。对于刘律师提到的接案地点的要求,我深有同感,同时对待执业报复的风险,我也想谈点我的看法。
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亲属接触的其间发现重要的证据,而不被侦查部门采信的时候,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监督部门进行反映,保护律师的权利,也保护被告人正当的合法权益。2016年我经办一个案件,有关部门妨碍律师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侵犯到被告人的权利,为此我向人民检察院上一级部门提出意见,向纪委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最后得到采纳。同时2016年我在广州办理一个相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我给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书面写信,最后在公安部的监督下,相关问题很快得到解决,很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避免了个人的执业风险。
此外,对于刘律师提出的保护好律师的相关资料不流失,不泄露国家机密的问题,我也深有同感。我办理的贩卖毒品的案件中,有很多的指认现场、取证现场以及搜查现场,很多人包括当事人的亲属、社区的领导都作为见证人参加了整个案件的过程,如果把这些资料泄露给被告人和被告人的亲属肯定会引发社会矛盾,破坏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以及各种组织社会关系,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隐患,同时也不便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利益。只有坚守了底线,才能走得远,走的好,不能贪图一时的荣誉利益而铤而走险,这样会竭泽而渔。
关于结案后案件的相关材料的风险防范,我认为除了律师事务所要求归档的案卷材料外,其余的应当全部销毁。否则一旦流失,可能造成相当大的不良社会后果。此外,要跟被告人和委托人的家属保持联系,得到他们的认可和认同。现在的通讯很发达,如果我在办完事情后立即给我的当事人发送一个位置定位,告诉他我的工作成果,及时与当事人保持沟通,这就是我代理刑事案件取得当事人认可,勤奋敬业的一个最好表现。以上说的不完整的地方,希望我们的龙大律师来完美收场,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李茨安律师的点评。下面有请龙元富律师。
点评人龙元富:各位听众朋友六时吉祥。今天晚上这个话题讲的人很多,说明这个问题大家都很重视。今天晚上我们的主讲人刘颖律师把这个话题讲得很细,我们前面一位点评嘉宾李茨安律师也热情洋溢,现身说法,把自己的一些成功经验介绍给大家。我们整个执业流程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我们执业的风险点,我觉得这个说法非常有道理,因此我一边听讲座一边在帮主讲人进行总结,我总结了八个字——规范精细、谨言慎行,我认为做到了这八个字就是最好的风险防范。
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就是用来规范人民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往,包括生产交往,生活交往乃至私人交往等等,所以我把规范摆在第一位,首先是必须得规范。只要整个执业活动都做到了规范,我个人认为不会有太多的风险。我为什么会这么说?我们首先要明白风险的概念,它来自于西方社会,英文名字叫risk。意思是产生某种事故,从而导致我们的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或者可能性。现在广义的风险理论指我们预测的结果或者计划的结果。我们刑事律师的风险确实是相当大的,任何一个案件,当事人在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交付律师费之前,肯定让律师做一个预测或者预判,但是这个预判跟将来的最终的判决结果,很难做到完全一致。律师的思维主要是一种理论性的、预测性质的评估性的思维,而法官的思维主要是一种公共决策性质的判断和一种利益均衡,所以无论是思维的逻辑、思维的方式、思维的内容还是考虑的各种因素等等都不一样,所以律师的预测和最终的裁判结果通常情况下很难完全一致,这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我们今天晚上谈的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是研究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我一直认为刑事律师其实也应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辩护律师;第二类是被害人代理人,我本人就代理了很多种被害人代理案件;第三类是刑事非诉律师,也就是现在兴起的刑事风险防控律师。我们今晚的话题本来谈的是刑事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防范,现在我们通过自身的风险防控的研究还可以延伸到将来我们开展刑事合规,又或者叫刑事风险防控、刑事风险管理业务,这个业务远比所谓的诉讼业务,无论是辩护还是被害人代理业务都更有意思,更加能让我们律师发挥,更能体现律师的作用。
就如今天晚上主讲人所讲的,从我们接触客户那一刻开始到签订委托合同再到我们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尽可能的做到精细,也就是竭忠尽智,尽心尽力。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的社会,但在过去,古人也有风险意识的管理。恰好今晚的主讲人来自福建,在福建有种“妈祖信仰”,渔民在出海前拜妈祖,乞求自己出海过程不要遇到大风浪,这其实就是一种风险管理。
通过规范我们自己的言行,不断的提升我们执业技能,跟客户沟通的技能等等,总体上规范我们的执业活动,提升我们的执业能力,从而整体提升我们办理案件的质量。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只要真正能够做到规范精细,又能谨言慎行,就不应该有太多的风险。我的点评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龙律师的点评。今晚的讲座可谓干货满满,三位律师将自己多年的心得体会无私的分享给大家,感谢三位律师的精彩演讲。今晚的讲座到此结束,祝大家晚安。
(以上为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第46期线上讲座文字版,由联盟秘书处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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