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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爆炸4岁女孩脸被烧伤 两年维权没结果!

杨文伟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一起两年前的三星手机爆炸事故。

 

2017年3月9日凌晨,贵州冯玲玲使用的三星Note4在凌晨放在床头充电时发生爆炸。导致床上熟睡的4岁女儿被爆炸时手机里电池的黑粉喷了一脸,致使其脸部和手部严重烧伤。

 

医生诊断为二度烧伤,皮肤上留下了累计达50平方厘米以上的明显疤痕。需要长期涂抹药物,后期还要植皮手术,后续费用无法预算。半年后经司法鉴定属于八级伤残。

 

出院后的小月月性格上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开始不愿意见生人,不愿意给人看到伤口,也再也不敢玩手机了。



事情发生后,三星公司以电池非正品拒绝赔偿。

 

最终,冯玲玲将三星手机生产厂家、电池生产厂家、经销商等共四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2018年8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开庭,四被告认为爆炸电池的生产日期晚于手机的出厂日期,因此认为手机电池是假的,不排除原告冯玲玲另行购买电池进行使用的可能。

 

冯玲玲则表示手机还在保质期内,出了问题肯定会找经销商,自己不可能自费换电池。经销商也表示在销售环节他们绝对不会替换电池。

 

从手机爆炸到现在已经过去两年了,第一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关厂,但案件仍然没有新的进展。

 

据《今日说法》今栏目指出,这并不是第一次称用户爆炸手机电池非正品。早在2015年和2016年就有不同地区用户反映手机自燃爆炸,售后工作人员认定他们电池为非正品,并拒绝透漏鉴定方法。

 

2016年9月26日,在广州工作的北京人回先生购买了一款三星Note7手机,刚使用了13个小时,这款手机便发生自燃,并烧坏了他搁置在旁边的电脑。

 

2016年11月,回先生未接受三星退换手机原价5988元钱的赔偿方式,他将三星中国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定三星方面对中国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为其欺诈行为作出道歉,其次是按照中国法律对他进行3倍赔偿,并依法一并赔偿他被Note7手机烧坏的电脑。

 

2018年11月,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三星中国公司向回先生赔偿一台相同型号和配置的笔记本电脑,驳回三倍赔偿手机款并承认涉嫌欺诈、公开向回先生道歉的请求。


嘉宾:杨文伟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回先生要求手机款三倍的赔偿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



 

杨文伟律师:三倍赔偿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对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经营者需不需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关键

 

在回先生的案件中,要看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故意采取了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欺骗手段,误导回先生,使回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

 

回先生的案件一审、二审均已审理结束,经法院审理认为三星Note7手机在中国销售前,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回先生手机所使用的电池在我国制造商分别是SDI公司和ATL公司,该两公司的电池均通过了我国CQC产品认证。

 

正是基于前述事实,法院认定三星公司在发售Note7之前,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对手机进行了检测与备案,结合日常经验法则。

 

一审法院认定三星公司在销售手机时并不明知该手机存在质量缺陷,三星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因此,没有支持回先生三倍赔偿的主张。

 

可能很多消费者觉得这样的判决不公平,大家心里可能都觉得三星对于自己销售的Note7手机及电池存在的缺陷是明知的,为什么法院判决会认定三星不具有欺诈故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不可能找出案件事实的,法官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认定法律事实。

 

在回先生的案件中,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法官依据该案件事实结合我国法律关于欺诈的规定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本案法院基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判断三星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而不能以结果推断三星公司的主观故意。

 

当然,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三星中国公司在销售涉案手机及电池前经过了相关的质量认定,办理了相关手续,是不是就能必然得出其行为不构成欺诈这一点还是值得大家探讨的。

 

方弘:冯玲玲为何索赔如此艰难?

 

杨文伟律师:我们从本案事故发生后冯玲玲采取的一些列维权手段来说,冯玲玲维权还是相当及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是迅速的对本案立案调查、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冯玲玲选择了诉讼。

 

可是这么多部门都介入、媒体也通过各种方式报道的情况下,本案仍然没有解决,这样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

 

我认为冯玲玲维权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各被告没有正确处理问题的态度,事发后并没有一种正面、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而是相互推诿、推脱责任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等对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均有相关的规定。在冯玲玲案件中,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各自的责任界定不明确,相互推脱责任是导致冯玲玲维权难的最主要原因

 

三、因为本案判决还没出来,我们所掌握的案件事实还不够全面,冯玲玲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也是影响其维权的重要因素。

 

方弘:本案关键要证明的是电池是否被冯玲玲更换过,怎么证明,如何证明?



杨文伟律师: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民事法律中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冯玲玲只需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三星公司购买的产品存在产品缺陷。

 

那么三星公司就应当对于他无需承担责任的相关事由提交证据。

 

对于是否更换过电池的问题,由于三星公司是专门从事手机生产、销售的经营者,相对于冯玲玲来说,三星公司具有更丰富的经验,更有能力提交证据证明电池是否被更换过。

 

因此,本案应该由三星公司就相应的电池是否更换过承担举证责任,三星公司不能提出明确、具体、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排除其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这个问题。

 

方弘当消费者购买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维权大多很艰难,为什么?

 

杨文伟律师:无论是冯玲玲案还是回先生的案件,我们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点,用一个字形容就是难,维权特别难。

 

其实这并不是个案,这是目前我国消费者维权普遍遇到的问题。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时间长、而最后维权能够获得的赔偿有限是我国消费者维权面临的一个很尴尬的局面。

 

冯玲玲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调查处理,到三星公司总部投诉,再到媒体的各种报道,最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冯玲玲已经是采取了我国法律规定能采取的所有合法维权手段,可是至今为止,几年过去了,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这类案件之所以维权难如此艰难,与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司法现状有很大的关系。

 

一、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经营者违法的惩罚性赔偿是相对少的,几乎没有;

 

二、经营者违法成本相当低;

 

三、除了法院,其他部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不能直接予以执行的

 

四、而诉讼时间又特别长,很多消费者等不起。

 

对于冯玲玲案类似的案件,我们寄希望于法治的快速发展,希望尽快出台一些能够对经营者具有震慑作用的惩罚性赔偿,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同时,希望相关企业加强道德教育,提升责任心,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够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相互推诿;

 

司法是保证权力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正、高效的判决结果,能够化解社会矛盾,更能提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希望法院能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方弘:随时拿在手里放在床头的手机会有一天突然爆炸,这确实让人不寒而栗。而更让人气愤的是,发生爆炸后三星公司极力推卸责任。事发两年,冯玲玲依旧没有讨得一个说法。而回先生得到的判决结果让他感到不平。

 

顾客是上帝不应该仅仅是商家喊出来的口号,而应该切实将口号落到实处。

 

事发到现在,三星公司是否出面道歉,并进行了人道主义的关怀和补偿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作为全球知名公司对待顾客态度将会体现企业的人文价值观同时也影响这它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嘉宾:杨文伟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联系电话:13698715846


职位: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及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总工会、昆明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联合主办的《普法零距离》、《普法进行时》节目嘉宾律师


业务专长: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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