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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诉称被撞倒索赔33万 路人否认撞人仍要担责!
潘南宇律师
北京市(京都)
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阿娣趔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阿娣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汪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阿娣去医院检查。经诊断,63岁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期间,阿娣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阿娣表示,我当时是正常行走,突然被一边向另处张望、一边急行的老汪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老汪的行为构成对我健康权的侵害,老汪应当赔偿。 老汪则称,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撞到阿娣的并非我,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当时快速经过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阿娣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我拒绝任何赔偿。 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方弘:阿娣说其是在正常行走,而老汪则表示其没有撞到阿娣,两人是否相撞,如何判断? 潘南宇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于两个人的陈述截然相反,那么这个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两人是否有相撞的事实,也就是是否有侵权行为。因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判断这个事实主要还是需要结合证据。 首先,现在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实现主要路口监控系统的全覆盖,本案两人在路口相撞,最有力的证据肯定就是附近的监控视频,可以基本还原当时案发的场景。 其次,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大家基本上都会选择报警,110接警平台会存有报警时的录音。然后,等交警到了现场后会调查取证,拍摄视频或者照片,向双方核实事情经过,并填写报警情况登记表。所以,报警形成录音、视频、信息表,甚至是笔录,均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然后,案发时,如果有路人亲眼目睹案发经过,那么这些路人也可以作为证人。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结合前面提到的这些证据,基本就可以确定本案是否有侵权行为,也就是两人是否相撞的事实。 方弘:如果两人是正常相撞,老汪并无故意,老汪又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潘南宇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老汪还是要担责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侵权人的心理状态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也就是说,即便老汪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但两人相撞,说明双方都疏于观察,老汪主观上存在过失,那老汪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可以相应减轻老汪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这种双方都有过错的案件,一般会让双方平摊责任。 方弘:遭遇被撞,应该如何收集证据? 潘南宇律师:具体如何收集证据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其实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包括当事人自身能够收集、保存的证据,另一方面就是需要到相关部门调取的证据。 正如前面提到的,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拍照、录制视频、录音,这些证据可以自己先行保存。另外,在报警之后,在公安机关存有接警录音、接警记录,这些证据在向提起诉讼后均可以申请调取,甚至是案发路口的监控视频等。 不管是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对于行人来说,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一定要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因为事后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很难再进行收集。大家及时固定、收集证据,在索赔的过程中才能占据主动地位。 方弘:走路如何算是尽到注意义务? 潘南宇律师:行人在走路时的注意义务,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行人要走行道,遵守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能低头玩手机,要在确认安全后走斑马线或者过街实施等等。 方弘:是不是尽到这样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呢? 尽到注意义务是可以减轻责任,甚至是免除责任的。行人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从而证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小或者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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