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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Vol. 65 Iss. 1

域外编辑部 法理杂志 2021-10-27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Volume 65, Issue 1


本期《美国法律哲学杂志》发刊于本月,共五篇论文,其中四篇是关于信托法的主题讨论。在第一篇论文《作为道德分支的法律:实践与原则的统一性》中,作者探讨的是德沃金关于法律与道德构成一个统一规范领域的理论,以及格林伯格和Hershovitz与之类似的理论,并捍卫了一种与德沃金类似的对法律的解释方法,反对那种认为法律内容通常直接由政治道德决定,仅仅受到立法机关行动影响的观点;在主题讨论的第一篇论文《律师应该忠诚于客户,法律,或是两者兼有?》中,作者为一种更为温和的内部主义的法律合法性和权威方法进行辩护;第二篇论文题为《动机和信托忠诚》,作者捍卫动机对于忠诚的重要性,称之为“兼容性观点”;第三篇文章《信托忠诚的内部限制》,其中作者试图通过关注这种内部约束的作用,加深我们对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忠诚(律师所负的忠诚)的理解,并在此过程中更全面地阐述忠诚义务的范围;第四篇文章《法律道德中的忠诚与公开》,本文认为尽管对客户忠诚的严格义务确实可能与对第三方的照照护义务的结构相抵触,但它不必与报告违法行为的积极指令相冲突。


【ARTICLES

5 ESSAYS


01


Law as a Branch of Morality: The Unity of Practice and Principle 

作为道德分支的法律:实践与原则的统一性

T. R. S. Allan.

摘要:本文探讨的是德沃金关于法律与道德构成一个统一规范领域的理论,以及格林伯格和赫什维茨与之类似的理论。本文捍卫了一种与德沃金类似的对法律的解释方法,反对那种认为法律内容通常直接由政治道德决定,仅仅受到立法机关行动影响的观点。法律实践和政治原则在某些重要的方面相互交织,他们能够相互释明以及澄清。作为一种根植于实践的近似的正义,法律从根本上而言包含了那些构造政治社会的道德原则。法律的内容是一个解释性问题,取决于对那些决定了平等和正义抽象概念的确定内容的实践的理解。



02


Should Lawyers Be Loyal To Clients, the Law, or Both?

律师应该忠诚于客户,法律,或是两者兼有?

W Bradley Wendel.

摘要:忠诚是法律伦理和信托法的中心理想,但最近的法律伦理理论也强调法律职业与法治或民主自治之间的联系。为了让律师在政治社区的公民中发挥确保相互尊重关系的作用,可能需要放松对客户的专一性和偏倚忠诚的要求。对法律的忠诚可能与对客户的忠诚存在矛盾。这篇论文考虑了丹尼尔·马科维茨(Daniel Markovits)关于忠诚的激进观念,他认为这一观念可以从民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中推出。Markovits认为,偏倚性拥护对于改变公民的态度是必要的,这可以使他们内化社群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计划,这些计划是所有受影响公民集体创作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可以说是把社会法律的要求内在化了。然后,本文为一种更为温和的内部主义的法律合法性和权威路径进行辩护,在这种路径中,为某些行动提供法律正当性必然意味着将自己承诺于法律的实际立场,该立场假定某人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并接受共同体的法律作为行动的理由。



03


Motives and Fiduciary Loyalty 

动机和信托忠诚

Stephen R Galoob.

摘要:动机对忠诚究竟有何影响?我们认为忠诚(以及在信托法上的忠诚义务)包含认知层次。这类“认知主义者”的观点引起了争论,因为大多数商业信托关系都涉及财务方面的考虑,在该背景下,动机的纯粹性不可能成为忠诚的核心。我们认为,该反驳源于对忠诚动机的重要错误理解。我们捍卫动机对于忠实的重要性,称之为“兼容性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当A的动机和A所分配给B的非衍生利益存在兼容时,A才对B忠诚。我们揭示,兼容性观点描述了信托忠诚和诸如此类忠诚的动机结构。该观点提供了动机的真实图景,并且有利于回应对于认知主义的两种广泛批判:第一,归因于动机的重要性是自相矛盾的;第二,归因于动机的重要性将使得信托法难以实行。我们还揭示,兼容性观点可以帮助解释《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无效律师协助的法理特征,该修正案借鉴了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



04


The Internal Limits on Fiduciary Loyalt

信托忠诚的内部限制

Andrew S Gold.

摘要:抽象地说,对律师忠诚义务的限制可以有几种形式。例如,对受托人忠诚义务的约束可能来自对受托人忠诚本身的正确理解。事实上,违规行为可能被视为对客户的不忠。这些限制抑或可能源于对律师委托人以外的当事人的义务,甚至是一些更抽象的东西,比如法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约束可能源自与信托法无关的法律原则。每一种选择都是一种概念上的可能性,取决于特定法律制度所作的选择。对忠诚义务的约束蕴含着忠诚义务本身的含义,在这里被定义为内部约束。外部施加的约束被定义为外部约束。本文试图通过关注这种内部约束的作用,加深我们对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忠诚(律师所负的忠诚)的理解,并在此过程中更全面地阐述忠诚义务的范围。本文还将说明为什么我们应该关注内部或外部的区别。除其他作用之外,这种区别还有助于决定律师是否能被更好地视为私人或公共受托人,在实践中,它可能会影响裁判推理和法律遵守。



05


Loyalty and Disclosure in Legal Ethics 

法律伦理中的忠诚与公开

Benjamin C Zipursky.

摘要:作为受托人,律师对客户负有忠诚义务,并且这种义务被广泛理解为需要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本文解决了一个问题,即基于忠诚度的保密义务是否会阻止法律制度强加律师披露其客户一直在从事金融欺诈的职责。它区分了这种披露义务的两个可能依据:根据对投资者的谨慎义务,如果这些欺诈行为不被披露,他们将遭受财务损害;以及立法授权要求律师向政府机构报告违反法律的证据。后者源于“守门”原则,并体现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未被通过)提案中,其实质和结构与前一种“照护义务”的理由不同。该文章认为,尽管可能存在基于律师基于角色的忠诚义务来拒绝基于照护义务的原因而产生的公开义务的良好论证,但这些论证并不能击败基于守门原则、立法强制的公开义务。尽管对客户忠诚的严格义务确实可能与对第三方的照护义务的结构相抵触,但它不需要与报告违法行为的积极指令相冲突。




译者

徐 辉,周月阳,郭东城,罗嘉敏,王小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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