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刘枝1954年出生,程相奎1959年出生,他们是居住在河南郑州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的邻居。 判决书显示,2013年,哈郑500千伏开封西变220千伏送出工程经过瓦坡村,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赵刘枝和程相奎两家共计0.27亩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相关规定,赵、程两家得到的占地补偿款共10260元。但两家以塔基占用他们的墓地、补偿款少、高压塔基辐射等为由,与施工方河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送变电公司”)交涉,施工方请瓦坡村的村干部做赵刘枝和程相奎工作,经过协商,约定在施工完成后,两家额外获得11万元补偿款,其中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元。 2014年2月和3月,河南送变电公司通过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分别给赵刘枝的丈夫马振岭和程相奎打款6万元和5万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11万元,一年后却给赵、程两家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2015年4月10日,赵刘枝和程相奎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理由是河南送变电公司的刘小伟举报二人敲诈勒索。 中牟县检察院指控称,按照河南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二被告人两家应得永久占地款共计10260元,但二被告人认为补偿款数额太少,多次以38号塔基占其两家墓地补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有辐射易患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强行索要11万元,后赵刘枝分得6万元,程相奎分得5万元。 2016年7月12日,中牟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刘枝有期徒刑3年零1月,罚金3000元;判处程相奎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并追缴二人所得的11万元款项。 赵刘枝和程相奎均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多次审判中,他们三次被判有罪,分别被判敲诈勒索罪、三年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赵刘枝案件再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第一,赵刘枝获得的6万元是理应获得的占地补偿款,还是通过多次阻扰施工强行索要的非法所得;第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和法院审理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针对赵刘枝所得6万元的性质,检方认为,赵刘枝和程相奎多次阻扰工程施工,施工方迫于无奈,给了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元,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律师认为,施工过程中,赵刘枝和程相奎到工程施工地商谈补偿款事宜,河南送变电公司答应给赵刘枝6万元。但一直到施工完成后,才将6万元通过转账支付给赵刘枝,因此不存在强迫索要行为。 “如果说是强迫行为,当时应该拿到6万元才同意你继续施工。”马雷勇说,“但我们是施工完成后才收到6万元,怎么就变成了强迫了。”
来源:澎湃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又是敲诈勒索,因为索要补偿款或赔偿款而被定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不止这一起。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两人多次以38号塔基占其两家墓地补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有辐射易患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强行索要钱款,这涉嫌敲诈勒索。合法维权和敲诈勒索的分界线到底在哪里? 侯志远律师:6年诉讼,7次裁判,21个月错误羁押,1次申诉驳回,1次再审决定,3级法院介入,4家法院审理。从2013年征地开始,8年的时间里,两位村民因补偿款维权获罪,再因坚持无罪继续维权,进行了拉锯式的诉讼。好在正义最终到来,虽然已经迟到。 因此,如何理清合法维权与犯罪的边界,确实非常有意义,这关乎中国最基层老百姓的维权及人身自由,同时对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也极为重要。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刑事律师徐昕老师曾提出“个案推动法治”这一观点,确实很有前瞻性。今天有幸接受《个案说法》专业平台访谈,也非常荣幸,希望能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公私财物,他人基于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因此,如何区分是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犯,就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有没有威胁、要挟等暴力手段,以及对方是否基于恐惧给出财物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本案因公司占用村民土地引发,占用土地,理应补偿。因此,本案具有合法的债务基础,行为人主观上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补偿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讨价还价的,这本质上还是属于民法的范畴。即便索要过高也不是犯罪。 知名教授罗翔老师曾提出,“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被禁止的。权利既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道德权利。吃饭吃到个苍蝇可不可以索赔3000万?我觉得是有,至于你给不给,那是你的事。所以,对于这种事,法律没有必要干涉。” 本案即便曾有过一次补偿,村民因赔偿不满意,后来的索要行为,也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而不是敲诈勒索行为。前些年,非常知名的郭利因女儿服用“施恩”公司含有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在先赔偿了40万后,因不满意,继续索要300万赔偿案件,最终也是由敲诈勒索罪改判无罪。 其次,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阻挠施工,作为一名村民,这种行为也达不到威胁、要挟的程度,也难以达到让对方恐惧这一精神上的强制效应。 再次,我认为公司给付财物更多可能是出于商业考虑,而非基于恐惧被迫给付。公司因实施变电工程而在村民土地上建高压塔基,显然是一种商业行为,给付财产的更多原因还是基于商业获利考虑。因为,在村民维权难以施工的情况下,延误的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再次补偿村民的这些钱。公司与行为人以及村委沟通,约定再次补偿,属于私权力的一种处分,法律无需干涉。 事实上,通过报道出来的判决可知,公司截至目前也未以“受害单位”名义主动出具任何的利益受损证明,本案并无受害人。 方弘:检方认为,赵刘枝和程相奎多次阻扰工程施工,施工方迫于无奈,给了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合法维权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又在哪里? 侯志远律师:寻衅滋事罪是从早期的流氓罪改造而来。该罪的本质还是一种流氓行为,也即主观上追求精神刺激,客观上表现逞强耍横、强拿硬要、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行为人因占地补偿进行维权,即便有阻挠施工的行为,但其本质上还是有明确的事实基础。行为人因对先期补偿不满而阻挠施工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追求精神上的刺激。 另外,该罪还是个口袋罪,也就是别的罪名装不下的行为,实践中通常就装在这个罪里面。因此,该罪饱受学界及律师界的诟病,急需废除。因此,只要事出有因,即便维权手段过激,也不能认定寻衅滋事罪。 当然,如果在维权过程中有打砸行为,可能会被行政拘留,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但寻衅滋事罪是无论如何也构成不了的。 方弘:经过8年,漫长的司法程序,赵刘枝才为自己洗脱了冤情。一个违法的判决为何纠偏这么难? 侯志远律师:第一,司法机关权力错位。刚才也提到了,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力,法无禁止则可为。然而实践中,却反过来了。司法人员一旦认为行为人的维权行为超出了相关规定,就想当然认为构成犯罪。因为他们会认为,法律已经给你相应补偿了呀,你怎么还敢要?法律没有授权你再要的权力,你还敢再要,就要抓。 就像本案,即便已经补偿,行为人因为担心高压基站会对自己造成自己辐射,担心会得白血病而再次要求补偿,作为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村民,这种对自己身体健康的担忧并非没完全没有道理,法律并未禁止村民继续争取一些补偿以及双方之间再次协商的权力。 第二,担心追责。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因为错案造成错误羁押的,应当对被羁押人国家赔偿。并且,法院还要道歉。 另外,对办错案的司法人员还有内部考核及处分,特别是近几年检察官、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办了错案甚至还会影响员额资格,可能要免去办案资格。因此,大量案件就被“活稀泥”,被“实报实销”,即关了多久就判多久。我办理的山东东营的“陈银三奸淫幼女”冤案,陈银三已蒙冤35年,是目前可知的山东省蒙冤最长的冤案,至今还未平反,目前还在山东省检察院审查阶段。 方弘:维权注意些什么问题才会避免获罪? 侯志远律师:建议尽量走法律途径。虽然私力救济见效快,但也存在刑事风险。本案就是如此,本案历经七次裁判才改判无罪,虽然最终无罪了,但行为人这些年所遭受的身体及精神上的折磨却是实实在在发生的。本案算是幸运的。实践中还有大量尚未平反的案件,这些当事人往往陷入长年的申诉之中,整个生活及精神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地改变。 另外,积极寻求舆论监督。《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本案能改判,我想一部分功劳要归于媒体。正是由于媒体的报道,社会大众才获知此案,监督此案。实践中,冤案的平反几乎都有媒体的身影。因此,如果因合法维权被刑事打击,要敢于发声公布冤情,积极寻求舆论监督,这样才有可能及时刹住错误刑事打击的列车。
结语
2021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在家中的赵刘枝收到了郑州中院法官送来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原判认定赵刘枝与邻居程相奎构成寻衅滋事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决定撤销此前判决,认定赵刘枝及程相奎无罪。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有错必纠是勇气也是责任,如果让受害者为执法部门的错误买单,那么法律的公平正义就将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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