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5-8月·综合类、学报类C刊、C扩)
编者按
为了实时把握法理研究动态、跟踪核心期刊法理刊文动向,“法理杂志”微信公众号特在“学界”栏目项下专辟版面,定期梳理、报告我国被统计入核心检索源的250本重要期刊(包括CCSCI法学类来源期刊、集刊,CSSCI扩展版法学类来源期刊,CSSCI及其扩展版综合类、高校学报类社科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法学类期刊)的“法理”刊文情况,报告科目包括刊文篇数、文章题名、作者姓名及其简介、论文摘要、论文关键词等。本文依照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目录所列顺序排列法学类期刊所刊登的“法理”文章,整理工作由我刊(号)编辑徐辉、胥纳、刘庆祝同学(均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共同完成,如有遗漏或者错误,敬请各位读者朋友海涵并指正。
刘庆祝
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2019
C刊
综合类
东岳论丛(1篇)——月刊
1.法庭话语性别研究述评
肖洒 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黄曼 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摘要:从东西方法律传统来看,语言不仅是法律的载体和表述工具,也是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保证,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领域也不断扩展,法庭庭审中的性别话语差异成为法律语言学的关注重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者们开始探究法庭场景中的两性话语,包括话语结构、话语风格、话语策略上的异同和其反映的权力与地位,以及对庭审效果与裁判结果产生的影响,由此产生大量研究成果。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并对照我国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关于法庭话语性别的相关研究尚不足以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支撑以及学理参考,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在该领域亟待进一步的深入拓展。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法庭话语性别;性别歧视
读书(1篇)——月刊
1.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怀念沈宗灵先生
强世功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甘肃社会科学(3篇)——双月刊
1.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路径
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提要:如何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当下中国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面临的一个新的时代性重大课题。提升当下中国国家治理能力,就首先需要提升国家能力。从概念内涵上讲,国家能力主要包括资源汲取能力、基层渗透能力、民主巩固能力、制度治理能力和国家学习能力等内容。当下中国需要转变资源汲取的理念、增强地方政府汲取能力、防止资源汲取变相为与民争利;需要不断加强基层渗透能力,努力将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社会,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管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需要提升民主化程度和国家吸纳与整合能力,强化民主政体在制度和文化层面实现的稳定性和获得合法性,并以此为基础将民主政治结构化和常态化;需要强化制度治理能力,强调国家和政府权力由制度规范即宪法规范事先规定,国家机器和政府机构必须按照制度化的程序来运作,并且这些制度规范和制度化程序都应当依据现代制度伦理来创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国家整体学习能力,增加国家学习层面、完善国家学习体制、转变国家学习态度,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关键词:国家治理;国家能力;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
2.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新论
彭中礼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提要: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设计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未来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讨论亦比较多,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否定说、代表说、委托说等观点。但是对于人工智能之“智”和“能”的理解不到位,因而已有学说的论证进路也就存有缺陷。考察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先考察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语境,然后考察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在设计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主体地位相关制度时,应当思考人工智能受人指令时的行为和人工智能的“自主行为”;同时,还要从人工智能可能作为的行为性质考虑,即其为创造性行为、为损害性行为和为其他行为时需要不同的制度应对。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其主体地位的拟制只能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和领域,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和领域有限,因而主体地位亦有限。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类型化建构的有限拟制制度,是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最佳制度设计。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意思自治;行为能力;有限拟制
3.法治中国建设的认同聚合
赵子尧 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提要:作为新时代政治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实践,法治中国建设借助权力结构、组织网络与意识形态加以建构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各主体对法治产生认同聚合的过程。换言之,法治中国建设不是纯粹“自生自发秩序”的结果,而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以强有力的政治智慧与领导核心加以推动,并由全社会在“公度性聚合”过程中产生全面的认同,通过法治中国建设建构法治的意识形态,以日趋进步的法治文化与法治思维来增强全社会的规则认同感。作为法治共识建构与政治认同聚合的契合点,法治中国建设本身也是意识形态建构的一部分。从权力结构、组织网络与意识形态三个方面出发,深刻认知、准确把握法治中国建设与政治认同的相互关系,有助于促进从公共管理到公共治理转换所需要的内在意识变革。总之,法治中国建设的认同建构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扩大政治/法治“公度性聚合”的必由进路。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法理;治理体系;认同聚合
广东社会科学(1篇)——双月刊
1.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念的嬗变与启示
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良全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法治逐步被中国人所理解并接受,人们的法治观念水平也得到了根本性的提升:从纯粹把法治作为经济增长和改革开放的法制工具到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从倒逼式工作到被确定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动式建设;从法治社会建设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发展。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着力抓好法治政府建设这个关键;发展民主,夯实法治的基础。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改革开放;党内法规;民主
江海学刊(1篇)——双月刊
1.走向善治:法治进程中道德功能的向度及其实现路径
史兆新 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云林 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从道德价值论的视角而言,法治应该是善法之治,法治进程是走向善治的动态过程。这种善法之治的有效达成取决于道德在法之运行各个阶段的积极作为:在法之创制阶段,为法律提供道德基础和价值导向,有效实现由道德上的应然之法向法定之法的转变;在法之适用阶段,表现为打造一支忠于法律的司法工作者队伍,为法定之法向现实之法的有效转化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在法之遵守阶段,养成守法主体良好的守法道德,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现。此三者,构成了法律之治走向善治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法治进程;道德功能;善法之治
南京社会科学(1篇)——月刊
1.德法共治:基于思想源流和现代化国家治理框架下的思考
仇晓洁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德国汉堡大学访问学者
摘要:德法共治是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框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学界对“法”的认识长期受苏联的“功能说”影响,因而忽视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实质是关于“法是什么”的问题,这就限制了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深度思考,所以探讨德法共治要从二者理论源流入手,从法理学角度解构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结合现代化国家治理理论,从历史角度和实践需求分析德治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性。德法共治成就了中国特色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破除了国家治理模式中的“唯西方论”,这既是对于中华法制文明的传承,也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体现。
关键词:法律;道德;治理;法治;德治
求是学刊(3篇)——双月刊
1.凯尔森的法律与正义哲学理论
杰斯·布加罗普(Jes Bjarup)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理学教授;张翠梅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教授
摘要:凯尔森认为,基础规范与效力递导原则是法律实存的结构要件,对法律规范的普遍服从能够催使合法性价值的生成,但合法性与正义不同,正义只能成为良法与恶法之间区分的标准。法律价值判断能够借助社会事实进行客观检验,但关于正义的判断却依赖于相互冲突的人类利益诉求,所以实证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之间存在分野。文章通过阐释上述凯尔森立场中的基础性要素,指出其正义哲学理论中所坚持的规范伦理相对主义立场,与其自身所持的认知相对主义立场、基础规范理论及宽容原则存在着无法圆融之处,结果凯尔森成了一个带着伪装的伦理绝对主义者。
关键词:基础规范;法律科学;知识;正义;规范伦理相对主义
2.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及其实践要求——一个功能视角的考察
钱大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桂久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司法观的错位,导致现阶段司法改革面临着多重困境。司法观取决于对司法功能的定位。鉴于司法功能要符合中国实际,当代中国的司法应以审判为中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需要从司法工具主义走向司法自治,从“政策实施型司法”转向“纠纷解决型司法”。在实践中要强调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中心地位,改变法院作为“弱势群体”的不良结构进而促使司法功能的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观将为寻求现代化司法理念的司法改革予以正确指引。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观;功能
3.让人权说汉语:理论资源及其整合
赵树坤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让人权说汉语的实质关注点是人权发展的中国特色和中国贡献,着重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中国人权话语建构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包括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因子。三者之间存在着一致与交融,但也存在着抵牾与冲突,共同影响着我国人权话语的建设。从人权对话、人权话语批判和人权自我型塑三条路径,可以尝试寻求三种理论资源的整合。
关键词:人权;理论资源;对话;批判;自我型塑
求索(1篇)——双月刊
1.法律适用中的修辞论证
彭中礼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传统的法教义学和司法三段论理论在研究法律适用(适法)问题时,存在忽视法律论证的多元形式,以及忽视司法裁判的价值承载等问题,这需要通过修辞论证来弥补。修辞论证的意义在于通过有助于司法目的实现的语言、可接受的交流方式和对争议点的解决,来实现准确适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自由裁量适法以及价值衡量适法等情形都需要修辞论证。案例研究表明,通过对特定事实的价值判断、主流话语的行为定性、情感唤起实现认同以及使用模糊语言等方式是修辞论证适法的基本方式。恰当的修辞论证有助于司法目的的实现。但是,修辞论证作为论证的方法,也可能受到共识困难、过度修辞以及直觉感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发挥作用。
关键词:法律论证;修辞论证;可接受性;法律适用
人民论坛(5篇)——半月刊
1.如何培育青年的法治思维
罗宁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
摘要:针对目前我国青年法治思维培育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与时俱进地创新培育理念与培育方式,紧密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为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青年;法治思维培育;依法治国
2.青年法治人才培养要点
程铂瀚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学生
摘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高度重视青年法治人才培养。我们要切实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博学和专攻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通过社会、高校、个人共同努力,培养品学兼优的青年法治人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关键词:青年法治人才;学科体系;依法治国
3.以创新精神推进普法提质增效
陈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小妹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在“大普法”“共普法”格局下,利用互联网创新普法形式,建立有效、便捷的渠道连接普法供给与需求,是提升普法实效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创新参与式、案例式普法形式,拓宽新媒体传播渠道,更好地实现“即时普法”“精准普法”和“有效普法”。
关键词: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机制;普法形式
4.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
张德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新时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而且有助于农民工群体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农民工
5.涵养厚植公民的奉法意识
王华楠 全国人大机关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和完善,涵养厚植公民的奉法意识,切实提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力,已经成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奉法意识是提升法律执行力的内在动力,需要有意识地加以培养。
关键词:法治建设;执行力;奉法意识
山东社会科学(2篇)——月刊
1.法律现实主义、后果取向与大数据——疑难案件裁判范式新探
王德玲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政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司法制度
摘要:法律现实主义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叛,认为法律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法律须根据它所达成的后果来判断,而不是根据它的内部结构来判断。法律现实主义为疑难案件提供了一种“后果取向”裁判范式,一种裁判的“宏大风格”。后果取向裁判中包含着三段论,包含了合法性及理性检验。我国司法应该改变对“后果取向”思维的不足为外人道的刻意掩饰及僵化攀附形式主义的样态,这种含蓄与僵化既不利于对形式主义的维护,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人工智能时代的大数据有利于“后果取向”裁判突破“思想的大体方向”成为一种易操作的面向,有利于规制“后果取向”的潜在风险,有望成为疑难案件“后果取向”裁判范式的最终归依。
关键词:疑难案件;裁判范式;法律现实主义;后果取向;大数据
2.中国法治的资源与发展趋向
蔡卫忠 法学博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刘晓然 法学硕士,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行政法学和宪法学
摘要: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整合融通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和国外法治文化的资源。在这三方面资源中,马克思主义的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内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底蕴支撑,国外法治文化的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益滋养。这三方面资源殊途同归,共同汇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
关键词:法治;资源;融通;发展趋向
社会科学(1篇)——月刊
1.论智慧法院的建设: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
吴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副教授,博士后;陈曼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
摘要: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实质上是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过程,是科技与司法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得讲究分寸,科技如果与司法活动若即若离甚至被束之高阁,科技的作用根本就无法发挥,司法活动也不可能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科技如果过度介入司法甚至凌驾于司法之上,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将遭到破坏,对科技的过度依赖,将使得法官沦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奴隶,法院成为贩卖裁判结果的机器。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应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将现代科技运用到法院内部管理以及立案、送达、庭审、执行等外部诉讼环节,对于一些类型化案件,科技还可以全流程、全方位的为诉讼服务,充当司法辅助和工具作用,最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智慧法院;价值取向;制度设计
探索与争鸣(1篇)——月刊
1.法治是被定义的生活——关于法治逻辑的意义探寻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
摘要:法治是由法律所定义的生活秩序,只有尊重、恰当使用法律定义,才有可能在思维方式上接近法治。不尊重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安全性、一般性等,片面强调法律、法治与其他现象的统一、协同、结合,把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关系交织在一起,法律就会丢掉明确性,失去对社会的调控能力。虽然法律的意义塑造需要在主体、法律和社会三向循环中构建,但却不能离开法治逻辑对循环思维的指引。构建法治逻辑需要把覆盖在法治之上的“色彩”分离出来,还原法治的本色,从而使人们能够在明确意义上言说,在批判思维中建构。把法律外规范等同于法律,不仅模糊了法律的界限,而且也使法治思维无法推论下去,对法律、法治命题无法进行有效的论证。这种思维方式不改变,法治可能永远难以实现。
关键词:法治逻辑;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法律方法
学海(1篇)——双月刊
1.哈特承认规则概念的系统论解释——兼论卢曼与托依布纳之间的分歧
张薇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传媒学院讲师
摘要: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包含有三个矛盾的维度:“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的“效力判准”、既是“法律”又是“事实”的“惯习规则”、既包括规则又包括原则的“包容性实证主义”。麦考密克有关“司法角色”的定义有助于将“承认规则”的解释水平提升到一个狭义上的“二阶观察”的层面上,但仍不足以彻底解决上述矛盾。而借助卢曼的“信息冗余”概念将“承认规则”的解释水平提升到一个“三阶观察”的层面上,则能够彻底地解决上述矛盾。
关键词:承认规则;二阶观察;信息冗余;自创生法
学习与探索(2篇)——月刊
1.中国法理学及其贡献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西法东渐”过程中出现的中国法理学,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独立学科,在研究风格上属于统合法学,而主要内容是政治法理学。在过去的七十年中,中国法理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社会贡献主要在于:从不同的角度为法治正名,使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法治之理及法治话语的建构奠定了知识论基础;促进了民主、自由、公正、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的传播;权利本位观念的引入,促进了权利体系的形成。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贡献在于:运用整体、整合思维模式成就了“统合法理学”的出现,文化观念的引入是对法本质的多角度探索,引入法律方法论对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中国法理学;社会贡献;学术贡献;法律价值;法律方法;权利本位;法律文化;新中国70年
2.法治的根基在于培育具有“内在观点”的公民
魏治勋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一泽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摘要: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培育具有“内在观点”的现代公民具有构成性意义。公民既是法定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只有公民能够真正享有了权利、切实履行了义务,法治秩序才是圆满的。中国法治建设遭遇诸多困难的症结都在于公民培育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培育公民因此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基础性工程。在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政治逻辑与纲常伦理等级秩序下,“公民意识”与公民人格难以形成。因此,在中国法治建设独特的历史语境中,公民培育不仅是促进民族整合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根本进路,也是为实现法治中国目标奠定主体与法治文化基础的必由之路,更是国家走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大力推行法学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各种各样的公民实践训练,把公民自身成长和经由社会参与的素质积累相结合,有助于将广大民众逐步训练成具有“内在观点”和自治能力的现代公民,从而为法治中国的最终建成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和人格基础。由此,中国法治建设就逻辑地呈现为具有双重目标的复式结构:法治必先有助于推动中国的复兴强大,法治保障民权的目标才有现实意义和实现之可能;它同时历史地预置了中国公民培育的内在逻辑和基本路径:在制度建设中训练公民,通过公民的成长推动法治的成长并臻于至善。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中国;公民培育;内在观点;训练公民
浙江社会科学(8篇)——月刊
1.无法解释的解释,难以证成的证成——舞剧《红色娘子军》判决理由解析
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摘要:规范司法理论强调了法律规则、学说和教义对司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舞剧《红色娘子军》案判决的分析则展示,真实生活中的法官更多是具体制度环境中具体案件的能动者,法律只是法官面对的社会制度环境的一部分,制定法、教义和解释规则的恰当适用最终都必须通过法官的自我选择。尤其在常规刑事、民事以外的法律领域中,法官有相当大的裁量空间甚至选项去追求在他看来最好的却未必是法律要求的结果。这不仅凸显了法官独立裁判的必然,更强调了法官无可推卸的司法责任。
关键词:法官;司法裁决;教义分析;法律解释
2.事实认定及其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
张保生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律推理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但在学术研究中一直存在着热衷于探究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问题,忽视事实认定及其作用的倾向。事实认定是运用证据推理寻求事实真相的过程,主要任务是为法律推理提供小前提。法律适用则是根据事实真相(小前提)检索和解释法律规则(大前提),并运用三段论推理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司法结论提供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其法律理由直接来源于规则,间接来源于真相;其正当理由直接来源于正义、利益和人权等目的标准,间接来源于事实认定“求真”和“求善”之双重目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项判决的正当理由。应当认真看待事实和事实认定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证据法学与法理学的交叉研究。
关键词:事实认定;证据推理;庭审实质化;法律推理;正当理由
3.在证据与事实之间:一种证据博弈观
熊明辉 博士,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中山大学哲学系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杜文静 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证据观,即证据博弈观。在诉讼中,证据与事实之间有两种基本思维活动:一是证据推理;二是事实论证。二者关注的是诉讼同一环节的两个不同面向。证据推理是从法律证据推导出可能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而事实论证则是为事实主张寻找法律证据支撑的思维过程。从思维进程上讲,前者关注的是“从前提到结论”的事实推导,后者关注的是“从结论到前提,再回到结论”的证据挖掘。证据博弈说认为,证据的选择和呈现序次的不同均会导向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差异,而起、应、审三方则可以各自进行策略操控,以实现其最终目的。
关键词:证据博弈观;证据推理;证据挖掘;事实论证
4.法学基本范畴研究:证据
陈林林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主持人语: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是法治的基石,也是证据法学的核心范畴。但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证据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直存有争议,并存在“事实说”、“材料说”、“信息说”和“修正的事实说”等竞争性理论。对证据问题的研究,实际存在两个不同的视角:一是“如何发现证据”,从科学角度客观分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并重构过往的事实真相,此即“求真”;二是“如何使用证据”,从规范性角度讨论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或司法证明标准问题,是为“求善”。二者分别代表了“科学—证据科学”和“法学—证据法学”的研究内容、思维特色和目标取向,并表明唯有从法学、哲学、逻辑学、心理学和法庭科学等多学科视角出发,才能深化对证据概念和司法证明过程的认识,回答“如何理性地寻求案件真相”这个问题。有鉴于此,本刊约请三位学者,对此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对这些问题有所廓清与拓深。
5.论“可以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谢晖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摘要:“可以适用习惯”是法律对法院和法官的一项授权,藉此,法官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获得“可以适用习惯”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限。这是法律在对法院和法官授权的同时,所做的义务性限制。这要求在学理上既需认真探究习惯问题,并对其做类型化处理,也需认真研究公序良俗问题,并同样对其做类型化处理。只有如此,才能方便法官按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来查明和适用习惯,最终以习惯为据,构建裁判规范,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司法的创造性——借助司法填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探索司法判例制度。
关键词:习惯;公序良俗;自由裁量;司法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意涵
张志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延柄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 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立足于审判为中心的主体立场看问题,合法性是证据的必要属性,非法证据不是证据,区分证据概念和证据资格、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的证明能力,是一种理论上似是而非实践上有害的做法。合法性相对于证据相关性和真实性的优位,体现了人类社会生活秩序作为人伦秩序的伦理性要求。合法性优位是案件事实裁判中证据认定操作的基本要求,其制度设定和操作的适度,则不仅体现程序正义,也不必然背离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要求而有悖于实事求是原则和实体正义。如此释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意涵,就使得该规则对于中国司法的发展具有了确然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合法性;合法性优位;司法发展
7.法学基本范畴研究:证据
陈林林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主持人语: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是法治的基石,也是证据法学的核心范畴。证据在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同社会治理模式对证据内涵和证据资格也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模式中,证据的合法性或曰形式性标准,优先于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标准。这种形式性要求若要贯彻到司法认定和证据推理之中,就需要对知识与价值、合法性与正当性、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等基础范畴进行探讨与反思,推动证据法基础理论完成从认识论到价值论的转向。针对上述主题,本期组发四篇论文,对此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对这些问题有所廓清与拓深。
8.证据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陈林林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摘要:证据推理是指法官评价并运用证据进行事实判断和认定的推理。证据推理和事实判断需要遵从理性,也需要价值判断参与进来。为证据规则所明示的、规范事实认定过程的法律价值判断,是证据推理之际需遵循的一阶价值判断。公正、权利保护、效率等基本法律价值以及法官的道德信念,是解决事实真伪不明问题和评估可能性概率的二阶价值判断。只有将价值论研究推进到证据推理层次,才能推进证据法学研究并完成证据法基础理论的价值论转向。
关键词:证据推理;事实;一阶价值判断;二阶价值判断
2019
C扩
综合类
广西社会科学(1篇)——月刊
1.文化自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广西民族大学杰出人才引进教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文化自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先导。文化自信源于中华民族悠久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民族性与历史性的统一,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灵魂,实现强国目标的法治理念。文化自信又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法治保障,必须强化中华礼制的教化功能,守护生活礼俗的秩序导向,激活制度文明的法治思维,彰显华夏文明的根基地位,凸现文化软实力的国际意义。
关键词:文化自信;中华文明;民族复兴;强国目标;法治保障
兰州学刊(3篇)——月刊
1.法经济学在欧盟规则影响评价制度中的运用
邱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文章介绍了欧盟规则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阐述了法经济学的主张,重点分析了影响评价制度对法经济学理念和方法的应用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别,并且尝试探讨影响评价制度发挥的作用,法经济学在规则制定实践中扮演的角色和没能达到的效果,以及如何更好地在规则影响评价中运用法经济学理念、弥补法经济学的缺陷。最后提出改善我国规则质量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规则;影响评价;法经济学;联系
2.法治视阈下乡约价值的时代续新
陈兵 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竞争法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国仁荷大学招聘教授;云薇笑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在我国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的乡约章程的创设、延续及实践为从乡村自治走向村民自治,实现多元共建共治的融合提供了实验场域,扩宽了实践通道。乡约作为传统社会乡村自治的成文章程,从宋代开始作用于基层自治,直到近代社会。考察乡约的生成流变、主要内容及基本特征,发现乡约内置了较为完整的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理念、生活习惯及行为规则,且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演化调适,集合为规范文本,具有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乡约既是一种文本规范,也体现为一种治理模式,蕴含了治理理念、范畴及行为效果评价,这使得其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结合新时代党和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新定位和新方向,将乡约进行时代转化可以为当前和下一阶段的乡村治理提供借鉴和关照,为推进自治与共治的融合,立足文化共生与价值重塑上的德法同行提供可能。
关键词:乡约;自治价值;德治价值;规范价值
3.司法舆情监测评估的人工智能路径研究
康兰平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摘要: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砥砺前行,用数据识别研判民意倾向和衡量司法公开成效的司法舆情监测评估从应然层面的学理探讨转变为实践层面的创新运行机制。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一方面为司法舆情监测评估的自创生系统实践逻辑提供了真实的生活场景,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司法舆情监测评估的人工智能发展路径成为可能的生活事实。人工智能的数据挖掘技术、可视化技术和自动化分析在评估活动中具有巨大的优势,助推司法舆情监测常态化、预警决策的精准化。因此人工智能开启了司法舆情监测评估的转型和升级,以人工智能为技术支撑,从历时性的维度构建司法舆情监测的数据库和案例库,从共时性的角度剖析司法舆情的内在机理与发展态势。在此基础上,通过搭建信息数据平台预警司法舆情的走向和优化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路径,必将成为发展趋势和前沿动向。
关键词:自创生系统;司法舆情监测评估;司法公信力;人工智能路径
理论月刊(1篇)——月刊
1.复杂社会的治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分析视角
陈鹏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法治、自治和德治作为三种治理模式,彼此存在较强的内在关联,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重要保障,三者融合是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不仅要具备事实性,也要具备有效性,有效性的获取需要经过必要的商谈程序。在事实性和有效性分离的形式法治状态下,法律的有效性不足、民众自治空间有限、德治运行成效不佳,复杂社会治理陷入困境。对此,在大力推动社会自治和倡导德治传统的同时,需要推动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通过必要的民主商谈、道德商谈和强化行政权的监管,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赋予自治更大的空间,保障德治的有效运行,推动复杂社会走向善治。
关键词:复杂社会;法治;事实性;有效性
社会科学家(1篇)——月刊
1.当代中国特色审美诠释法学问题初探——以康德审美判断力批判理论为参照
李远华 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法诠释学是当代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领域,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离不开法诠释学的理论创新和范式转换。在法诠释学的框架内,审美诠释问题往往为当代法学研究学人遗漏和忽略,即便有学者作尝试,但研究的理论深度还不够。审美诠释法学是审美诠释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和应用,是以审美诠释的视角,对现有的法制度、法思想、法文化以及与法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阐释。文章首先参照康德审美批判理论,对审美诠释法学概论进行了厘清;其次,阐述了审美诠释在当代法诠释学话语中的缺位及影响;最后,文章提出以审美诠释 来拓展法诠释学研究的主要路径。发一管之见,以求教于方家。
关键词:审美诠释;判断力;法诠释学
学术交流(3篇)——月刊
1.传统法律主体资格标准理论及其当代变革
陈劲松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传统的学说和实践中存在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动物权利、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争论,其实质问题是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如何确定。归纳起来,法律思想史上有以理性、感性、德性、神性作为主体资格标准的四种学说,四者间具有共存、交叉、互补、冲突的关系,以及合理性、可行性、适应性上的差异。单一标准,以及现实法律制度以理性为基础、兼采感性因素的复合标准,都对新兴主体的权利诉求回应乏力;新兴主体的权利诉求也非完全合理。法律主体资格制度近期的完善与变革可明确采用复合标准,同时辨析理性概念,并深入论证主体资格制度的理论根基与现实要求;面向未来,则仍需回归主体资格制度的伦理道德基础。
关键词:法律主体资格;理性;感性;德性;神性
2.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荣誉法律体系的完善
杨清望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从事法理学、立法学研究;刘世杰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家荣誉制度是表现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依托。当前,荣誉颁授中荣誉称号泛化与核心价值观虚化等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荣誉模糊化与精神激励弱化、荣誉碎片化与价值多元化、荣誉娱乐化与传播戏谑化等。荣誉生成机制遵循心理学“需求-满足”的基本规律,但当下荣誉制度规定的不合理限制了荣誉需求和激励效果,荣誉颁授的权威性不足和荣誉符号的任意性阻碍了制度目的的实现。必须回到激励机制的起点,重新明确荣誉需求特别是价值需求之满足在荣誉激励中的根本地位,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荣誉制度的“互哺”机理,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荣誉制度的清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荣誉立法全过程、以核心价值观规范荣誉颁授程序、以核心价值观构筑总分结合的荣誉法律体系、健全荣誉侵权的救济制度等五个方面完善我国荣誉法律体系。
关键词:荣誉乱象;国家荣誉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荣誉法律体系
3.上级干预原理及其对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李旭东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治理与法治理论研究
摘要:中国治理现实中长期存在权力收放循环的问题,严重影响治理效果。解决这一问题,辅助性原则的上级干预原理值得借鉴。以欧盟的实践为核心,该原理具有系统的制度模式:干预行动须具备“必要性”条件;干预行动者的层级以“层递性”原则来确定;干预的目的应为“助其自助”;干预行动合理与否要以比例原则来判断。上级干预原理对当代中国治理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借鉴该原理有助于改进中国权力配置缺乏制度规范的复杂现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
关键词:辅助性原则;上级干预;治理现代化;层递性;法治中国
重庆社会科学(1篇)——月刊
1.法治中国建设动员主体的权威与内在建构
赵子尧 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在于加强党的领导权威,这反映出党的领导权威内在结构中具有法治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动员力量。这其中包括领导法治建设的思想权威、确保法治建设高效展开的制度体系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权力结构。其中,意识形态是维持政治动员主体内在凝聚力和外在思想影响力的精神要素;组织体系是维持其集体结构政治规矩的形式要素;权力结构是维持其外在实施效果的效果保证。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动员主体;思想权威;制度体系;权力结构
2019
C刊
高校学报类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篇)——双月刊
1.法律体系的“恒常”与“变迁”——制度分析理论与哈特的法实证主义
丁利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宇昕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摘要:哈特的法实证主义在解释一个稳定的法律体系时很有说服力,但是其对法律变迁的情形有所忽视。而法律制度无疑在不断变迁当中,法理学需要能够更好解释法律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分析理论,主要研究的问题是为何大多数制度会长期稳定,而制度不断发生变迁的原因又是什么。用制度分析理论,来补充哈特的法实证主义,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律如何变迁,以及变动中的法律为何有着恒常的权威。从而为法理学提供一个更贴近现实的理解法律制度的视角。
关键词:哈特;法实证主义;制度分析理论
2.博弈论视角下的过程偏好与程序正义——一个整合性的解释框架
丁建峰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现实生活特别是司法领域中,过程偏好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多方面显现出来,采用博弈论对程序公正偏好的形成进行研究,可以形成一个整合性的解释框架。从博弈的角度看,即使人们是完全理性自利的,不存在独立的程序正义观念,经过一段时间的演化,对程序正义的诉求也会成为社会偏好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且具有实质性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些功能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只有具备这些实质性的功能和作用,人们才会形成对正当程序的偏好。这一结论,可以对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以及学界关于“程序法治”问题的讨论,起到若干启发作用。
关键词:博弈;社会演化;过程偏好;程序正义
3.重析“法制”与“法治”构建中国的“制度法学”
邱水平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国家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摘要:“法制”作为“法律与制度”这一复合概念的简称,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现实国情,具有“法治”所不能完全取代的丰富内涵和强大功能。重新认识并重视“法制”,对构建中国特色法律话语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法制”的核心,仍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全面依法治国。从这个概念出发,我们可以通过“制度法学”的视角来更好地理解、诠释和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
关键词:法制;法治;中国特色法律话语体系;制度法学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责任理论审思——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
李政权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在众多领域的广泛应用,人类现有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将面临巨大冲击。如果人工智能按预期发展,即具有自由意志、独立思考能力和情感思维的类人机器人得以问世,则需要重新审视既有法律理论以包容机器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其行为能否被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成为适格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在算法黑箱和不可预测性等因素制约下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问题将对“以人为中心”的传统法律责任理论造成严峻挑战。任何一种理论都是时代的产物,并以解决特定时代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责任理论应当有所修正和更新,智能机器人应当成为适格的法律责任主体之一。针对智能机器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法律责任设定时,保障救济原则、谨慎节制原则、比例原则、增进福利原则、促进发展原则等应当成为考虑的重点。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责任;正当性;自由意志;智能机器人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篇)——双月刊
1.新兴科技与未来法治
李拥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语:当今世界,生命科技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方兴未艾。它们已经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网络技术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影像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学习与记忆方式,扩大人们的信息量;基因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命结构,冲击了人们的家庭伦理;机器人的出现,扩充了人类的存在方式,冲击了人的主体性地位。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可谓喜忧参半。它们虽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相当的便利,极大地解放了人,但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难题。如,网络技术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衍生出大量的侵权和犯罪。人类伦理源于两性所组成的家庭,源于男女合作完成的生殖与抚育,如果基因技术完全取代了生殖,家庭和伦理将不复存在,人类社会将如何维系?如果高智能机器人完全代替人来工作,是否应该赋予它与人一样的主体地位?当它作为侵权人或受害者参与到与人的交往之中时,将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法律上给予必要的应对。或许很多技术刚刚应用,相关的问题仅仅是初露端倪甚至只是一种潜在的风险,但这并不能降低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研讨的必要性。法律不应仅具有救济功能,它还应该具有预防功能。将来的社会既是一个技术社会,同时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技术风险问题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因此,当下法律学者必须担当起这样的使命。
2.破解算法黑箱:算法解释权的功能证成与适用路径——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场景
姜野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拥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以算法为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已经成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算法因其高效而在社会中得以广泛应用,却又因内部复杂以及商业机密的外衣而具有“黑箱”特性。因此算法在信用体系中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数据失控、结果歧视、难以修复信用与分配责任等风险,诸多风险需要得到来自法律的回应。算法解释权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兴权利,具有规制算法权力、纠偏数据鸿沟、帮助相对人知悉决策过程以及评判算法优劣等功能,能够有效应对算法自动决策带来的风险。算法解释权的实现主要存在宏观与微观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对整个算法过程进行解释,另一种主要解释具体决策。破解算法黑箱并非将所有代码公开,也不意味着让决策相对人完全知悉算法的搭建与运算过程,更多的是通过可被理解的方式解释算法、提高算法的透明度,以使其运行更加公开公正,当数据错误或者权重失衡的情况出现时进行及时救济。
关键词:算法;黑箱;算法解释权;社会信用体系;人工智能
3.缺失的一角:“生命伦理三角”中的尊严之维——兼议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吴梓源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访问学生;游钟豪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当下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伦理很大程度上是在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的范畴内讨论的,但若涉及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特别是生命科技在人类遗传学上的应用,人类尊严就会以一个独立的伦理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成为除了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之外的第三个道德选区,进而构成道德多元的生命伦理框架。但是现阶段监管机关在论证其监管合法性以及技术发展合理性的过程中通常还只是进行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的二维分析,并没有摆正人类尊严价值的位置甚至将其边缘化,这也导致“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等诸多类似事件的发生。在当今技术发展的浪潮中若想保护人的主体性价值、维系生命的本质就需要重视人类尊严价值在“生命伦理三角”中的位置,并将其放在金字塔的顶点来统领其他的伦理价值。
关键词:生命伦理三角;人类尊严;人权理论;功利主义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法权论是否属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兼论康德在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区分
孙小玲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摘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将其道德学说区分为法权与德性论两个部分,这一区分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法权论是康德的实证法学,不属于道德形而上学范畴。本文认为康德的法权论综合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古典契约论的权利学说,生而具有的法权同时是自然法规定的正当与最为原初的权利,故而法权的普遍原则与生而具有的法权互为蕴含,后者的正当性则基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与《实践理性批判》中建构的道德人格理念。基于此一阅读,本文拒斥了对康德法权(即其政治学说)的去道德化读解,同时也批判了将法权论看成康德的道德定言命令之单纯应用的传统解释,这一解释事实上抹煞了康德在法权与德性之间的区分,因此也就同时抹煞了他在政治与伦理之间的区分。
关键词:法权;强制;自由;自律;定言命令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理论进步、形象塑造与发展动因(一)
姚建宗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沈阳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法学院特聘教授, 法学博士
摘要:从法学理论的视角看,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学在法律的基本原理,人治、法制与法治,权利义务与人权,法律现代化、法制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与法律精神等重要主题的研究上展现出了明显的学术发展与理论进步,这些发展与进步不仅体现在法学理论学科上,而且体现在包括各个主要部门法学、法律史学在内的法学整体学科群上。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法学;学术发展;理论进步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从交往共同体到法律共同体——哈贝马斯对现代西方国家的演进式重构
严宏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作为西方社会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对现代西方国家的重构,是建立在其对西方现存国家批判基础之上的。这种批判也经历了从晚期资本主义的危机到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的嬗变。哈贝马斯认为法律是挽救现代资本主义的现代性、将生活世界从系统的殖民中解放出来的媒介。这种法律不是现存国家的实证法,而是建立在哈贝马斯重构的法律共同体基础上的法律。虽然法律共同体是现代西方国家的最佳的重构方案,但哈贝马斯的探索也经历了一个从交往共同体到法律共同体的过程。这种法律,是以交往为形式,以商谈为原则,通过对现代西方国家中实用、伦理、道德问题的论辩而产生的。在这一系列商谈过程中,现代西方国家也成为自由而平等公民联合起来的法律共同体。虽然哈贝马斯是基于现代西方国家来构建其法律共同体的,但对当下中国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哈贝马斯;生活世界殖民化;交往共同体;商谈;法律共同体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3篇)——双月刊
1.法政治学视域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王立峰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廉政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成为理解“法治中国”的一把钥匙。关于党内法规的定性,诸多的理论争议都忽略或屏蔽了它生成的现实场域。在法政治学视域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制体制与政党制度以及交涉其间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交融,构成了理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实践场域和理论背景。在“法治中国”语境下,只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实现了有机衔接与协调一致,才能保障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治中国;法政治学;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2.论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性及其创造性转化
魏治勋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汪潇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需要形式结构完善的党内法规提供规范支撑和主体保障。党内法规自身必须是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则体系,应具有体系结构完善、效力等级与规范形式严格对应、规范逻辑结构清晰、统一明确的基本范畴等特征。在完善党内法规的形式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形式规范性与实质理性相融合的路径,用党内法规承载的实质价值“俘获”形式规范性,从而实现对党内法规中形式规范性的创造性转化。
关键词:党内法规;形式规范性;法治;创造性转化
3.党内法规制度实践兴起的政治逻辑
王若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近年来,党内法规话语及其制度实践逐渐兴起,这一现象折射了管党治党思路的变化,并能从中窥见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政治逻辑。思路的转变首先体现的是一套政党治理的理论逻辑,包含问题导向、效果主义、运动式推进和政治教育方式四个维度。而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地位的迅速奠定,还存在一系列现实条件,包括党的领导的加强、规则之治的共识、政治自信的提升、选官机制的保障和压力型体制的推动。从根本上讲,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的特征决定了其运转的政治逻辑,即权威主义、组织力强化、先进性团体以及稳定与发展型的意识形态。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的兴起,体现了管党治党政治逻辑的变与常,核心是保持不断自我调适的体制弹性,这也是应对未来治理挑战的根本遵循。
关键词:党内法规;依规治党;政治逻辑;体制弹性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月刊
1.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之证成
熊静波 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独树一帜。它可以作为法律思维的路标,指引法律人结合现行法与法律关系理解权利的规范意涵。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将霍氏的权利理论作为方法是有根据的。如果将权利定位为规范,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是可以证成的。霍菲尔德的八个概念“权利”“义务”“无权利”“特权”“权力”“责任”“无资格”“豁免”同属一个权利家族。这些家族的成员都来自规范。从规范的四种基本形式——命令、禁止、许可与豁免出发,便可以合逻辑地推演出霍氏权利理论的八个基本概念。
关键词:霍菲尔德;规范形式;权利家族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篇)——双月刊
1.从自然法到官僚法:近代中国的法理结构转型
薛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摘要:传统中国长期保有以家庭共同体为基础的自然法体系,它由约法三章奠定,经两汉儒生层累建构完成。其基本特点是道俗相联、礼法并行,共同维系相对独立的民间生态。清末民初的读书人在专制与民主结构中重新定位本土政制,尝试建立以“民主法”为核心的“宪政体制”,但新的认知分类遮蔽了自然法与国家法的分野,造成民间自主法权的退缩与消亡。拟议中的“民主法”最终落实为“官僚法”,使得共和政府更加集权。
关键词:约法三章;自然法;国家法;民主法;官僚法
2.德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探寻预支信任与问责要求之间的平衡
卜元石 弗莱堡大学法律系
摘要:面临由国际压力导致的社会与政界对大学与科研机构问责要求的提高,德国学术界近十五年来对学术评价体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逐步的探索并引入了新的改革措施,总体上呈现出一种量化发展的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法学因为学科特点,采取的仍然是一种定性评价。在实践中,教职设置的单一性以及对于第三方课题经费依赖有限,导致法学这个学科对官方评价体系的实际需求不大。支撑德国法学定性评价的基础是传统的力量以及德国法学的发达。这一评价体系更多偏向了科研自由,但是否满足学术成果衡量透明化要求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学术评价;洪堡理想;同行评价;量化评价;原生动力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韦伯形式理性法的发生学考察
徐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继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形式理性法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韦伯考察西方近代以来社会逐渐理性化的关键。一方面,这一范畴暗含了西方法律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它又适应了西方世界袪魅之后日益抽象化的社会。形式理性法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来看,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与继受、西方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兴起以及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化运动皆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起了推动作用;从外部视角来看,经济、政治与宗教等因素自身的理性化与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有着亲和性。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承载着现代性最基本的意涵,中国法治建设应当遵守这一底线,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关键词:形式理性法;韦伯;中国法治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司法豁免与议会暴力: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蔡一鸣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本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和地区中的议会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可以得出一个理论解释:由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在议会独立性和议员司法豁免方面的相关规定,暴力策略成为议员们解决各种冲突时的一种低成本的合法选择。在实证分析中,根据2000~2017年27个国家(地区)的议会暴力数据和负二项回归分析结果,“司法豁免权会导致议会暴力更容易发生”这一假说得到了经验事实的支持。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降低不确定性世界中的交易成本。因此,“司法豁免权”假说的一般化含义是,有效率的制度如果以豁免的形式被取消,会导致整个国家(地区)的交易成本上升,其解决途径在于取消豁免制度,或者是采用一项新的制度来弥补豁免所导致的制度缺失。
关键词:法经济学;议会暴力;司法豁免权;制度;负二项回归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价值的司法适用及方法——以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对象
江秋伟 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价值适用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方式。通过对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427个司法案例的考察,归纳出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包括道德教育宣示型、直接证成结果型与补强证成结果型三种类型。在司法适用价值过程中,尽管大部分实践属于道德教育宣示,但仍然在规范立场、价值选择和价值推理三个方面存在规范性问题。从规范意义上而言,司法适用价值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则的局限,因此法院适用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应当遵守规则优先于价值、通过价值解释规则、通过规则适用价值等基本规则。
关键词: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体系;价值适用;法律规则;司法适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自由幸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追求
宋玉波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新平 重庆师范大学教授
摘要:自由幸福是美好生活的集中体现;追求自由幸福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大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使命就是保障每一个个人追求和实现自由幸福。法治的自由价值和幸福价值高度关联融合。自由是幸福的前提,幸福的本质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自由幸福是最高位阶的价值,意味着人生存和发展的完满;法治则是实现普遍自由和幸福的首选方式。资本主义使追求自由幸福合法化,却因其“虚假共同体”的本质而制约着自由幸福的普遍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聚焦自由幸福这一根本价值,既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护航,也促进“真正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为实现普遍自由幸福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关键词:自由幸福;法治根本价值;真正共同体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评析——以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为考察对象
赵颖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政治学博士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是当今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等人的研究为主要代表。他们通过对法律的经济根源、意识形态本质及其消亡的分析,创新性地解读了“经济决定论”“阶级工具论”与“法律消亡论”,对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试图继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但也存在一些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和曲解。当前学术研究不能盲目认同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而需保持一种辩证态度与其进行积极对话。
关键词: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伦纳;帕舒卡尼斯;柯林斯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党内法规特性的考问与澄清
欧爱民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丹 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所在与优势所在,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及认识还不够深入,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党内法规是“法”,但只是软法;党内法规是治党之“法”,但不是治国之“法”;党内法规严于国法,但效力低于国法;党内法规是执规依据,但不是执法依据。上述观点似是而非,影响很大,有必要对之进行澄清。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党规特性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人工智能时代的中国司法
高学强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司法改革和法律人工智能研究
摘要:如今人类已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影响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也不例外。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司法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人工智能所具有的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价值,使其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应用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改革和实践中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观念和工作方式,人们比任何时期都更接近高效、透明、便民的司法,感受到司法带来的公平、正义、便捷、高效。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其所具有的两面性同样会影响到在司法改革和实践中的应用,我们应通过技术、法律等手段使其不断完善和规范,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服务。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改革;司法实践;智能司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1篇)——双月刊
1.立法解释的学理解构与制度重建——以刑法为视角
马凤春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立法解释是在法律施行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对法律用语所作的阐释。立法解释存在诸多缺陷。从宏观角度而言,立法解释既不符合民主原则,也不符合法治原则,是规则中心主义的体现,其内容与司法解释内容高度趋同。从微观角度而言,立法解释不当地介入诸多问题。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取代立法解释,其质量可以得到监督和保障,同时,人们应当坚持客观解释的立场。
关键词:立法解释;学理解构;制度重建;刑法;司法解释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双月刊
1.刑事错案防范的伦理对策
梁迎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马宇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学生
摘要:刑事错案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和法律伦理下无法避免。刑事错案发生是法律伦理的错位,法律伦理是刑事错案辨别的重要工具。刑事错案的产生使法律权威得到道德贬损,使民众质疑法律伦理,并影响、改变法律伦理。刑事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法律技术层面的缺陷,深层因素是法律伦理的失衡包括刑事诉讼运行的失衡、职业共同体的失衡和法律理念的失衡。刑事错案的防范既需要符合法律伦理的制度设计,发挥刑事诉讼的制度之善,也需要符合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和素养。
关键词:刑事错案;法律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
2019
C扩
高校学报类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篇)——双月刊
1.法律东方主义的规范性判断及其回应方式——以孟德斯鸠、韦伯与昂格尔的中国法律研究为中心
杨国庆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孟德斯鸠、韦伯和昂格尔都对古代中国法律进行了专门研究并认为“中国无法治”,这是一种法律东方主义的规范性判断。国内学界从政治理想和论证逻辑视角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两种回应方式能够从西方中心主义观点和二元对立思维角度解释西方学者作出这种判断的原因,但未能解释这种判断所具有的规范性特征。面对这一问题,需借鉴吉尔兹文化诠释的观点,从中国与西方生活方式比较视角出发进行研究,这样既揭示西方学者因忽视中西方生活方式不同而对中国法律作出误判的现实,又揭示西方学者因受限于其自身的文化前提而在作出“中国无法治”判断时体现了顽固的规范性特征的规律。
关键词:法治;规范性判断;文化诠释;生活方式
2.国家级新区法治创新发展研究(专题讨论)会议
杨登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语:改革和法治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两个基本主题。将这两个主题结合起来,就有了“改革的法治”和“法治的改革”两个基本命题。“改革的法治”是从法治的角度,在遵循法治的一般原理和一般思维方式的前提下,根据改革创新活动的特殊性及其内在规律,为其设定行为规范,为其参与主体确定权利义务,从而使改革创新活动沿着法治的路线、按照法治的原则有序推进,并使其参与主体的权利得到保护、义务得到落实。“法治的改革”则是从改革的角度,在遵循改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思维方式的前提下,根据法治这一治国方略的特殊性及其内在规律,探求法律制度变革、法治方式创新的路线、方式与方法,从而使法治更加切合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使法治更加符合人民的诉求、时代的期盼。不论是改革的法治,还是法治的改革,都包含着内容丰富的重大命题。单就改革的法治而言,首先可依全面改革与局部改革而分为全面改革的法治与局部改革的法治两个层面。全面的改革,即制定改革方案之后,在全国范围内一体推行。局部的改革,则是制定改革方案之后,先在部分区域或领域进行试验。如果试验成功,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如果试验失败,则调整改革方案再行试验,或者搁置乃至放弃改革计划。在中国当下的话语体系中,局部的改革通常表述为“先行先试”。“先行先试”是中国渐进主义改革模式下的一种特殊改革方式,既不能用调整全面改革的法治原理加以解释,也不能用调整全面改革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而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原理和制度体系,即“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原理与制度”。如果说“试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特色之一,那么“改革试验的法治理论”也必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特色之一。
中国的“先行先试”改革具有多元样态,大致可分为经由试点的试验和经由试验区的试验两种模式。长期以来,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特区的改革试验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作出巨大贡献。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国家级新区的改革驱动力寄予深切希望。在国家级新区这个平台上,既面临着改革的法治问题,也交织着法治的创新问题,从而为改革和法治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本期专题的两篇文章中,韩玉亭深入分析了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纵向博弈与横向制约的关系,沈定成比较考察了国家级新区建设法治保障的域外经验问题。两篇文章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内到域外,从本体到功能,为国家级新区法治创新发展研究作出了新的探索。
3.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的纵向博弈与横向制衡
韩玉亭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人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国家级新区作为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纵向博弈以及区域法治内部生态与外部生态横向制衡的交汇点,其改革实践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必定是立体化的。就纵向博弈而言,法治中国蓝图需要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的价值整合及制度创新,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也需要法治中国蓝图的宏观指导及必要规范。就横向制衡而 言,既要处理好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内部生态之间的协调共生关系,也要处理好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内部生态与外部生态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基于此种认识,预先授权与备案审查相结合的渐进反馈调整模式以及内部共生与内外联动相结合的多位一体推进模式,可能是实现国家级新区多元法律关系动态衡平的相对较优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央地关系;区域法治;法治生态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篇)——双月刊
1.从“特殊性”到“去特殊性”——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路径审视
彭中礼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刘世杰 中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摘要:人工智能已然深入当前的社会生活,不仅以机器形式表现人类智慧并渗透于人类的各个行业和部门,并且同时带来诸多的风险和潜在的危机。传统的法律体系对这一科技产物难以实现有效约束,当下需要以“特殊性”路径对人工智能实现规范。基于法律规范的困境和人工智能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的思路将人工智能的全部活动和状态以场域为单位的拆分,并以人工智能不同场域下的智能化或非智能化的状态、以人或物的身份进行分别的“特殊性”法律约束。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智能性的提升,需要进行与“特殊性”相对应的“去特殊性”路径,使人工智能可以不断趋向于人的身份融入当下法律体系。由此,实现在当前法律体系稳定的前提下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律约束的法学时代命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特殊性
2.个案正义视角下司法人工智能的功能与限度
沈寨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获取个案正义的关键在于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关涉主体的情感和经验,因此成了直觉和偏见的常见领域。一方面,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对互联网海量数据间相关性分析,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充足的信息和“数据经验”,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为客观准确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减少直觉和偏见对价值判断的影响;另一方面,司法辅助系统为法官决策提供了检测和反思工具,让法官的自我决策论证变成了对他者的论证,这也有利于排除法官直觉和偏见。然而,由于受到表征的语境化瓶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足及算法黑箱等问题的困扰,人工智能对于获取个案正义的上述功能发挥也受到了限制。
关键词:个案正义;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价值判断
江汉学术(1篇)——双月刊
1. “新权利”的法哲学思考
严存生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摘要: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自由是被认识和正确利用的必然(规律)。社会认可权利的方式有道德和法律两种,因而道德和法律也就成为衡量权利合理性与划分权利种类的标准。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赋予的。它因人的降生而生成,随着人的能力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权利的历史可分为等级特权和平等人权两个阶段。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依附于它,所以背离人权的“权利”是值得怀疑的。近现代社会是一个人们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人的任何行为都会以权利为理由,几乎一切社会运动都会喊出“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而且也往往会提出一种新的权利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权利的本质,区分其种类,找到判断其合理性的标准。这样,我们才能不陷入“权利的迷宫”,正确地区分真假权利,也才会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权利;自由;权力;合法性;正当性;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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