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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辣笔小球”被批准逮捕 小心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

吴俊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吴俊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俊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2021年2月19日,微博管理员发布消息称:账号@辣笔小球 发布诋毁英烈的时政有害内容,对该账号予以禁言一年处罚;该账号使用人持有的另一个账号@球夜行 也已一同关闭  。 蜡笔小球中文名仇子明是南京大学政治系(现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曾就职于《金陵晚报》、《经济观察报》等。 
据“南京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来源:界面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2月25日,公安机关以邱某明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批准逮捕。为什么会出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定罪的不同呢?两个罪名有什么不同尤其是处罚? 吴俊律师: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3月1日,3月1日是之前修订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日期,也就说今天《刑法修正案(十一)》就生效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设的一个罪名叫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邱某明之前在网上发布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言论的行为,之前司法实务当中基本上都是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理的。所以,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罪来刑拘和批准逮捕。但是,到今天这个时间节点,由于新的法律、新的罪名已经生效,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采取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以这个罪名来批准逮捕是比较合适的。 寻衅滋事罪是现行刑法体系下的一个口袋罪,严格来说现在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从寻衅滋事罪当中分离出来的。寻衅滋事罪一直也存在批评的声音,就是范围很广,针对的行为不是很明确的话,其实跟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有所抵牾的,所以,对寻衅滋事罪进行限缩也是法制发展的方向。 方弘:因为具体的罪名不同,会对邱某明本人带来一些什么影响,哪个罪名最后的定罪对于邱某明来说比较重或者是比较轻? 吴俊律师: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一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有一个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现在新的修正案所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很显然,从法定刑的角度,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定刑是低于寻衅滋事罪的。《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邱某明这个案子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话,对他是更有利的。我想这也是检察机关选择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来批准逮捕的原理和理由。 方弘:也就是说虽然邱某明发表相应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言论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但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的罪名对于邱某明来说会更轻一点,所以就可以适用新法而不适用旧法? 吴俊律师:是的。这就是《刑法》上所说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适用旧的法律对被告人更有利,就适用旧的法律,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来说更轻,就适用新的法律。 方弘:对英雄烈士一些贬义的评价,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就可以追究以前的这些行为的罪名吗? 吴俊律师:实体法的基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邱某明之前的行为要进行约束,或者说要适用他之前的行为,是因为邱某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他这种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侵犯行为,其实也触犯了之前的刑法,构成了其他罪名。 对这种行为的罪名定性,要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邱某明的行为之前就已经涉嫌犯罪,只适用当时的法律对他进行定性,与用现在新生效的法律对他进行定性可能是不同的。用新的法律进行定性,所对应的法律后果更轻,所以适用新的法律是在这个意义上溯及既往的。 此罪名的设定会不会让言论自由跟犯罪的边界之间模糊?我觉得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是不能去诋毁的,即使对英雄烈士的事迹有异议,觉得官方的定性可能跟真实的情况有所不符,可以用证据进行梳理,还原事实,这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 但是,直接带着主观的故意,来贬损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完全不顾基本的历史,甚至是歪曲事实,直接用非常污蔑、很不合适的语言来进行陈述,很明显主观上就具有了损坏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保护,我们国家的法律是立体的。除了《刑法》的保护,在之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如果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检察机关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 也就是说现在对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保护,针对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它的性质不同,有《刑法》保护。如果不构成犯罪,之前有民事保护,可以是私权诉讼。私权诉讼就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来提起诉讼,也可以是检察官来提起公益诉讼。总体上说《刑法》是最后一道保护手段。 方弘: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有人认为这是刑十一实施以来涉及新罪名的首案,您认为意义是什么? 吴俊律师:从现在公开披露的信息看,邱某明案确实是检察机关第一例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来进行逮捕的案件。现在还不能说这就是全国第一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案件,因为要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 烈士是牺牲了的人,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人民的财产等等做出了牺牲,牺牲的是自己的生命。他们这种行为确实值得每一个人瞻仰纪念,维护他们的英雄事迹。不顾事实,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进行贬损,是非常不应该的,不管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这种行为都应该被抵制。 方弘:《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新增这样一个罪名以外,还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还有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妨碍安全驾驶罪等等,这些罪名对之前的行为又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不是还要看刚才提到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吴俊律师:这样一些新设的罪名,有的是从之前的罪名当中分化出来的,有的是完全新设的,比如说冒名顶替罪,这个就没有办法从之前的罪名中解释,对于冒名顶替的行为,之前的刑法是没有办法进行规制的。 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很多就是放在寻衅滋事罪当中处理的。在这一轮扫黑除恶当中,有很多从事民间借贷的人被打成了黑社会或者是恶势力,其中对他们适用的一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 高空抛物罪,其实跟之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交叉的。 妨害安全驾驶罪其实也是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交叉。 所以,这样一些罪名是从之前的罪名中分化出来的,有的是新设的。对于这些罪名,它是否溯及执行的行为,还是要看两点,就是之前的行为是否已经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如果这个行为之前就已经触犯到《刑法》了,没有处理完毕,现在新的法律出来了,这样一些罪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新的罪名。 这一轮刑法修正案的增设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国家治理的轻罪化,刑法实现了很大的扩张,将以前的一些不是犯罪的行为用刑法来进行调整,在总体的量刑上是偏轻的,这是国家治理的一个轻罪化的方向。这也说明国家的法网越来越严密,一般公众在社会生活当中也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




结语



新华社评,“无论情与理,还是法与规,都不能容忍这种对英雄功绩、气节和荣誉的亵渎。自以为言论标新立异,实则逾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红线。损害英雄形象、伤害民族情感、毒害爱国之心,情理法皆不容!英雄是民族的希望,崇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 法律保护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新增加了的一些罪名大家应该及时了解,否则因言行获罪,代价非常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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