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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Law and Philosophy VOL.38 No.4

域外编辑部 法理杂志 2021-10-27



Law and Philosophy

VOL.38  No.4



本期的Law and Philosophy共有4篇论文(Article)。前两篇论文以责任与刑罚为主题。Thomas Douglas的《惩罚来自遥远过去的错误》一文试图论证年老的自我依旧应当为年轻的自我所犯的错误承担正常的责任;Ambrose Y. K. Lee 在《反驳刑罚的表达性功能:标准理论不充分吗?》一文中拒绝将“刑法的表达性功能”接受为刑罚本质与定义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主张标准的刑罚理论就足以解释刑罚与其他严酷待遇的区别;Tom Dougherty的《同意,沟通与抛弃》则与同意理论相关,该文支持同意的行为理论,即具有规范性约束力的同意需要借助行为表达出来,而非单纯的心理现象;最后一篇论文聚焦于公共理性的结论开放性特征,在《结论开放性何以成为公共理性难题》中,Thomas M.Besch与Ben Cross两位讨论了公共理性的结论开放性何以构成政治正当性的难题。




【Articles】

4 essays



Punishing Wrongs from the Distant Past

惩罚来自遥远过去的错误

作者:Thomas Douglas

依据一种受帕菲特启发的责任(culpability)理论,随着一个人年轻自我与年老自我之间联系的弱化,年老自我为年轻自我所犯错误承担的责任会随之减弱。假设我们接受该理论并且同时接受以责任为基础的对刑罚严厉性上限的限制。当这两种观点结合,我们似乎不得不得出以下结论:在遥远的过去犯下错误的作恶者要么应当接受较弱的刑罚要么完全免于刑罚。本文发展了一种策略以拒斥该结论。我主张,即使在遥远过去犯下错误的作恶者不能由于最初的错误在可允许的范围内承受刑罚,但在典型情形下,他们却可以因为持续且重复地未纠正早期的错误而在可允许的范围内承受刑罚。在陈述了这一主张之后,我将通过驳斥三种反对意见来为其提供辩护,随后我会探讨这一主张能够证成何种程度的(how much)刑罚。


 

Arguing Against the Expressive Function of Punishment: Is the Standard Account that Insufficient?

反驳刑罚的表达性功能:标准理论不充分吗?

作者:Ambrose Y. K. Lee

本文批判性地评价了支持所谓“刑罚的表达性功能”的论证。依据这一观点,刑罚与其他非刑罚式的严酷待遇(hard treatment)类型的区别在于,刑罚针对受惩罚者所做之事传达出了一种审视/非难的信息,并且此种表达性功能应当被接受为刑罚的定义与本质的一部分。与该观点不同,本文主张,标准的刑罚理论——依据该理论,刑罚只是一种施加于据称为犯罪者之上以回应她据称为违法行为的严酷待遇——如果得到恰当的阐明与理解,便能够恰当地解释刑罚,并将其与他种类型的严酷待遇相区分。因此,在谈及刑罚的本质与定义时,除了标准理论之外,没有必要接受刑罚的表达性功能


 

Consent, Communication, and Abandonment

同意,沟通与抛弃

作者:Tom Dougherty

依据同意的行为理论,同意必须通过行为表达出来才能使得某人免于义务。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同意的心理理论主张具有规范性效力的同意完全是心理(现象)。在之前的文章中,我辩护了一种行为理论版本,依据该版本,具有规范性效力的“同意总是要求公共行为,并且在高风险的同意情形中,该行为必须采取沟通的形式”。在这篇文章中,我回应了由心理理论所支持的两个论证。首先,Larry Alexander, Heidi Hurd 和 Peter Westen认为我的观点会在不同行动者的责任问题上产生错误的推论。我的反驳是,我所采取的版本的观点并没有这些推论,因为我的观点能够区分涉及非合意行为的不同违法行为之间的法律区别与道德区别。其次,Larry Alexander 与 Kimberly Ferzan主张同意与抛弃之间存在类比关系:基于遗弃的规范性权力存在于一个人的意志中,Alexander 与Ferzan推断出同意同样如此。我的反驳是抛弃需要行为(表达),并且质疑他们的这一预设——我们能从财产伦理中学到不少有关涉及性行为同意的伦理。

 


Why Inconclusiveness is a Problem for Public Reason

为何结论开放性是公共理性的难题

作者:Thomas M.Besch; Ben Cross

大多数公共理性理论家,无论是公共理性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现在都接受公共理性具有结论的开放性(inconclusive),即公共理性的正确应用能够为其所处理的议题产生多种合理(reasonable)解决方案。尽管某些早期的批评者主张公共理性的结论开放性为政治正当性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难题——一个通常与“完整性异议”(completeness objection)相关联的指控,公共理性的辩护者却一般性地忽视这一异议,他们的理由是政治正当性并不取决于能否挑选出解决政治分歧唯一合理或者最为合理的解决方式。然而,我们将论证,一旦为公共理性理论家所接受的政治正当性理念的模糊含义得到澄清,公共理性的包容性导致的难题远比公共理性理论家所意识到的更为严峻。




译者

吕思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于    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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