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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抱走3岁男孩获救 拐卖儿童为什么不能一律判处死刑?

张异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张异

高级合伙人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



开屏新闻客户端8月23日消息,23日中午,一条揪心的朋友圈在丽江各大社交媒体传开,光天化日之下,在路边玩耍的男童被一名乘坐白色小型汽车的女子抱上车后带走。 根据丽江朋友圈里的信息,记者联系上了被抱走男孩的父亲。他告诉记者,“今天上午孩子是我妈带着的,我和媳妇早上7点钟就出门打工了,上午10点半我妈打电话来说孩子被抱走后,我和媳妇10点40分就赶到了孩子丢失的地方。”丢失男童爸爸说,他们家就住永胜县永北镇凉水大甸尾,夫妻俩一直在打工,事情发生后和媳妇赶到现场,从路边老人的描述中得知带走孩子的车是张白色川牌车。“路边的老人看到了,说是白色的,能确定川字,但离得远,后面的数字没看清,” 父亲说,儿子其实并不常在路边玩,像今天这种在路边玩的情况很少,虽然平时也很淘气,喜欢踩踩水等等。家里到出事的地点是一个直角路线,一竖一横,应该就是300多米左右距离。 “今天奶奶领着两个孩子出来放牛,当时牛跑了,奶奶去追牛,背着娃娃也不方便,于是把娃娃放在了路口,结果牛追回来,娃娃却被抱走了,当时就只剩姐姐在那儿哭。”“当时姐姐吓着了,姑娘去追了,一边追一边问‘为什么抱我老弟,别抱我老弟’,还追上去拉了车门,不过被那个女人推开了。”丢失男童的父亲说。 中新网8月25日电,云南丽江被抱走男孩已找到,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目前,该男孩身体状况良好,家属已到公安机关相认团聚。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走访调查、摸排寻找、设卡查缉、大数据研判等工作,于8月25日7时许在永胜县永北镇大山上一山洞内找到被抱走的男孩,并在永北镇境内将犯罪嫌疑人何某伟(男,51岁,云南永胜县人)、熊某秀(女,56岁,云南永胜县人)抓获,缴获白色涉案车辆一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采访对话




方弘:很多人认为对拐卖儿童的人应该一律处以死刑,目前在法律上对此类行为如何处罚?什么情况下,才能处以死刑? 张异律师:我国《刑法》第240条有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方弘:如果拐卖男孩的女人迫于压力自首,即还没有卖的行为,有可能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吗? 张异律师:首先,拐卖儿童罪在法律上定性是行为犯,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拐的行为,使儿童脱离了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范围,就会构成犯罪既遂,没有卖的行为是不影响拐卖儿童罪成立的。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迫于压力自首了。我国《刑法》第67条有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确实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 方弘:也有网友推测,还有一种拐走儿童的情况是和对方父母有仇为了报复,这种情况又是否构成犯罪? 张异律师:也是构成犯罪的。对于不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我国法律其实也设置了一个特定的罪名,《刑法》第262条规定了拐骗儿童罪说的是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如果没有以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仍然会构成拐骗儿童罪。 方弘:没有买的行为也就没有卖的行为,为了收养而收买儿童的行为是否一律构成犯罪? 张异律师:是的。因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一方也是构成犯罪的。《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对收买的儿童有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造成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话,也会按照相关的罪名进行定罪。但是,如果收买被拐卖儿童,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话,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方弘:我们也关注过很多孩子被拐走的家庭,整个家庭会陷入一种极端的痛苦绝望当中,尤其对父母和孩子造成的伤害非常大。所以,民众以及一些法律人士一直在呼吁,希望能够把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这些人直接处以死刑,而不应该去考虑其他各种各样免于死刑的刑罚,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张异律师:对,这样的呼吁其实很多,认为拐卖儿童这种犯罪应当一律死刑,情理上作为一名律师我也能理解,大家对这样的行为确实深恶痛绝,毕竟自己的或者别人的小孩都一样,都能体会到失去至亲的痛苦。 但是,我不建议一刀切地去对这个行为做出判罚,比如像大家呼吁的,所有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判死刑。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有一个人贩子因为某种目的去贩卖孩子,他拐卖了一个儿童,已经极罪大恶极。但是,他内心也常常感到害怕和后悔,因为这个行为一定是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么,他为了减轻自己这个行为的后果,会考虑自首,也会准备告诉警察被拐卖儿童所在的地点,希望自己能够得到从轻的判决。如果法律规定了买卖儿童一律判死刑,没有所谓的自首,没有所谓的从轻情节。当他知道原来拐卖儿童一律死刑,自己已经是亡命之徒了,自不自首无关紧要,哪怕是初犯,哪怕他愿意马上帮家长找回被拐卖的儿童,都无济于事。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他是死刑了,于是他不自首,不帮助家长找回被拐卖的孩子,不停止犯罪。而更多的孩子受到了拐卖的侵害。 这其实就是《刑法》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导致犯罪结果进一步恶化的情况。我们国家在制定法定刑时,一定是遵循《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了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其当罪、罪行相称。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同时也能积极的引导犯罪人停止犯罪,减轻后果。 所以,大家从情感上去呼吁,阻止拐卖儿童的犯罪,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我们同样要考虑到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对行为人的引导作用,这对我们来说更有价值。





结语



人贩子拐卖儿童以后,如果人贩子知道,自己实施了拐卖行为就已经决定了其将被判决死刑,那么拐卖一个是死,拐卖一群也是死,为何不多卖几个?拐卖已经是死,遇到不听话的孩子,杀了也是死,何必要留着孩子性命?


 因此,《刑法》里面对于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或造成被拐卖的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城里的父母对于孩子的保护通常都很警觉,很少会让那么小的孩子独自玩耍,但是农村就完全不一样,农村的孩子完全就是放养。如果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这些孩子,那么我们一些在外打工的家长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因此,保护孩子需要全社会动员,发现不法行为及时报警,警方的各种侦查手段会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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