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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暖阳 捐赠税收新政助力全民抗“疫”

王彪 云崖律师 2023-11-0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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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国务院决策部署,举全国之力驰援武汉共同抗“疫”。但与此同时,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供给依然十分紧张,身处抗“疫”第一线的武汉协和等医院多次紧急请求社会支援。

在支援疫区,资助医院的过程中,武汉红会因管理问题频频传出不和谐之声,但全国人民上下同心支援武汉的热情并没有因此消减,很多知名或不知名企业和个人纷纷加入捐赠者行列。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捐赠税收新政”),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捐赠税收新政彰显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在法律框架内切实减轻捐赠者税收负担、鼓励社会捐赠的决心,是一部让已捐赠者暖心、让准备加入捐赠者行列之人安心的好政策,对其亮点与注意事项解析如下:

一、直接捐赠也可享所得税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论个人还是企业(以下或称“捐赠者”),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进行捐赠,才能在捐赠后享有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优惠(以下称“所得税优惠”)。捐赠者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直接向疫区医院捐赠的,无法享有所得税优惠。

本文认为,捐赠节税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人们践行善举的积极肯定,之所以“鼓励”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进行捐赠应是出于确保捐赠行为本身以及税务处理真实有效方面的考虑,但这些尤其是后者是征税环节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见本文第四“捐赠接收函可办理税前扣除”),不应由捐赠途径差异决定税收优惠的有无。此外,受之前武汉红会曝出的分配捐赠物资不公、捐赠物品积压、分发效率不高等诸多舆论风波影响影响,捐赠者向疫区医院进行直接捐赠也符合当下疫情紧急情况下的实际需求。

令人欣喜的是,捐赠税收新政回应了上述期待,其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同样可享有所得税优惠。

二、所得税可全额进行税前扣除

比较捐赠税收新政实施前(即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与捐赠税收新政实施期间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度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捐赠税收新政实施前

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

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超过部分结转后在三年内扣除

捐赠税收新政实施期间

捐赠额全额扣除

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试举例说明捐赠税收新政带来的变化:

例1 小明2020年月收入15000元,四金个人月支出2625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下,为应对疫情进行捐赠可获个人所得税减免:


捐赠额

10000元

捐赠额

30000元

捐赠额

50000元

个人所得税减免

(捐赠税收新政实施前)

1000元

2655元

2655元

个人所得税减免

(捐赠税收新政实施期间)

1000元

3000元

5000元

2 某公司2020年度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调整调减项目情况下,为应对疫情进行捐赠可获企业所得税减免:


捐赠支出

100万元

捐赠支出

300万元

捐赠支出

500万元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

(捐赠税收新政实施前)

25万元

30万元

30万元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

(捐赠税收新政实施期间)

25万元

75万元

125万元

三、无偿捐赠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货物,企业对捐赠的货物是需要按其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的,如果捐赠的货物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包括应对疫情使用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该企业还需要为此缴纳消费税。也因此,此前在网络上看到一些企业家抱怨,他们怀着赤诚之心,拿出大量资金在全国乃至于在全世界找寻渠道,采购紧缺物资驰援疫区,最后却被财务人员告知,这一趟捐赠之旅花了采购费用外,还产生数额不菲的增值税等税费,不免让这些企业家感到一丝心酸与无奈。

可能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感受了企业家“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心情,捐赠税收新政以第三条短短一个条款,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货物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予以免征

四、捐赠接收函可办理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或个人应需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本次捐赠税收新政第二条规定直接捐赠也可享所得税优惠,为衔接解决实际操作中医院无法开具公益性票据的问题,该条第二款同时明确,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可办理税前扣除

五、需要注意的事项

1、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并未在后续公告中明确“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定义,也未给出具体名单。本文认为,各地卫健委或疫情防控指挥部(中心)确定的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及疑似病例定点医院当属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如需向其他非定点医院捐赠的,应在捐赠前向医院和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确认是否属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范围,以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可享所得税优惠的直接捐赠途径,其捐赠对象仅限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现金”。企业或个人,如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的,依然无法享有所得税优惠。因此,建议捐赠者尤其是企业,如考虑直接向医院捐赠的,应尽可能选择捐助防疫物品,可同时享有所得税优惠,以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称“新政指引”),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而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建议企业和个人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仍应长期妥善保管捐赠接收函,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服务时能够提供证实此前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避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法律风险。

4、捐赠税收优惠新政自2020年1月1日起即开始施行,而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有财务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因此如企业或个人已进行符合捐赠税收新政的捐赠行为的,应及时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等凭证,企业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以免因手续材料等问题无法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新政。

 

【结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7日还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两份公告的全文也附在本文之后供读者查阅。在这个疫情信息纷乱的寒冬,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从企业生产、社会捐赠、人员工作三个层面给予政策扶持,努力让全国人民感到踏实安心,是一系列有温暖的政策,希望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跟进,让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地。

 

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10号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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