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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phie, Volume 105 issue2

域外编辑部 法理杂志 2021-10-28




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phie

Volume 105 issue2


本期一共有6篇论文(Article)。


论文部分第一篇文章是 Philipp Siedenburg所写的《法律决定的语言呈现和制度结构:论唯一正解命题的语用转向》,本文试图将早期德沃金有关唯一正解命题的讨论调整到一个语用学的视角,并为“唯一正解”的二元语言呈现是否能得到证成这个规范性问题提供评价标准。


第二篇文章是 Walter Kargl所写的《刑事诉讼中的真理、信念与知识:怀疑论阴影下的理性认识前提》,本文认为两种真理观立场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反映,《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法院有责任探索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认为法官的确信足以执行这一任务。这是否被看作是矛盾的,取决于人们对真理问题的看法。


第三篇文章是 Guglielmo Feis所写的《法律领域中的不可能》,本文提供了研究法律领域中关于“不可能”的框架。


第四篇文章是 Francisco Carpintero Benitez所写的《人作为“homo larvatus”和对他人的认知》,本文认为意识或感知是对他人的认知中建立的。行为主义者考量社会层面上的人格构造,这并不足以对人格做出解释。


第五篇文章是Samuel Seebaß所写的《宪法化的国际法中,国家能否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本文认为不解决宪法合法性问题,国际法中的宪法化假说就不能主张有效性。本文试图将人们熟悉的国家主义回答——制宪权与宪制权利之间的区别——运用于解释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突出作用。


第六篇文章是Alexandre Zabalza所写的《生态挑战和新身份:土地权和住所权》,本文提出一个新的能在法律上将人类和其自然资源联系起来的概念工具:内部身份。这种可答责的身份将允许制定一项新的土地权利,用于来保护土地和及地球共同体,以实现普遍正义的目标。




【Articles】

6 essays


01


法律决定的语言呈现和制度结构:论唯一正解命题的语用转向

作者:Siedenburg, Philipp

摘要:本文试图将早期德沃金有关唯一正解命题的讨论调整到一个语用学的视角。德沃金的唯一正解命题理所当然是错的,但这仅仅是本文接下来论证的前提条件,而非本文的主题。“唯一正解”将会被当作一种言说模式来检讨,该模式并没有为不同的法律观点留有空间。这一言说模式可以被重构为诸类言语行为的特定结构,而这些言语行为是所有法律决定的一部分。我们将依据言语行为理论和约翰·R·塞尔的社会本体论,从分析的视角来检验该观点。因此,在假定德沃金的命题为假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为“唯一正解”的二元语言呈现是否能得到证成这个规范性问题提供评价标准。



02


刑事诉讼中的真理、确信与知识:怀疑论阴影下的理性认识前提

作者:Kargl, Walter

摘要:任何以真理问题为主题的法律理论也必须处理两种对现实的看法,乍看上去这两种看法是截然不同的。根据一种观点,真理意味着与现实相符,而根据另一种观点,真理是理解过程的结果。这两种立场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对应物,《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法院有责任探索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认为法官的确信足以执行这一任务。这是否被看作是矛盾的,取决于人们对真理问题的看法。在哲学语境中,真理可以被解释为内在不可获知的,但在诸如法院案例等实践程序的框架内,如果没有与经验的客观参照点、某些惯例或对意见的真实性的信念相关的前提条件,就不可能进行下去。为了使这种信念在说服他人方面产生效果,个人确定性必须能够与不完全在法院职权范围内的经验证据相结合。然而,因为我们不应当把一般人类经验的知识、自然科学的见解和概率论的标准理解为具有纯粹的客观性,那么,在实践言说语境中,尽管存在理论上的反对,对仍然存在着不能被合理怀疑的真理的概念。



03


法律领域中的不可能

作者:Feis, Guglielmo
摘要:本人提供了法律领域中关于“不可能”的框架。本人提出两个主要观点:(P1)在法律领域中,“不可能性”和“不可能”的使用经常是不融贯的;(P2)在法律中,我们经常将多种“不可能性”概念和其他与“不可能性”不同的概念都称作“不可能性”。



04


人作为“理性动物”以及人与人的相知

作者:Benitez,Francisco Carpintero
摘要:我们的文化传统把人定义为,互不交心与形单影只的。托马斯·阿奎那不否认这一事实,但他坚持认为,“社会交往”应当属于人格养成的一部分,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同时每个人又都生活在社会之中。因此,通过“与他人相交”,人的意识或良知得以形成。行为主义者,从科学的角度对人格在社会中形成的思考,并不能完全地解释人格。人是“理性的动物”,亚里斯多德在他的《形而上学》中,把人抬高至首要之物来谈论。对这些观点,尤其是作为首要之物的“理性的动物”这一观点的思考,必然是把存在或宇宙理解为本质上“与人相关的”。



05


宪法化的国际法中,国家能否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

作者:Seebaß, Samuel

摘要:如果不解决宪法合法性问题,国际法中的宪法化假说就不能主张有效性。本文试图将人们熟悉的国家主义回答——制宪权与宪制权(constituted power)之间的区别——运用于解释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突出作用。

本文基于对西耶斯神甫(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和卡尔·施米特的理论进行跨国性应用的修正。本文提出,国家作为制宪权,在宪法化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的潜在作用首先是一个视角问题: 如果制宪权问题是作为一个技术来源问题提出的,那么,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作为最终参照点的地位乍一看可能被视为类似于民族国家内部人民主权的自我展现。一旦制宪权问题成为一个合法性问题,国家的立法权限就不再足以将其重建为跨国制宪权。



06


生态挑战和新身份:土地权和住所权

作者: Zabalza, Alexandre

人类纪以来,人类首次面临生态威胁,而且人类既是威胁制造者也同样是威胁受害者。

全球化原则揭示了一个矛盾的成分:增长的经济财富对自然资源是有害的,自然资源正在被耗尽。这种现象如果能一方面保护人类自由,另一方面可以保护自然遗产,那么其就不会产生道德影响。但是,环境资源的消耗实际上影响着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于此,我们的目标是提出一个新的能在法律上将人类和其自然资源联系起来的概念工具:内部身份。这种可答责的身份将允许制定一项新的土地权利,用于来保护土地和及地球共同体,以实现普遍正义的目标。




译者

童海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于   婷,周月阳,郭东城,罗嘉敏,王小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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