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1-4月·法学类C刊)
编者按
为了实时把握法理研究动态、跟踪核心期刊法理刊文动向,“法理杂志”微信公众号特在“学界”栏目项下专辟版面,定期梳理、报告我国被统计入核心检索源的222本重要期刊(包括CCSCI法学类来源期刊、集刊,CSSCI扩展版法学类来源期刊,CSSCI及其扩展版综合类、高校学报类社科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法学类期刊)的“法理”刊文情况,报告科目包括刊文篇数、文章题名、作者姓名及其简介、论文摘要、论文关键词等。本文依照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目录所列顺序排列法学类期刊所刊登的“法理”文章,整理工作由我刊(号)编辑胥纳、刘庆祝、徐辉同学(均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共同完成,如有遗漏或者错误,敬请各位读者朋友海涵并指正。
刘庆祝
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选文依据】
第一,我号在摘选、划定“法理”文章范畴时,综合参考以下三项标准:
1.作者的研究领域;
2.论文的研究对象;
3.论文的中心问题,得出的核心结论。
但在判断跨学科文章时采取“宽容原则”,也即,既将非法理学者的法理文章纳入统计,又报告法理学者所作的其他理论法学、基础法学讨论,还统计研究领域兼跨法理和其他基础法学的学者所作的理论法学、交叉法学类论文(如“表达权的语义学阐释:一个批判的视角”等)。
第二,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三点:
首先,比较法学与法学教育的相关研究被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加以报告,但由比较法学者所作的偏于外国法制史的相关研究未纳入统计范围;
其次,如前所述,因采“宽容原则”划定统计边界,部分非法理学者的法理论著亦被纳入统计范围,但仍以合理性原则限制宽容考量,即凡是混杂有原学科研究旨趣的文章,纵使其身涉法理研究,亦不纳入统计范围。譬如,龙大轩教授的“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哲理思考”一文依“宽容原则”被纳入统计范围,而其“守正出新: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意义”则因探讨“‘德法合治’思想的历史渊源”而被合理性原则识别为法律史学项下的研究成果;
最后,以新型法律事实、社会事实等未来法治要素(如算法、人工智能、新兴/型权利等)为研究对象的论文,若其解决的问题、探讨的侧重、使用的方法属于法理研究之范畴,则被归入本次统计范围;否则,不予统计。譬如,“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文涉及法学研究范式转型之议题、“作为算法的法律”一文涉及对法律本质的重构性思考,均应被纳入统计范围。
2019
C刊
法学类
1
《比较法研究》 双月刊
(2篇)
1. “选购成衣”与“量体裁衣”:欧陆与英美司法进路之比较
李红海,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欧陆与英美两大法律传统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官可否为手头的案件形成适合于它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规则,即法官可否造法。基于此,欧陆司法的进路是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选取已有的制定法规则并从立法者原意等角度对之进行扩大或限缩解释,以使之能涵摄手头的案件,这种思路可形象地称为“选购成衣”并对之进行修补加工。而普通法法官则是从案件本身的事实出发,“量体裁衣”,以案件内在的是非曲直为指引,以既有规范为基础,以案件事实为条件,形成适合于案件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欧陆法;英美法;司法解释;判决理由;裁判要点
2. 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模式
王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其本质是法官适用制定法证立判决。其要义不在于创制一般法律规则,而在于将制定法应用于判决证立之中。法官承担依法裁判和公平、公正裁判的义务。但制定法是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为每个具体案件都准备好现成答案,法官不得不通过解释制定法以获取裁判理由。法官审判案件受制定法的约束,但法官对制定法具有广泛的解释权与酌处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澄清制定法含义;二是平衡制定法冲突;三是正当背离制定法。因此,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具有三种基本模式:涵摄模式、权衡与平衡模式、衡平模式。
关键词:判决论证;涵摄模式;权衡与平衡模式;衡平模式
2
《当代法学》(双月刊)
3
《东方法学》(双月刊)
4
《法律科学》(双月刊)
(5 篇)
1.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
杨宗科,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具有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奠基于马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中,并且是一个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并始终秉承服务于人民的阶级立场,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判断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教条,而是高度包容和开放,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和中国化,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治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批判力、回应力和引导力,理论更具生命力和科学性。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在此基础上,合理吸纳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依法治国;法治;当代价值
2. 中国传统法理学的精髓及其当代意义
张中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从广义法理学来理解,中国有自己传统的法理学。从广义法理学出发,中国传统法观念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大法观念,包括意识、规则和习惯,表述为合理或者说具有正当性的秩序和规范体系。它的哲学是天、地、人一体的生命哲学,亦即万物有机的世界观。在全球范围内,在人类历史上,中国传统法理学的这些精髓不仅在内涵和特质上独一无二,而且亦同样内含人类法律对真、善、美共同理想的价值追求。中国传统法理学的大法观念有利于克服实证主义法律观的过度狭窄,动态的合理正义观有助于我们确立主体的自觉和文化的自信,而生命哲学亦即有机世界观对机械唯物论和原子世界观的非生命性都是一个超越,从而在法的哲学上形成道德对功利的引导之势,促进人的类本质在法律中的实践和实现,以迎接全球化时代和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法理学;法治;传统
3. 法哲学的视域
——基于法律陈述的预备考察
陈曦,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视域是人理解世界的场域,任何法哲学皆内置视域。法律规范是理解法律现象的基本图式,法律陈述是带有视域印记的法律规范存在形态,是考察法哲学视域的恰当对象。内在法律陈述和外在法律陈述是法律陈述的两种基本形态,其分别与内在视域和外在视域这两种典型视域对应。遵循这一线索,可通过考察既有法哲学对法律陈述的理解反观其视域,从而形成视域内外二分、外化补强、内化补强、内外融合之视域谱系。整体上看,视域不仅直接影响法哲学的理论构成和争议,而且是评判法哲学的重要标准。在未来的研究中,中国法哲学家可将确立视域根据、扩大视域影响、强化视域判定作为法哲学视域研究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法哲学;法律陈述;视域;内在视域;外在视域
4. 正当性、权限与边界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党内法规之证成
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传统行政法上,诸如政府与公务员、公立学校与学生之类的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之范畴,这种关系由其内部自带体系的规范调整,并排除法治主义的作用。二战之后,基于法治观念和人权理念的提升,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尽管有所收缩,但其所作用之领域仍属于“法治普遍性之例外”。鉴于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属性,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仅可以充当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也可以为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边界提供理论依据。正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党内法规才具有独立于国家法体系而独立存在的正当性;同样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当受“特别关系”之拘束,其效力不宜漫过“特别权力关系”之边界。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党内法规;正当性;权限;边界
5. 新兴权利司法推定:表现、困境与限度
——基于司法实践的考察
王方玉,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指当事人提出的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但又期待司法机关加以认可的各种贴上权利标签的诉求,因此新兴权利是学术话语而非实证的法律概念。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司法机关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或自然本性等作为依据推定认可新兴权利。司法机关的权利推定会遇到新兴权利扩张性与司法保守性之间的困境,有时必须要否定一些新兴的权利诉求。基于依法裁判的要求,现行法律规定是推定新兴权利的强势理由。在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以伦理道德等作为推定依据时,司法机关应持一种克制的能动立场,寻找合理依据认可新兴权利,但不能违背无害性、可行性等本质性要求。
关键词:新兴权利;司法推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本性
5
《法商研究》(双月刊)
(2 篇)
1. 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指南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极其深刻地改变了中国司法领域的基本面貌。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习近平以马克思主义者的坚定理论勇气,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司法学说,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涉及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司法工作的核心理念、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和重点等广阔的司法领域,形成了内容丰富、导向鲜明、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新时代司法工作重要论述,构成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对马克思主义司法原理在21世纪中国的创新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司法理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现代化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模式之反思
彭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参与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统一法律适用和树立司法权威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司法解释、司法批复和司法案例分别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的“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和“司法”模式。既有的三种司法治理模式在统一司法裁判的目标下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指导性案例这种新的司法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构成司法治理的“混合模式”。指导性案例这种治理模式的独特性不仅仅在于其兼具既往几种治理模式的优势,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难题提供制度性方案,更在于它向我们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统一裁判;指导性案例
6
《法学》(月刊)
(6 篇)
1. 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司法裁判的规范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见》已经认识到,司法裁判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推理或论证的过程,其目标在于追求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统一,进而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裁判文书说理要符合基本要求(四个基本层面、四个基本原则),也要反映法律论证的基本结构与内容。它要同时在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层面上开展,进行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认定和正确的法律适用,恰当运用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意见》没有就裁判文书不说理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解释,我们可以区分出事实不说理(狭义)、法律不说理(狭义)、事实说理不充分和法律说理不充分这四种情形及其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司法裁判;释法说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后果
2. 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
马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指导性案例筛选上“精英化”、适用上“法源化”等趋向,致使当下以指导性案例为一元表征的案例指导制度尚不足以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而现阶段仅从指导性案例制度本身寻求突破,障碍重重。因此,从我国司法国情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需求出发,跳出指导性案例、回归案例指导制度初衷,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以参考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多层级案例为辅助,保障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融合多层级案例的灵活性与时效性,建立二者相辅相成、互补促进的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体系,是破解上述司法困境的路径选择。与此同时,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还需进一步优化案例的体例架构、效力功能以及运行机制。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一元多层级;司法应用;困境;反思
3. 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化改造
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
摘要:中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尽管在制度的设计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容。这种“司法化”不足的改革局面,不仅会制约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也会影响改革方案的后续推出,还会使得制度改革的意义被冲击甚至被抵消。要确保法官责任制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就必须要正视当下中国法院的制度角色和制度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以司法化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法官责任的制度配置问题,通过法官责任的司法化认定以及问责机制的司法化改造,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性因素和激励性机制来调整以往司法责任管理过度依赖惩罚性资源的模式,才能将法官责任从司法责任的整体性裹挟中适度剥离出来,建立起既符合当下中国司法国情又能够确保司法权有序运转的法官责任制度。
关键词:法官责任;司法责任;司法规律;司法化改造
4. 论扩大指导性案例产生主体的路径及理论支撑
徐凤,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供不应求,不能满足实际审判工作的需要,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主体从而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是必要的,但这受制于现有《立法法》和立法理论的制约,需要相应的理论创新及其指导之下的制度创新。内生性法官权力理论为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提供了理论依据。该理论认为,立法机关在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权力和义务的同时,也就赋予了法官解释法律和在法律出现漏洞时续造法律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权力和义务,即法官的法律解释与续造权具有内生性,司法裁判权隐含和默许了法律解释与续造权。基于此,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地方人民法院也应有权遴选和公布其指导性案例,该指导性案例不再是裁剪后的文本,而应是判决的原始文本。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续造;内生性法官权力理论
5. 自主性的法学需要保持知识的反思性传统
周少华,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学术体制对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之“社会效益”的希求,不仅带来学术行为的功利主义趋向,也成为导致法学知识生产丧失自主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法学家的公众形象和社会角色变得模糊,在服务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法学家的自我身份认同并未与学术的自主性有效勾连起来。不同形态的法学知识之间不仅未能找到作为知识的共同特征,反而常常有一种鄙视链存在。其实,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决定了法学研究必须支持一种方法论多元主义。自主性的法学不仅仅意味着“中国问题”“中国立场”,还意味着法学向内反思的传统。法学知识无论是作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技术,还是作为思想创造与学术传承的文化产品,都应该保持知识的反思性传统。
关键词:法学;法学家;知识形态;反思性;自主性
6. 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邓矜婷、张建悦,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计算法学方法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它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以研究或解决某一法学问题为任务,通过运用已有的计算机方法,在已有的计算机能力基础上培养或发展完成任务所需要的计算机能力,再通过这一能力完成任务,并通过任务完成的好坏检测和完善计算机能力。它需要融合计算和法学思维。对它独立性的学术认可是计算法学发展的基础。形成开源、去商业化的计算法学生态才能充分发挥计算法学的优势,使法学研究在计算机标准化司法实务的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运用计算法学方法处理海量判决书可以分为判决书获取、数据预处理、要素提取、要素输出和准确率检查等步骤。提取要素时,应将判决书信息分为三类要素,针对每类要素采用合适的算法予以提取。详细的程序代码已经开源在网络平台上,供后面的研究者使用和检测。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计算法学;独立价值;基本思维;判决书处理
7
《法学家》(双月刊)
(2 篇)
1. 立法背景资料在法律解释中的功能与地位
——英美的司法实践及其对中国的镜鉴
王云清,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考察英美法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立法背景资料经历了从不被接受到被接受再到限制适用等阶段。作为一种发生学论据,立法背景资料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意图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具体解释方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从立法背景资料中获致可靠、妥当的解释结论,法官应该综合考量效力位阶、证据属性、文义优先原则、制定法的存续期间等因素。囿于意图缺失和出释入造、司法误判、选择性偏差等问题,这些资料宜作为法院 确定系争词语之含义的出发点而非终点。中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些经验性做法,但依然存在解释功能单一且偏重语义直觉、综合模式未成形且存在选择性偏见、忽视价值选择且误判裁量空间等问题,有待予以改进。
关键词:立法背景资料;立法后背景资料;法律解释;立法原意;认知启发式
2.为何选择“利益论”?
——反思“宜兴冷冻胚胎案”一、二审判决之权利论证路径
刘小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学界对“宜兴冷冻胚胎案”的既有讨论过于关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而无论是一审判决中对继承权的认定,还是二审判决中的处置权和监管权,都不依赖于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而是依赖于更为一般的权利论证。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基础性理由,一种是基于“生育目的”来讨论权利是否存在,而另一种是基于“利益”来证成权利,背后分别体现了“意志论”与“利益论”的权利理论。比较而言,在理论上,利益论是一种更具有综合性的权利理论;在现实层面,利益论能够更开放地面对复杂的关系,体现出权利的动态性特征。我们需要走向一种中国式的利益论权利理论。
关键词:宜兴冷冻胚胎案;利益论;意志论;权利论证;权利理论
8
《法学论坛》 (双月刊)
(4 篇)
1. 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法学意涵
姚建宗,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摘要: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表述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从法学角度来观察,新时代中国主要矛盾实质上就是,人民对于“法治”的日益增长的需要和“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的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方式也就是坚定地推进实施法治。
关键词: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法学意涵;法治;法律工程
2. 华夏文明秩序的再造
——党章总纲中的先锋队及其法理意蕴
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阐释华夏文明秩序在近代以来的重建与再造,是当代中国最根本的法理问题之一,党章总纲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理论文本之一,因此,有必要把两者结合起来,通过党章总纲去阐释华夏文明秩序的再造机理。党章总纲以先锋队理论开其端绪,以党的领导作为结尾。这就是说,党章总纲主要阐述了从先锋队到党的领导这样一根线索。这根线索恰好可以解释华夏文明秩序的再造:在这个过程中,民主政治取代君主政治,成为再造华夏文明秩序的唯一选择。但是,要将民主政治付诸实践,却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在20世纪上半叶,既有孙中山主张的两党政治理论,也有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提出并实践的先锋队理论,当然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理论。经过数十年的检验,根据先锋队理论展开的政治实践,最终找到了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实践形态,那就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相结合,从而完成了华夏文明秩序的再造。可见,党章总纲开篇提出的先锋队理论,既可以解释党的领导,也可以解释民主政治的中国道路,更加重要的,还可以解释华夏文明秩序的再造。
关键词:党章总纲;文明秩序;先锋队;民主政治;人民主权
3.法治文化认同:人的革新与寻根
王曼倩,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治文化认同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认同是关于人的本质的人的自我同一性,关涉“我是谁”、“我们是谁”等问题。法治文化认同是法治文化实践中人的同一性问题,解答了人在多元文化下的法治实践中如何看待“我是谁”、“我怎样做才是我”的法治自我认同。以人为主体存在为视角审视中国的法治进程,发现虽然国家主导的法治模式完成了制度建设,而大众缺乏对制度之上的观念认同;急速的现代化进程造成了人的情感和理性的断裂。因此,要实现法治文化认同应始终围绕两大主题:人的革新与人的寻根,应以人为主体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不断地通过革新和寻根的方式来实现认同。
关键词:法治文化;认同;人的主体性;全面依法治国
4.在价值理想与客观认知之间:法律明确性原则的理论空间
裴洪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英国剑桥大学联合培养博士。
摘要:法律明确性围绕着规则预告与权力拘束两个作用展开,特别是现代政治——法律理论出于对权力的不信任,围绕着权力拘束作用,在法律理论的方方面面形成了某种绝对明确性的理论诉求,在立法上要求彻底明确、行政法中要求严格限制裁量权的适用、司法中预设唯一正解。而当语义学和法哲学的相关理论引入到法律明确性的论域时,绝对明确性受到了全方位的质疑。凯尔森的“框架”法律理论为我们重新理解法律明确性原则建立了一个新的诠释模型,在这种相对明确性的理论框架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得以证立,从而使得法律适应现代社会需求,同时法律拘束权力的诉求也能得到满足。
关键词:法律明确性;绝对明确;框架理论;唯一正解
9
《法学评论》 (双月刊)
(2 篇)
1. 新时代首次修宪的法理基础
郭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张文显,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摘要:良法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它演绎出新时代首次修宪清新而深厚的法理脉络。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为载体的前提性法理奠定了良法善治的基调并树立起“修宪之善”的标杆,是整个修宪工程的拱顶石。程序性法理与实质性法理则构成修宪的两个支点,实现了过程之美与结果之善合奏、合规律之理与合目的之善共鸣、形式之精与内容之善统一,使前提性法理实至名归。法理的三频共振支撑着新时代首次修宪,而修宪也启蒙着新时代法理中国的成长。
关键词:新时代;修宪;法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善治
2.法教义学观念的源流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从历史上看,教义学观念首先起源于古希腊医学,随后古希腊哲学和古罗马的“规则法学”继受了相关观点并予以创新。法教义学经中世纪注释法学与人文主义法学奠定雏形,并由理性自然法学说提供方法论基础。源流时期的法教义学观念保持了大体一致:在基本观念上,法教义被认为是用以表述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或命题,具有权威性;在方法论上,法教义学被认为是公理演绎方法(几何学方法)构造出的概念-命题体系。这使得作为知识形态之法教义学有别于研究型思维、决疑术和论题学。澄清这一源流可以为当下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更为扎实的“历史的向度”。
关键词:教义;法教义学;权威;一般性规则;公理体系
10
《法学研究》(双月刊)
(2 篇)
1.法官个体本位抑或法院整体本位
——我国法院建构与运行的基本模式选择
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法官个体本位与法院整体本位是法院建构与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法院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对法官个体本位模式的趋从,但宪法制度安排、法院 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司法的社会生态、对法官的激励与约束条件以及综合统筹运 用审判资源的要求等,都决定了我国法院建构应当坚持法院整体本位。学术界从技术化层面论证的“法官独立”以及以此为核心的法官个体本位,都经不起实践逻辑的检验。法院改革的方向,不应是从法院整体本位转向法官个体本位,而应是从以院庭长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转向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当前法院的综合配套改革亦应在这一理念下进行,满足并完善法院整体本位所要求的基本要素。
关键词:法院改革;法官个体本位;法院整体本位;法官独立
2.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基于博士学位论文的考察
卜元石,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教授。
内容提要:基于对中国留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考察,可以简要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的基本情况。四十年来,中国法科学生留德数量不断增加,在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分布以及博士论文的选题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并且一定程度上存在就读学校集中以及博士论文指导教师集中的现象。中国留德法学博士是中德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使者,其研究成果以德语发表,惠及德语区读者;其归国后若从事学术研究,亦有机会将其研究成果通过中文出版物传播,对于中国相关法学学科视野的拓展、知识的丰富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中国留学生在德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期间以及归国后重新融入国内学术圈所面临的困难的反思表明,有必要从个人与国家两个层面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留学德国的契机,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并使之归国后更好地发挥才能。
关键词:留学德国;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德国法;法教义学;留学国别主义
11
《法学杂志》(月刊)
(4 篇)
1. 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原所长。
摘要:“枫桥经验”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典范。从源头上讲,“枫桥经验”产生于“枫桥”这个基层地方,属于当时个别地方的特定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但“枫桥经验”也蕴涵着许多普适性法治规则和法治方式,具有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和法治创新的普遍性意义。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就是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目标,把“枫桥经验”的核心要素纳入国家法治范畴,转换为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新时代法治化语境下的“枫桥经验”是历史经验与现实法治的统一、个别治理与普遍规则的统一、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的统一,是在党的领导下探索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生动典型和实践缩影。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
2.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化研究
——以“枫桥经验”为例
褚宸舸,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标准化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目标的重要路径。“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代表,其核心是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标准化在“枫桥经验”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诸暨市枫桥镇的标准化工作,在实现精细化治理目标、将标准化和智能化相结合、利用标准化对乡村自治予以规范三个方面具有创新性。标准和标准化有其局限性,所以自治、德治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要谨慎。因为标准与法律的关系密切,标准对法治具有补强作用,所以将标准化和法治化相结合,通过标准化实现法治化,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之一。
关键词: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法治
3.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实践: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李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秘书长。
摘要:“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智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新时代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约束和规范公权力,激发基层社会活力。在具体路径选择上,应总结提炼“枫桥经验”等基层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促进公众有序参与的民主机制、多元化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关键词:新时代;社会矛盾;基层治理;枫桥经验
4.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
——共建共治共享的意蕴、基础与关键
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红霞,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提出是对我国既往社会治理实践的发展与创新,具有丰富和独特的内涵,反映出我国社会治理从机制创新、体制完善推向格局营造新阶段,呈现出全面共治的系统要求,要求政府角色从“主导”向“负责”的重要转变。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命题的提出切实回应当下中国社会治理困境,敏锐捕捉了社会治理改进契机,是人民发展观的逻辑延伸,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传统文化,在多维度契合分配正义,最大限度地提升全社会价值认同。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在于,激发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全面完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预防和处置能力等,切实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同时,要着力培育社会主体公共性与治理意识,激发社会深层活力。
关键词: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政府角色;实质共治;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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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15 篇)
1. 法治改革再出发
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浙江大学资深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
2. 国家政治的法理:以合法性概念为核心的分析
李炳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法理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中国法学共同关注的新时代,法理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也发挥着极其特殊的作用。合法性是国家政治法理的核心议题。合法性范畴的法理意蕴不仅基于一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体现民众对于政治体系正当性的认同;而且包含了在现代宪制结构下,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法治化、规范化的实践过程;以及民众对于政治治理的实际效果、社会正义实现程度、公民权利保障诉求的综合认知。政治发展中的合法性危机主要源自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与政治认同的复合效应,其法理重建须着眼于提升对政治制度的法理认同,强化对政治过程的法治规范,建构政治有效性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国家政治;法理;合法性;合法律性;合法性危机
3. 法理在指导性案例中的实践运用及其效果提升
孙光宁,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司法领域,虽然在法理概念的准确内涵上尚未形成普遍共识,但是其外延范围大致包括法律原则、政策和理论学说等内容,能够作为补充性法源和说理论证的重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法理实践。法理在指导性案例中受到高度重视有着多种原因:定位于疑难案件的指导性案例需要法理作为辅助性法律渊源;法理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论证理由;来源于本土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也能够体现出“中国法理”的独特之处。要进一步提升指导性案例中法理的积极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大幅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并在裁判理由部分专门突显法理的作用;地方法院应当在审判程序中突出指导性案例及其法理;法官个人应当在掌握法理的基础上积极适用指导性案例。法理的实践效果借助于指导性案例而得以彰显,体现了司法改革在制度和理念上的进步。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法理;法律原则;刑事政策;诚信原则;正当程序
4.量化法治的权利向度
——法治环境评估的构建与应用
李朝,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研究所。
摘要:当前,国内量化法治多集中于法治实施评估,在树立“典范”的同时,也受到规范法治路径与方式的“束缚”。与法治实施评估相比,法治环境评估在评估目标、内容设置、指标选 用、方法技术上均有不同,侧重于“权利实现”中法治资源的供给、分配及具体应用。法治环境评估以权利为向度,可跳出公权力运作的“评估黑箱”,提供法治需求侧的真实讯息,激活公众的有效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往评估实践忽略了法治环境评估的类型特征,存在忽视待评对象“专属身份”、与法治实施评估“混同处理”、“数据孤岛”以及评估质量管理“半程而止”等问题。中国法治环境评估应做到内外部“同步优化”,既要向内完善权利测度的指标建模、抽样方案修定以及评估质量管理,也要向外推动多元数据之间的深度合作,衔接法治大数据的资讯入口,不断拓宽评估的“成长空间”。
关键词:量化法治;法治环境评估;权利指标;“数据孤岛”
5. 主体性时代的权利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权利理论的逻辑演进
黄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摘要:自1980年代后期权利本位论出场算起,当代中国权利理论已经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这一权利理论的发展有其内在的逻辑进程。权利理论的发展反映了时代精神的变迁。当代中国权利理论诞生在1980年代张扬个性的文化氛围中,在经济和社会的开放性发展中得到了社会物质层面的支持。当代中国权利理论的兴起与主体性哲学的兴起相伴随,也随着我们对于主体性的认知而逐步深化。纵观各个时期不同权利理论研究者的作品,可以看到,权利主体性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达,权利从一个表达个体自由选择的概念,逐步发展为一个依赖于共同体、依赖于他者的有着内在结构的概念。当代中国权利理论正在走向一个共同体的权利时代。
关键词:权利主体性;权利本位论;应有权利;共同体
6. 表达权的语义学阐释:一个批判的视角
谢小瑶,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按照言语行为理论的在言行事观点,当构成在言噤音时,即意味着表达权受到限制。通过对广义噤音与狭义噤音、整体噤音与部分噤音、整体广义/狭义噤音与部分广义/狭义噤音的三重分析,可以发现,将在言噤音作为表达权的言语类型,会导致言者与听者关系过于“紧密”,最终使表达权滑向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而呈现出一种繁冗理论。对此,表达权的极简理论提供了解决方案,即通过“发意行为”和“发音通道”来解决此困难。然而,该理论过于强调程式化结 构,使言者的言论与听者所在的共同体的情感、价值发生抵牾,同时也与人们的期待相去甚远。事实上,就目标而言,表达权的极简理论是为了达致一种至善生活,但极简理论蕴含的多元价值所产生的冲突无法借助价值共量的方法得以化解,而需诉诸德性公民内在的道德与能力制约。
关键词:表达权;在言行事;极简理论;至善生活;德性公民
7. 科斯定理还是波斯纳定理: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混乱与澄清
艾佳慧,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经济学发展至今,中国法学界仍存在对科斯定理理解上的巨大差异以及由此衍生的学术争议。一方面,学者们对科斯定理各执一词的理论根源在于波斯纳对科斯定理的误读,而被中国法学界视为法律经济学基础的波斯纳定理实际上仅仅是波斯纳误读科斯定理后得出的一个有待商榷的理论。不管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场域,“模拟市场、价高者得”的波斯纳定理不仅不足以指导立法者和法官界权或重新界权,而且盲目应用该理论更可能导致不公平和无效率的界权或重新界权。另一方面,如果在准确理解科斯定理的基础上应用科斯定理,不管是治国者、政府、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能在权衡不同界权方案机会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基础上选择一个从长期、整体和事前角度看“利更大而弊更小”的界权方案。
关键词:科斯定理;波斯纳定理;模拟市场;法律界权
8. 良法善治,民尊国范
——“公法中的法理”暨第四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学术研讨会述评
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理”不仅仅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中心主题,而且是“部门法学 (法律学) 与法理学共同关注”的中心主题。围绕“法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形成一种互动结构:“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对各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基于这样的共识,“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自2017年12月启动以来,受到法学界持续升温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不仅燃起了法理学界“以法理为中心”的科学热情,而且触发了法律学各学科“以法理为共同关注”的思想热潮,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开始呈现。前三届研讨会围绕什么是法理、如何发现法理、如何提炼法理、如何开展法理研究、如何实现法理研究与法学范畴研究的对接、如何在法理学与法律学的结合上构建新时代中国法理体系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凝聚了广泛而科学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从第四届研讨会开始,“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从整体性研究转向分领域专题研究。这一转向既是法理研究深化和拓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理中国的必由之路。“公法中的法理”正是“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转向分领域专题研究的第一步。
9. 迈向政法改革新时代
黄文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10. 论我国契约法理体系的构成:来源、原则与教义
资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根据契约法理的抽象程度不同,我国契约法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理论来源、基本原则和法律教义。三个层面的契约法理之间具有融贯性、一致性,共同构成了一个被我国契约实在法所认可的由抽象到具体的法理体系。作为理论来源的契约法理,我国大多数学者支持温和的道义论;作为基本原则的契约法理,其构建了契约法的价值体系。我国契约法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的契约法的价值体系为:契约自由的优先性、契约公平的制衡性、契约效益的附属性。契约法教义是具体契约规则背后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原理,其勾连了基本原则和契约规则,使契约原则得以具体化,让契约规则的价值承载得以体现。
关键词:契约法理;体系;理论来源;基本原则;契约法教义
11. 司法解释制度之法理反思与结构优化
苗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摘要:针对司法解释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范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的司法解释制度仍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包括:司法解释范围与立法解释范围的界分不合理且缺乏现实可行性,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与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司法解释进行的规制不匹配。为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对司法解释制度进行优化,主要路径包括:合理界定司法解释的范围,完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司法解释制度;《立法法》修改;法理反思;结构优化
12. 自然法理论的认识论难题
——菲尼斯的解决方案及其反思
陆幸福,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事实与价值二分法自被休谟提出以来,既有自然主义谬误与逻辑实证主义之阐发,又有事实与价值融合之挑战。菲尼斯直面事实与价值二分法造成的自然法认识论难题,提出基本善不证自明,试图解决该难题,同时辅以类比论证、辩证论证、归谬法等间接方法对基本善进行论证。然而,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菲尼斯赞同“是”中有“应当”建构其中,没有坚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但他在构建自然法理论之际,切断形而上学,以基本善为第一原则,坚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最终,菲尼斯设定的自然法第一原则难逃事实与价值的纠缠,徘徊在二者之间。
关键词:自然法认识论;事实与价值二分法;不证自明;菲尼斯;基本善
13. 论法学中的可废止性
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摘要:可废止性是当前法学领域的核心概念之一,其所面临的内涵不清、所指繁杂、议题琐碎、理论模型多样等难题亟待厘清。在法学中,什么是可废止性?通过考察它的类型、对象、理论层面及其核心议题等,它最好被定义为: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在具体情境中遭遇例外的可能。在这里,可适用性是规范识别和语义的形式问题,而例外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废止主义才被认为是一种反对形式主义与线性演绎主义的理念。
关键词:可废止性;非单调性;例外;反形式主义;反演绎主义
14. 通过法律议论回应司法中的政策
——以“二阶证立理论”的困境与超越为线索
陈肇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律议论是关注实践主体借助法律的涵义分析来进行话语实践的动态机制。“二阶证立理论”在回应法律议论中的政策时忽视了政策复杂多变的情势,不能客观有效地描述和评价现实当中的裁判争议,这根源于它不能从实践哲学的角度解决在法律议论中对法律规则与政策的划界问题。为此,需要着眼于法律可废止性命题,承认政策理由存在于法律议论的过程性论述之中,进而以抗辩清单制度作为替代“二阶证立理论”的研究范式。
关键词:法律议论;政策;二阶证立理论;法律可废止性;抗辩清单制度
15.传承与超越:新时代的私法法理凝练
——“私法中的法理”暨第五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学术研讨会述评
畅冰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雷槟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依法治国的四十年,也是法学复兴的四十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发展,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依法治国的四十年间,法学的科学研究不断深化,其中,“法理”正逐渐成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并带动部门法学研究的法理化,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法理既有不证自明的公理,也有需要深入论证的原则,既有普遍性的法理,也有各法律部门特有的法理,同时,法理泛在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中心主题,有着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因此,建构中国特色的法理体系,需要联合法学各学科的力量,形成“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互相协同”的新型学术共同体,以共同迎接中国法学的法理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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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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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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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
(2 篇)
1. 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可能与限度
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伍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2011 计划"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利用人工智能的推理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及建立海量且有效的法律知识库,算法有可能接管司法决策。目前已经获得广泛应用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法律专家系统皆属辅助型法律智能系统,它们的研发和使用为决策型司法智能系统奠定了技术和经验基础。然而,要使司法决策成为可能,人工智能必须在运用法律推理、掌握法律语言以及深度学习经验性知识方面取得决定性突破。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必然要求重新审视法律推理逻辑,重构审判责任理论,重塑法官职业身份内涵,甚至改变司法决策过程中人机互动的关系格局。为了避免变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须划定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建构的限度。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技术安全标准,介入应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通过构建合理的算法规则机制,对算法不透明性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约束。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决策;专家系统;司法建模;算法规制
2.重新理解“国家所有”:类型、依据及其绩效风险
亓同惠,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部客座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就其来历而言,“国家所有”存在着三种类型。对中国而言,“国家所有”的依据可概括为: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人民民主,公民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基于此,重新理解国家所有,明确在规范与事实、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的绩效风险,发现并规避这些风险,对于公法和私法同样意义重大。
关键词:国家所有;宪法权利;绩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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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双月刊)
(2 篇)
1. 大国变革时代的法治共识
——在规则约束与实用导向之间
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部教授。
内容提要:在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时代背景之下,规则主义法治观显现出诸多适用性困境和功能限度。相形之下,由于封建法制的“实质主义”文化基因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的跨越性、时空压缩与地方差异等特点,实用主义法治观在当下中国备受推崇。规则约束的话语表达与实用导向的现实图景揭示了法治的理想性与工具性的双重内涵,印证了当代中国法治“本相”与“表相”之间的疏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将始终面临西方意义的规则主义法治观与中国特色实用主义法治观之间的碰撞与张力,二者的互容与调和必须建立在关于法治的最低限度共识基础之上。
关键词:规则主义法治观;实用主义法治观;规则约束;实用导向
2.生态文明时代的共生法哲学
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中,环境法时代的“保护利用”思路转变为生态法时代的“共生”思路。作为当代法秩序基础的人与自然的二元划分因此备受质疑。德科拉以详尽的田野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四种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模式,从中可以提炼出一种多元主义的本体论立场。拉图尔则在政治哲学层面构想了一种确定万物共生之秩序的认识框架。尽管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我国法律仍然把环境作为一个可以利用、但也需要保护的客体。欧洲各国虽然也延续了人拥有环境的思路,但是新的法律实践已经倾向承认生态圈的内在价值。新的国际法承认自然价值的同时正视自然与人类社会的依存关系。生态治理的诉讼中,法庭的裁判越来越依赖科学的证据,科学的发现也越发积极地寻求司法权威的背书。人类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区分从来没有真正变成现实,超越这种区分也就成了必然。总之,生态法时代的共生法哲学要求我们尝试与万物共生于自然中。
关键词:生态文明;共生;现代性;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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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双月刊)
(3 篇)
1. 监督与公诉的关系
——以苏中比较为中心
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中国法上监督与公诉的关系源于苏联。苏联法学界就检察官的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的关系展开了持续的讨论,一直未取得完全共识。在20世纪40年代,有人受一般监督制的影响,主张公诉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有人认为监督与公诉是两种不同的职能。20世纪50年代以后,第二种观点逐渐深化,其极端版本发展为监督与公诉是两种不相容的职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中国学者在主要继承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分化出了不同的立场:有的主张分离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有的主张彻底放弃监督职能;有的则进一步坚持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的统一。监督与公诉的关系,依然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监督;公诉;检察官角色;法律守护人;法律监督机关
2. 作为算法的法律
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与算法都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构造的指令集。两者都以过滤信息、建构模型为手段,具有降低认知负担、提高认知效率的功能。算法设计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可以供法学参考。作为初步尝试,法学可以关注算法在认识论层面遵循的一些规律,例如关注信息成本,警惕类型化程度,视情况选择不同复杂度的消解方案,以及重视框架效应的影响等。透过算法的视角观察法律不以在执行层面将法律代码化为目标,但致力于在结构层面提供反思法律的新视角。
关键词:算法;指令集;认知模型;信息成本;框架效应
3. 隐私侵权的法理思考
——从李辉质疑文怀沙的事件切入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长江学者,博士。
摘要:通过隐私侵权的个案分析展示目前学界以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区分为基础的隐私侵权法理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难题。受信息经济学的启示,结合对历史中国有关隐私保护的社会实践及其理由,本文试图以信息的社会相关性和利益平衡为基础论述和重构隐私侵权的法理。
关键词:隐私侵权;信息;公众人物原则;为尊/长者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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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双月刊)
(2 篇)
1. 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论纲
李步云,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法学研究基地特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本文是继吕世伦和文正邦两位教授出版的《法哲学》专著之后又一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包括:法的唯物认识论;法的辩证方法论;法的科学发展观,共二十二个范畴(即章)。截至目前,这是国内外一个全新的法哲学体系和基本范畴,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在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辨证法问题。这个体系和范畴同目前国内公认的法理学体系和范畴完全区分开来,并坚信法哲学将同法理学、经济分析法学、法社会学等成为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唯物论;辩证法;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
2. 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
高全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 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当前需要从法学的视角对人类正在进入的虚拟世界给予一种前瞻性的理论分析。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理学对于虚拟世界的理解和法律规制的方法论认为目前大量实施的对于虚拟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制只具有有限的意义,并没有契合虚拟世界的本质特性。虚拟世界对于传统法律的全新挑战,揭示了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之症结点,指出了传统法理学难以应对虚拟世界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应在去人类中心主义的多维复合的多中心主义的思维框架下,理解虚拟世界的自适与极化的法律化特征,探索一种从人类中心主义到去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机制之转型的可能性路径。
关键词:虚拟世界;法律化;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虚拟;自适与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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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双月刊)
(6 篇)
1. 以人为本的法理解构
胡玉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摘要:“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确立自身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与基础。在法律上要贯彻与落实以人为本,就必须承认人是法律的根本目的,把人形塑造为具有道德人格的法律主体,强调个人相对于国家、社会而言的优先性,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来对待;要以人为本源,尊重人的本能、欲望、需求、能力等附属于人的主体性因素,推崇权利本位,反对法律的物本化观念;要以人作为法律的尺度,突出是否契合人的自然本性作为区分良法与恶法的根本标准,在拟定法律规则时,参酌人的实际能力来合理规定行为方式与行为内容,而在确定法律责任有无及所担责任大小的场合,必须考虑普通人所处的特殊情形,采取更适合于人情、人道的处理方式;要把人视为法律的最终价值所在,以人的自由的维系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不仅如此,法律还应当以保障人的美好生活的实现为己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以人为本;法律目的;法律本源;法律尺度;法律价值
2. 司法的法律发展功能及其价值机理
季金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律意义的司法建构、法律规则与习惯性规则的司法整合、权利的司法推定活动在本质上都是法律的发展过程。法律议案转变为法律形式后,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规定有着完全一致的理解,法律适用过程仍然是一个意义阐释过程。为了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法官需要借助正当的司法程序在法律事实和审判规范的建构过程中补充民意,使立法的普遍正义和个人诉求的特殊正义实现有机结合;当不同规则对同一事实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规则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法官必然遭遇法律调整与习惯调整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不断探索的历史过程中,法官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手段,通过司法解释、判例塑造和立法提案的途径进行法律规则与习惯性规则的解构和融合,在实现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有机结合过程中完成习惯性规则和法律规则的价值融合,进而推动法律的发展;法律原则是保持法律适应社会需要、实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有机结合的重要通道,法院正是通过阐释和发展法律原则将社会生活中的利益诉求转变为司法判决保护的权利,完成推动法律发展的历史使命。诚然,权利的司法推定有着深厚的原则基础,人民主权原则为权利推定确定了正当性渊源,正当程序原则为权利推定确立了价值目标,权利保留原则为权利推定准备了必要的空间,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为权利推定提供了制度权威。
关键词:法律发展;司法;功能;价值;机理
3. 中国的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
葛洪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从“管理”到“治理”的语词变化,蕴含着深刻的管制理念的变动。管理建立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支配与服从的线性关系基础上,治理则依赖于各方主体结构性的协同参与,所以,治理必然依赖于各个治理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制度化的水平与法律构造,也就必然深刻地依赖于法治发展。我国面临着的特殊问题是国家结构层面上权力关系的不稳定及制度化水平偏低,尤其是基层权力的不确定与社会权力的严重弱化及失衡。这与法治的滞后互为表里,导致社会发展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依法确定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提升权力关系的法治化与稳定性,并有效保障社会权利,地方治理就会出现明显改进,相应地,法治发展也就具有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国家;社会;地方;治理;法治
4. 智慧法治的概念证成及形态定位
罗洪洋,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 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智慧法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定义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与人 工智能技术的法治类型”,广义定义是“运用现代科技和发挥人类思维智慧以实现法律正义的法治。”智慧法治就是运用人类智慧解决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高级的法治形态,其特征是:法治运行的智能性、正义实现的必然性、问题解决的准确性、证据确定的快速性、信息处理的丰富性、逻辑思维的健全性、价值判断的正确性、判决结论的质优性。法治及其运行与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交融互动,使得智慧法治进一步展现出特定的具体形态,诸如立法形态、执法形态、司法形态和法律服务形态等等,这些法治运行环节的形态共同组成了智慧法治的逻辑框架。智慧法治使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治具体形态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智能性,也提高了我国法治治理和服务的质效性。
关键词:法治;智慧法治;形态;价值
5.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再检视
王德玲,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司法整体是法律形式主义的,但同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效解决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司法倡议又蕴含着法律现实主义思想,一系列曾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公共案件的最终裁判也折射着现实主义的影像。法律现实主义在我国学界一直刻着“重批判轻构建、极端、浅薄”的烙印。事实上,“破”总是以“立”为目标的,“极端、浅薄”的背后蕴藏着某种“深刻与理性”,现实主义至少开启了法律规则之外法律认识论的另一道闸门,完成了一种思想的重要转折。法律现实主义思想是我国司法领域待开垦的一座富矿,对其进行再认识,厘清其价值与风险,有利于正本清源,有助于我们思考当下的中国问题。
关键词:法律现实主义;破坏与构建;司法运用
6.超越宣告性模式和判决主义模式
——麦考密克对“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论”的重新思考
作者:Aldo Schiavello 巴勒莫大学政治、法律与社会系教授;
译者:陈伟,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张祖辽,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对麦考密克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提供一种历时性重构,尤其强调两个相关要点;这两个要点力图揭示出《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中的观点与麦考密克后期作品所特别强调的观点之间的差异性。第一个要点关涉麦考密克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渐进性断裂,更确切地说,是这样一个命题:“对法律正义的隐性要求”证明了法律实证主义在其所有的不同版本中都是虚假的。第二个要点关涉麦考密克对“唯一正确答案”这个命题的接受性,以及在结果上淡化麦考密克、罗纳德·德沃金和罗伯特·阿列克西等人的法律推理理论之间的不同之处。但是,本文的意图不仅是描述麦考密克思想中的这一变化,而且尝试对我们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中所发现的原初观点进行一种辩护。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正义的隐形要求;唯一正确答案;宣告性模式;判决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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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双月刊)
(7 篇)
1.意义的悬置与复归
——建构历史包容的法律体系理论
叶一舟,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摘要:法律规范作为意义必须与共同体成员的日常生活及历史实践保持维系,否则将有 沦为单纯的外部强制之虞。日常生活是意义的源泉,法律从中汲取源源不断的规范性力量,从而成为真正为人们所遵守的生活之法。特定共同体的历史实践则决定了法秩序以及法律体系的样态,使得每个共同体的法律体系都具有不同的生成意义结构。为此,可从规范法学关于法律规范性和法律体系的论述出发,发展出一套具有历史包容性,亦即能容纳不同共同体之历史实践的法律体系理论。其中,凯尔森与哈特关于法律规范之性质和法律体系之结构的理论不仅具有奠基作用,更指明了法律规范作为意义从悬置到复归的进路。通过深入分析二者的理论,可以发现正是共同体成员的历史实践决定了法律体系生成意义结构的主体。实现法律体系的良好运转,在根本上就是要将此主体在实践中形成的标准作为联结法律体系内外的桥梁。
关键词:法律体系;基础规范;承认规则;生成意义结构
2.比较法研究的功能论与诠释论
——评《比较法的理论与方法概论》
苏彦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当代西方比较法研究既有范式性转变,也有从哲学意义上研究与省思比较法之方法论与认识论的成果。比较法学家拉贝尔所提出的功能方法论经由20世纪后半期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与克茨等学者赓续其理论与方法,比较法功能方法论得以广泛运用。但功能方法论注重法律协调与法律趋同、社会问题导向、忽视法律规则、规则同其语境分离。尤甚的是功能方法论本身模糊不清,以及它忽视比较法研究中的法律的文化意义、法律角色及其思维方式的问题。这些问题为比较法研究的诠释论者所认识并给予批判。同功能方法论者相反,诠释论者认为比较法要研究的是法律的差异而不是法律趋同。诠释论者强调跨学科与法律的“他者”文化意义,他们坚持对法律的文化情境、思维方式与深层的认知结构进行比较研究,主张对法律进行文化意义上的“深描”,以及法律的融贯阐释等。诠释论者也认为比较法研究中方法论与认识论的改变会呈现不同的知识图景与样貌。在比较法研究中,除了功能论与诠释论之理论图式外,还有诸多不同的理论图式,如因果图式、结构图式、行动图式等。这些理论图式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可以相互结合并能够产生认识比较法的洞见与新知,这些就是塞缪尔教授的教科书呈现给我们的。
关键词:比较法;功能论;诠释论;理论图式
3.关于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研究的检讨
——对既有学术研究文献之梳理与分析
黄鹏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研究不仅要有理论关注,更要有现实关怀。运用多学科的学术视角,把法治、治理和善治理论融和起来,综合开展县域法治政府、社会治理与自治等理论和实践研究,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所面临的问题,涉及到县域政府、县域社会以及个人具体生产和生活等各个方面。治理离不开法治,没有法律作为制度保障的治理,不会长治久安。应以法治为前提,尊重县域治理的多样性,限制政府公权力,转变政府治理模式,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最终促进县域社会有序发展,推进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进程。
关键词:县域法治;县域治理;法治;治理
4.法学学科结构的重塑研究
解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针对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社会急需领域学科供给不足等深层次问题,可以从认识、整合、证立、回应等基本功能角度予以优化和重塑。整体方案是:将法学学科分为“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基础学科负责国家根本法律制 度、法学基本原则和方法论的塑造,领域学科负责局部法律制度的构建。基础学科又可划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两类,前者包括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宪法学、民商事法学(含民事诉讼法)、刑事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后者则指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领域学科包括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 军事法学、网络法学以及其他具有开放性、回应性、针对性、灵活性特点的新兴法学学科。
关键词:法学;法学教育;学科结构;学科设置
5. “四型人才”导向的“四跨”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
卢春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道德熏陶,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学科交叉融合不够,涉外型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不够等四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在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坚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人才培养导向,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学科专业、跨理论实践、跨学院学校、 跨国家地区”的“四跨”卓 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多年实践,该模式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毕业生发展状况良好,复合型效果明显,引领了国内法学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关键词:四型人才;四跨培养模式;德法兼修;明法笃行
6. “学训一体”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模式的实践与创新
刘坤轮,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摘要:无论是国际层面的比较研究,还是国内层面的实证研究,都反映出传统的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着重技能教育轻德性培养的不足,无法有效实现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采取了成立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开设法律诊所、加强实践实训等措施,开创了“学训一体”法律职业 伦理教学模式。经过不断总结发展,该模式形成了集教学体系、研究体系和奖励体系的立体成果群,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重要性获得法学界共识,进入了《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立格联盟标准》核心课程体系。
关键词:“学训一体”;德法兼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7. 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之道与术
郜占川,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学院教授。
摘要: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较以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为具体的标准。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如何承担起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重任,需要认真梳理法学高等教育的成败得失,从丰富的法治实践中汲取养分,但首要的是需要从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出发,审视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和路径、方法。当前法学教育宜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特定服务面向的法治人才为第一责任,但并不排斥通识教育。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德法兼修、协同育人。
关键词:卓越法治人才;法学教育;德法兼修;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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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月刊)
(3 篇)
1.“法律解释权”行使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摘要:由于执法、司法活动等都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因而“法律解释权”的存在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没有法律解释法,这就难以把实际存在的解释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法律解释权”进行规制、矫正的宪法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解释法没有出台以前,需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融入法律思维或者法律方法之中,以防止“解释权”的误用、滥用。法律思维不仅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还包括对人权价值、制度的尊重以及对法律思维规则的遵守。这是在不改变现有体制机制的前提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法律解释权;法治话语;法治思维
2.法律方法是法官对判决的合理化手段吗
王琳,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当前我国学界存在关于法律方法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否定论认为法律方法是法官对判决的合理化手段,它被法官用来掩盖形成判决的真实原因以及其内心真正的判决理由。肯定论基于对判决原因与判决理由的区分,以及表面理由与真实理由的区分,主张法律方法能够指引和证立法官裁判。分析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厘清“合理化”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论证上的错误。当论证者在不同论证情形中未能贯彻同一前提立场,就违背了其追求立场融贯的道德责任,他在表面上所依赖的理由就在事实上沦为了将其其观点合理化的工具。要避免法律方法沦为法官裁判的合理化工具,须重构指引法官运用法律方法的元规则:法官应基于对相关法律方法背后诸价值的诠释,以及对这些价值之间关系的处理,来具体决定在个案中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方法。
关键词:法律方法;合理化;证立;原因;理由
3.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法理逻辑与发展路径
侯继虎,淮阴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其逻辑的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党规党法体系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以法律思维的方式实现其体系上逻辑的自洽性,以及通过何种路径实现其体系化。党内法规的结构体系化、党内法规的规范体系化以及党内法规的内容体系化三者构成了党内法规体系化的结构逻辑。党内法规的结构体系化是党内法规自身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的功能体系化是党内法规的规范性要求,党内法规的适用体系化是党内法规实施的内在要求。党内法规体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基本路径就是要实现体系上的自洽性,借鉴法律体系思维,实现其规范结构、功能结构的体系化,实现内容上的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及权利与义务的对应。
关键词:党规党法;体系化;规范结构;功能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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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双月刊)
(3 篇)
1.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哲理思考
龙大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法律与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两次大的合与分,大凡合的时候治理效果相对较好,分则相对较差,故新时代选择“德法合治”的治国理政方略符合 历史发展规律,具有必然性。就操作性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法律制定要将重要道德直接上升为立法,或用道德来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或用道德来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法律实施要明确两个大的方向,即不得让违反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承受不利后果;法律遵守要用法治宣传裨助道德教化,用道德教育促进全民守法。从文化的角度考量,西方在“天人相分”的主体性价值观支配下形成了分析性思维方式,中国在“天人合一”的统一性价值观主导下形成了综合性思维方式,故西人所采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不适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选择“德法合治”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德法合治
2.系统论宪法学新思维的七个命题
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系统论宪法学复兴了宪法社会学传统,从社会整体视角出发破解了现代宪法的“源代码”,可能给当代的宪法学研究带来新思维。这种新思维致力于构造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其内在逻辑是:现代宪法独特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它在时间、空间、事物三个维度的内涵和特征,使之得以处理现代社会固有的宪法问题;全面理解现代社会面对的宪法问题,才能准确把握现代宪治的实践历史和当下发展,合理预测现代宪治的未来走向;与此进程相应的宪治模式转换,反过来又取决于在不断变迁的社会环境之中有效执行现代宪法功能的客观需要。这一新思维可以初步概括为七个命题:现代宪法的社会功能是“维系功能分化”;现代宪法的“现代性”体现为“效力自赋”;现代宪法位于法律系统与政治等功能 系统的“结构耦合”处;现代宪法的内容有其“社会规定性”;抵御体制性社会力量的权利才是“基本”权利,它涉及多重主体,具有双向效力;除了权力滥用的“政治宪法问题”,现代社会还面对社会媒介失控的“社会宪法问题”;为了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宪法问题,现代宪治持续发生模式转换,正在迈向多元主义的未来。
关键词:系统论宪法学;宪法功能;部门宪法;多元主义宪治
3.信用、法治与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
王若磊 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信用是行为期待可能性的外在公共性评价信息,起到社会交往理性化的功能。它与法治的结合,走出了传统剩余物偶然交换的自然经济,成为现代经济增长与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础。回溯西欧商业革命兴起的历史,商人法的统一规则与执行保证了交易本身的信用,而以信用机制为基础的商业技术创新,创设了新的法律关系,最终带来了行为模式和生产关系的根本转变。二者的结合稳定了交易预期、扩大了市场范围、提升了融资能力、降低了交易成本,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信用法律关系和市场机制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其也有利于走出中国传统的关系信任,建构普遍信任。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现代性的“非人格化”治理方式,逐步塑造平等而非差序的现代社会关系。
关键词:信用;信任;法治;经济增长;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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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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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双月刊)
(2 篇)
1. 法兰克福“规范秩序”法学派及其启示
高全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摘要:学说史角度梳理法兰克福“规范秩序”学派的理论背景与学术谱系,可以得到“规范秩序”研究可能借镜中国法学发展的几点启示,并借此强调中国法学理论应直面全球化的世界进程,提供一种规范秩序的法律构造理论。随着有限政府、人权保护和殖民地独立等浪潮先后兴起,策源于法兰克福的规范秩序学派通过重构对复杂系统理论、社会批判理论和欧洲法律史的研究,提出了一套兼顾特殊与普遍、描述与规范、历史与现实的学术议程。揭示规范秩序研究的语境、视角和议题,则凸显了规范秩序研究的学脉、学统及其发展,且最终指出了这个学术脉络对于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启示:中国法学的发展是在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展开的,这要求中国法学研究更多地体现全球历史眼光和社会转型关切。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规范秩序;法社会学;比较法律史;中国宪法学
2. 超越“错误法社会学” 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贡献与启示
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多数法社会学理论以揭示与批评法律实践中规范与事实的断裂与偏离为己任,方法论上属于“错误社会学”之一种,可以名之为“错误法社会学”。“错误社会学”预设了本体实在论的观念,即认为社会事实是独立于观察者的“如其所是”的存在,却因此导致了一系列方法论的困境,尤其是无法观察以“认知”与“规范”形式存在的社会事实。通过借鉴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的观念与方法,并进一步借助系统论、控制论、生物认识论和信息论等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予以综合与改造,卢曼提出以“意义”概念作为社会学的基本范畴,进而建构出一套全新的社会学的概念与方法的体系,并将其适用于法社会学研究领域,从而克服了“错误法社会学”的方法论困境,不但使得用社会学方法将“规范”作为事实进行观察得以可能,还进一步通过揭示世界的复杂性与偶联性,改变了我们观察和描述社会事实的角度与方法,从而使从社会演化的角度观察和研究中国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成为可能。
关键词:错误法社会学;本体实在论;意义系统;复杂性;偶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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