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观察 · 财道传习社
去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曾推行过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详见税总发〔2018〕149号文)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就在刚刚,税务总局再次发布紧急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文),新规要求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同时税务注销允许批量零申报。
企业税务“注销难”在哪?
企业经营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要注销,必然涉及相应的各种文书、文件及证明材料。程序繁杂,准备材料复杂,不排除控制风险的考量。
简单来说,企业一般注销需要依次经过5个主要环节:登报公告→清算组备案→税务注销→银行销户→工商注销。在注销流程中,最麻烦的是税务注销,最为繁琐且耗时最长。
即便在最简单的情况下,一家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没有交过税也从未申领过发票,要进行税务注销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儿。
因为按照规定,企业一旦注册成功就要开始做纳税申报,如果没有产生税收,就每个月做一次零报税,直到注销当月。而现实情况是,许多创业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知道却没能按月零报税,申请税务注销时就需要补申报。
根据此前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但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给纳税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扩大即办范围,纳入信用D级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本次税务总局根据149号文修订提出如下两种情形解决办法:
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举例来说,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破产核销“死欠”,可批量零申报
新规要求,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与此同时,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但面对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与此同时,税总再次强调简化注销流程及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不禁要问,注销难,为什么还建议企业一定要去注销?可以说,因为长时间不经营又不注销,从工商局的角度,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吊销营业执照,股东需承担相应未依法清算的责任。
从税务局的角度,即使没有继续经营,但是申报纳税的义务仍然存在,逾期未申报,除了会被罚款,对法人、股东日后再次申办企业也会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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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曾推行过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详见税总发〔2018〕149号文)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就在刚刚,税务总局再次发布紧急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文),新规要求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同时税务注销允许批量零申报。
企业税务“注销难”在哪?
企业经营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要注销,必然涉及相应的各种文书、文件及证明材料。程序繁杂,准备材料复杂,不排除控制风险的考量。
简单来说,企业一般注销需要依次经过5个主要环节:登报公告→清算组备案→税务注销→银行销户→工商注销。在注销流程中,最麻烦的是税务注销,最为繁琐且耗时最长。
即便在最简单的情况下,一家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没有交过税也从未申领过发票,要进行税务注销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儿。
因为按照规定,企业一旦注册成功就要开始做纳税申报,如果没有产生税收,就每个月做一次零报税,直到注销当月。而现实情况是,许多创业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知道却没能按月零报税,申请税务注销时就需要补申报。
根据此前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但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给纳税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扩大即办范围,纳入信用D级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本次税务总局根据149号文修订提出如下两种情形解决办法:
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举例来说,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破产核销“死欠”,可批量零申报
新规要求,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与此同时,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但面对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与此同时,税总再次强调简化注销流程及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不禁要问,注销难,为什么还建议企业一定要去注销?可以说,因为长时间不经营又不注销,从工商局的角度,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吊销营业执照,股东需承担相应未依法清算的责任。
从税务局的角度,即使没有继续经营,但是申报纳税的义务仍然存在,逾期未申报,除了会被罚款,对法人、股东日后再次申办企业也会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