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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露因涉嫌敲诈勒索霍尊被刑拘 律师:或不构成犯罪!
侯志远律师
北京盈科(济南)
律师事务所
案情
12月23日,有多位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确认,霍尊前女友陈露在12月22日被采取刑拘措施后被取保候审。 9月24日,曾有网友晒出5月陈露与闺蜜找霍尊要钱的视频。 作家陈岚在微博中称,她获知此事后,于8月17日向上海警方报案。陈岚曾表示,报案之前,自己并不认识霍尊。报案之后,她与霍尊取得联系并见面。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在陈岚报案后,霍尊当时出于多种原因对于报案仍十分犹豫,曾自称“我一想到露露会坐牢,我就很难过”。但一两天之后,霍尊还是正式向警方报案。此后,警方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取证。 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陈露敲诈勒索证据比较确凿。陈岚曾在微博晒出转账记录,称陈露在分手后,于5月向霍尊索要2000万分手费,后谈判降至900万。霍尊实际付给陈露58万,在陈露微博发文后还追加了7万。据悉,这两笔转账都有相关的转账记录可佐证。
此前的8月8日,陈露以微博名“游梦岛陈露”的账号曾在微博官宣自己和霍尊的恋情。陈露曾晒出聊天记录,发长文讲述自己9年恋情中的付出,还控诉霍尊设局企图以敲诈勒索让陈露获罪。8月14日,霍尊宣布道歉并退圈。但在今年9月,怀疑是陈露和闺蜜找霍尊谈判的视频曝光,直至今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表示,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经被取保候审。 而曾帮陈露发声的闺蜜王萌在12月23日中午曾发了“呵呵”两字,没有任何其他回应。
来源:红星新闻
方弘:陈露索要分手费为何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侯志远律师: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公私财物,他人基于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因此,如何判断是否敲诈勒索,就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有没有威胁、要挟等暴力手段,以及对方是否基于恐惧给付财物等方面来分析。 可能很多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恋爱一方在分手时可以向对方索取分手费,故,只要一方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向对方索要钱款,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将索要分手费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原因。 方弘:您认为陈露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侯志远律师:我更倾向认为陈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我认为陈露索要分手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露与霍尊均为单身,二人恋爱长达九年性交往。陈露发现被霍尊欺骗了感情,因此才索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未婚男女之间因索要分手费,一方愿意支付的,也就是所谓的赠与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即赠与行为有效。 我认为这种行为未明显超越社会公认或社会认可的程度,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而发生同居、恋爱关系,这种关系下的索要“分手费”行为则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如罗翔老师讲的,权利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并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均不可主张。如果霍尊同意支付,就属于民法中的赠与行为,该行为有效。 因此,我认为陈露向霍尊索要钱款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不能机械认为“非法占有”。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索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认为这个行为不合法,但也不能否认本案“事出有因”这个基本的事实。也就是说“事出有因”并非一定要求必须是合法的原因。 《中国检察官》在2010年第1期(经典案例版,总第92期)曾刊登过《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文章(作者:于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该文提到,“不能简单的以“因”不合法就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行为人在行使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过程中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非法性往往存在争议,如索要赌债。在此不能仅仅以“因”是不合法之因,就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赌债为例,虽然赌债系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赌博产生于参赌者“愿赌服输”的一种合意行为,应属于自然之债的范畴。 一般而言, 采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以谋取不获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确信具有取得对方财产的权利, 且该理由也未明显超越社会公认或社会认可的程度, 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最后,目前的信息并不能反映陈露曝光霍尊私生活的行为是为了以此要挟霍尊索要钱款。霍尊给付钱款的行为不排除其感觉伤害了陈露的感情而主动提出给陈露一笔分手费。再退一步讲,即便索要分手费是非法占有,即便存在威胁、要挟行为,但如果是霍尊主动提出给付或者同意给付,则仍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目前网上发布的一段疑是王萌、陈露与霍尊的视频来看,三人针对分手费协议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进行了平静地协商,未发现霍尊基于恐惧被迫答应给付钱款的现象。 综上,现有证据更多地反映出了是霍尊自愿给了陈露58万,并且在陈露微博发文后还追加了7万,不排除霍尊为了挽回名誉而主动给相恋9年且一直忠诚于他的女友陈露感情上的补偿。 方弘:陈露要的数额非常大,我相信霍尊应该不会是主动要给她。如果她不威胁,霍尊应该也不会给。因为毕竟她的一封公开信让霍尊已经颜面全无,甚至是前程受到了非常巨大的影响和重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常人理解,霍尊应该不会主动或者是愿意给她。如果陈露说“如果你不给我这些钱,我就要再继续的曝光公开你的私生活”,这种情况下陈露又构不构成敲诈勒索? 侯志远律师:这还要看陈露到底是否可以要这笔钱。当然,实践中很多人还是认为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认为这个要钱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陈露如果还要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去向霍尊要钱,霍尊又是处于这种紧迫的情况,很难以协商的方式和她协商。由此,霍尊给付了陈露钱财。我估计,应该是可以定敲诈勒索罪了,还要看霍尊是否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是有没有紧迫性,如果有紧迫性的话,定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如果有协商的余地还是慎重定罪,这可以参考陈昱霖与吴秀波的案例,两个案件还是比较类似的。 方弘:从我们常人普通人的理解来看,无论是吴秀波和陈昱霖之间签的协议,还是霍尊和陈露之间签的协议,可能都是因为被威胁曝光私生活的而签订的。您觉得这种协议没有威胁、要挟的情况下,男方会签吗? 侯志远律师:我们总是有这样的思维方式,即如果不要挟、威胁我,我就肯定不会和你签协议,也不会给你支付钱款。其实,不是这样的!我们无法揣测另一方的心,她有可能就是出于一些别的考虑而愿意给女方一定的补偿,如良心发现或者考虑到对女方的补偿或者认为女方受了伤害而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认为男方是被迫的,特别是一些明星,他们是很有钱的,他们考虑到自身将来的名气收益等等可能也想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并不是女方敲诈勒索男方,男方就害怕、迫不得已才给了钱,并不是这样。 所以,这就要看男方当时是怎么想的,也需要一些证据,比如说对“被害人”做笔录,进行调查。如果男方认为当时并不是不得已而给钱,而是觉得亏欠了她等等。这些原因,我们作为一个旁观者很难是很难去揣测的,而不是说一威胁就一定是迫不得已,是不是迫不得已是需要调查的。 方弘:您刚才所说的吴秀波陈昱霖的案件,陈昱霖最后是被定罪了,这两个案件有区别吗? 侯志远律师:本案其实完全可以参考陈昱霖敲诈勒索吴秀波生效判决书。经过对比后,大家会发现陈露的行为更难定罪。 陈昱霖因与已婚的吴秀波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后以曝光吴秀波私生活为由向吴秀波索要4000万分手费。双方同样达成了支付协议,并约定分期四年付清4000万。并且吴秀波也实际支付了300万。后因陈昱霖突然要求一次性支付后续3700万,吴秀波选择报警。后法院并未认定支付过的300万为敲诈勒索数额,仅按照敲诈勒索3700万未遂,判处了陈昱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该判决书并未将已支付的300万认定为敲诈数额,判决理由为:虽然这一阶段陈昱霖以披露相关隐私相要挟,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吴秀波仍有协商余地,客观上双方也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陈昱霖的要挟手段对于吴秀波并无紧迫性,故总体上仍属于双方自愿的产物。 但是,陈昱霖在第二阶段单方违背已达成的“协议”,要求一次性支付3700万,并以继续曝光相要挟,吴秀波无耐之下报警,这个阶段的胁迫程度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从而导致双方关系由“自愿给付”转化为“强制索要”。并且,该判决书明确指出了,陈昱霖与已婚的吴秀波长期保持情人关系,索要分手费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非法占有。 那么相比本案,陈露与霍尊均为单身,陈露向霍尊索要分手费,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可以认为“事出有因”,即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在这个事实基础上,即便存在威胁、要挟的情况也不能定罪。另外,霍尊与吴秀波同样都是与女方签订了支付协议,吴秀波向陈昱霖支付了300万被法院认定为自愿支付,未认定为犯罪数额,霍尊签订协议并支付58万及后续7万的行为同样可以认为是霍尊出于自愿给付,尚有协商余地,未达到被迫支付的紧迫性,同样,上述数额也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 方弘:策划此事的闺蜜王萌是否涉嫌犯罪? 侯志远律师:目前的信息尚难判断。如果王萌构成犯罪,也与陈露构成共同犯罪。现有视频显示,二人共同向霍尊索要钱款。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陈露不构成犯罪,那么王萌也很难构成犯罪。 如果陈露构成犯罪,那么策划此事的闺蜜王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王萌具体如何策划的?2、有没有教唆陈露或者与其共同通过威胁、要挟的方式索要钱款? 这些信息都不得而知。如果王萌只是因陈露被情感伤害而提议向霍尊索要分手费,没有策划通过曝光霍尊私生活相要挟的方式索要钱款,仅仅是陪同陈露与霍尊见面协商支付方式、期限,则不构成犯罪。 方弘: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等经济补偿如何避免涉罪? 侯志远律师:首先,要明确青春损失费的概念,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认为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不是个法律概念。 个人认为单身男女之间因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轻易不得认定犯罪。具体理由刚才也已经讲了,即单身男女之间的分手而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行为并未违背公序良俗,一方被对方长时间情感欺骗,要些补偿并不为过,能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因此,如果有这么一个事实基础的话,即便后续有威胁、要挟手段也不能轻易定敲诈勒索罪。 综上,非法占有目的、威胁、要挟手段以及对方支付财物基于恐惧,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难以定罪。 虽然目前公安已经立案,但立案并不代表一定会起诉或者判决有罪。考虑到公安为陈露办理了取保候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认定敲诈勒索58万成立,是依法是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属于重刑,通常公安是不会主动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公安对此案是否构罪仍处在不确定的层面。我个人感觉本案应该会在调查并充分论证后,撤销案件。陈露及闺蜜王萌应该无罪。 提醒大众,考虑到索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极易发生冲突,难免存在曝光隐私相要挟的情况,容易涉及敲诈勒索罪。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也不一致,为了避免刑事风险,建议双方理性协商处理,尽量不要利用威胁、要挟等偏激手段索要,否则很容易有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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