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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1144万 被告以超诉讼时效为由拒还!

姜敏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姜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2013年初,张凯以一家挂靠公司的名义,承包了鸿雁公司开发的华县公馆商业住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张凯向金鑫公司借款1300万。为了能够借到这笔款,鸿雁公司作为张凯的担保人就案涉项目的111套房产和金鑫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了担保。三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金鑫公司最后一笔款项在2013年6月4日支付。 尽管合同做了明确约定,但是展开最终仍然没能按期还款。金鑫公司于是将张凯告上法庭索要借款本金1144万及利息,鸿雁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鸿雁公司认为金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审查,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金鑫公司起诉时间为2016年,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该驳回其诉讼。 根据金鑫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雁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金鑫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雁公司与金鑫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应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采访对话



方弘: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姜敏律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方弘:为什么有这个规定? 姜敏律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 第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同时,大力促进社会经济流动。 第二,严厉督促权利人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力,加快民事流转。古希腊有句名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第三,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搜集证据,正确高效地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节约诉讼成本。 方弘:本案鸿雁公司主张权利过了两年,就拒绝还款,但是金鑫公司认为他们发短信打电话就发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姜敏律师: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微信要钱,短信,打电话等(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书面承诺,短信留言(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方弘:本案金鑫公司打电话给张凯,但他人接听也会中断时效吗? 姜敏律师:权利人拨打债务人的电话虽然接听的是他人,但谈话的内容就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商谈,足以证明权利人已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因此电话是他人接听的仍然会中断诉讼时效。 方弘: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如果对方已经停机或号码为空,或找不到人如何使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证据可以有:通知,律师函,对方作出同意给付、分期给付的承诺,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诉讼等方式。只要能够证明权利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法定事由的一切证据证明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对方已经停机或号码空号找不到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 方弘:如何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维权? 姜敏律师:权利人应注意债务期限何时届满,在债务期限届满的连续三年内,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以避免过了诉讼时效。其次,在主张权利的同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如电话主张的应注意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主张的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而维权失败。 方弘: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起算? 姜敏律师:从还款日第二天起算。 法院认为,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应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鸿雁公司的再审申请。


结语

法律保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对那些拥有权利却漠视权利的人是无法保护的。所以,赶快拿出您的借条看看有没有过诉讼时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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