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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男子劝楼上小声 遭一家三口殴打反杀两人是正当防卫吗?
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7日下午,家住2楼的任强修理单元门时,遇见居住在其家楼上的邻居22岁的李妍,提醒她日后轻点关门,遭到其反感及辱骂。 任强隔壁邻居作证时称,自己开门时,任强正往楼上走,其称三楼小姑娘骂他妈,气得够呛。怕两人打架,邻居跟上去,看到任强一上楼,小姑娘就关上了门。 任强见状,用手拍三楼的门,说你干啥骂我,都是你的长辈干什么骂我妈。邻居劝任强别生气,回去歇着。之后任强下楼,进屋后还没关门,三楼小姑娘又开门了,边打电话边哭着说,妈,二楼男的欺负我,拿锤子撵我,还拿锤子砸家门。 之后不长时间,小姑娘父母从外面回来了,跑到任强家吵架。邻居把他们拉开,之后上述人等被警察带回派出所。 关于任强携带锤子的行为,邻居表示,其上楼时手里的锤子是他修门的时候用的,认为其拿锤子不是为了追赶小姑娘和伤害她。并且他是用手拍的门,不是用锤子砸的门。 据邻居证言,当事人居住的楼隔音效果一般,任强一家说话声音大了,他们家也能听见一点。 第二天晚上10时许,李妍父亲从外面遛弯回来,进到单元楼二楼时,任强从门镜看其上楼,开门说,你家太吵了。李妍父亲在证词中表示,自己当时挺来气,前一天的事还没说完,对方还来找茬,就没有搭理他。 回家后,李妍父亲看见女儿在收拾东西,屋里乱七八糟的,她拿个扫帚碰的叮当响,确实是有点声。于是,他告诉李妍母亲,楼下的邻居说有点吵。 李妍母亲听了就挺生气,当时就急眼,说昨天的事还没完,怎么还找咱家毛病,谁家还没有点动静啊。说着她就要找楼下理论,称楼下男子拿锤子追女儿,连个道歉都没有。正说着,她就带着女儿下楼了。李妍父亲也赶紧穿鞋跟下去。 据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害人随身携带裁纸刀、钢锉来到任强门前砸门叫骂,任强从餐桌上拿起水果刀并开门,双方发生冲突。 任强被打至单膝跪地,其感觉胸部被刺扎,即持水果刀挥刺,致李妍倒地,李妍母亲跑向走廊过程中倒地。李妍父亲与任强继续夺刀相持过程中,经任强妻子劝说,李妍父亲松手离开现场。任强也随后离开,其妻子向邻居求助报警。 李妍母女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妍系被他人用带刃刺器刺中胸部,造成心脏及左肺破裂死亡,李妍母亲系被他人用带刃刺器刺中胸部,造成心脏及右肺破裂死亡,李妍父亲体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任强左手、胸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任强向公安机关投案。 据抚顺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志、被告人任强伤情照片证实,任强患有高血压、脑梗、冠心病;另据残疾证,被告人任强于2015年5月份被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评定意见为,脑梗死后遗症,右肢轻瘫。李妍父亲案发时身高181厘米,体重81千克;被告人任强案发时身高174厘米,体重约93千克。
方弘:遭遇胸部被刺扎,任强持水果刀挥刺致李妍母子死亡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王绍涛律师:首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或者介入调查都是正常程序,没有客观的材料、物证、人证、现场勘查、提取作案的工具,就很难去判断事实真相,也很难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我们在判断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之前,必须要来分析一下,正当防卫的几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 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本案中,被害方三个人拿着的是裁纸刀,钢锉到了任强的门前。他们带着作案工具前来挑衅。所以,这个大前提属于不法侵害。 第二、防卫必须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如果是在之前对方根本没有在伤害你的过程当中或者已经过了,再去侵害对方,就不是正在进行的时候了。在本案当中,任强一开门,双方就发生了冲突。所以,这种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 第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不能伤害其亲戚等和案件无关的人。在本案当中,带着这些钢锉、裁纸刀下来的李妍母亲和父亲,任强针对的也是这三个人,这个条件也是具备的。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实际上,在本案当中为什么会出现争议?恰恰就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对方赤手空拳来讲道理,看怎么处理,在这个时候行为人就拿起刀来,就会涉及防卫过当甚至于故意伤害。防卫的限度如何判断,在这个案子当中就会有相当大的争议。 方弘:有防卫的性质,但是防卫有没有过当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因为,我们看到公安做伤情鉴定的时候,任强当时感觉到胸部被刺扎,但是最后鉴定是左手、胸部损伤程度是轻微伤。相对于任强的损伤来看,李妍母子却是死亡。从伤情上来看,确实对方的损失程度是比任强要严重很多,两条人命。 但是,作为一个正常人来考虑,如果我们是人强,我们可能也会像任强一样进行的反抗,这个度也确实很难把握。从这个角度又觉得他应该也是正当防卫。您怎么看防卫的度呢? 王绍涛律师:判断任强是否防卫过当,我们可能要做一个对比: 第一、人数的对比,一方是三个人,另外一方是任强本人。 第二、体格上的对比,被害方李妍父亲比任强更高,任强又是一个残疾人。 第三、从双方的工具来看,被害方拿了裁纸刀、钢锉,而且还确实实施有刺扎的行为。任强拿了水果刀。 从上述对比来看,任强实施的是正当防卫,显然没有任何问题。那么,但是这里面为什么如此认定有难度? 裁纸刀和钢锉是否能致人死亡?任强能否判断它们的伤害后果会有多大?他能不能判断得了?目前,只有被告方任强和被害人李妍的父亲,另外两个被害人已经死亡了。任强如果不实施这种挥刀的行为,是否能够阻止他们的不法侵害行为? 所以,这些都是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会判决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其实,它是一个观念问题! 如果因为被害方有严重的过错,不法侵害足以致人死亡或者足以致人重大伤害的情况下,还上门挑衅,在被告人又不能够判断他们的作案工具究竟能够伤害到什么程度,是否会危及到他的生命的情况下,我们做出正当防卫结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其实,它是一个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是宽还是严的问题,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最大限度的支持还是要进行严格的约束的问题。我们的执法机关有些时候也有一点宁左勿右、宁严勿松勿宽的考量。 所以,这个案子发生争议,情有可原。如果要鼓励大家对私权利的保护,鼓励正当防卫,完全是可以认定正当防卫的。如果要进行一些严格的对正当防卫的约束,那么认定为防卫过当,我想都在合理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表明,被害人李妍在案发前实施辱骂、制造噪音等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发泄不满,案发当时,虽然携带裁纸刀下楼,但双方冲突期间,并未使用上述凶器。三被害人在人数、力量优势的情况下,未强力冲撞进入任强室内,亦无伤害任强家人的意图及行为。任强面临的不法侵害并非紧迫和严重,其持水果刀连续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应当认定任强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任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6015.72元。
这里面提到的一个关键点就是三名被害人当时裁纸刀虽然拿了,但是没有使用,这可能也是认定防卫过当的一个关键。 王绍涛律师:所以,这个案件确实要综合全案的细节来进行认定。争议是难免的。但是,我最想说的是我们应该从这个案子当中得到一些什么样的启示? 无论你在邻里之间、同事之间、朋友之间或者是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接触到的所有的这些人,我们一定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和谐为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要尽可能把这些矛盾消解、消除,尽量做到和谐共处! 而我们反观本案当中的李妍的行为,她是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心理,激化矛盾,故意夸大其词,挑起事端,导致了这种事件的发生。我想用一个词来概括本案的教训,不作不死!
在女儿用扫帚在家里碰的叮当响的时候,李妍母亲听丈夫说楼下说吵的时候,不是立即教育制止女儿,而是带着女儿冲到楼下理论。母亲的“言传身教”导致女儿的嚣张跋扈,也从而引发了这个家庭的灭顶之灾。良好的家风是人们终身的财富,也能给家庭带来长久的欢乐和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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