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嘉兴中院二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一审庭审现场
2019年4月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要分子李某、管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李某、管某开始合伙经营高息借贷,二人共同出资借款给他人,并将收取的利息五五分账。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管某在嘉善县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1905室成立汽车租赁公司,主要用于扩大高息借贷业务,并于2017年10月先后吸纳被告人艾某、曹某加入该公司,后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管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艾某、曹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获取经济利益,有预谋地通过向赌场人员提供赌资等形式高息出借资金,有组织地多次采用拘禁、殴打债务人或到债务人家中打砸财物、喷漆等非法方式催收债务,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例如,2018年1月15日晚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管某为索取债务,授意被告人艾某看管被害人雷某。其间,艾某白天跟随雷某,晚间将雷某安排在浴室住宿并没收手牌,还将雷某带至河南实施看管,直至雷某逃脱,限制雷某人身自由达40天。类似非法拘禁犯罪,该组织共实施4起,此外,该组织还实施寻衅滋事6起、赌博8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管某等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李某、管某为首要分子,艾某、曹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管某等人共同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共同多次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在他人聚众赌博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数额达人民币3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法官介绍,如果遇到不法分子通过采取人身自由手段索要债务的,应当寻找机会尽快报警。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在此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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