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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对税收正义的影响研判及因应对策——以涉税信息利用为切入点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1-05-22


作者:

胡元聪(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曲君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数字货币时代已经渐行渐近。为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我国央行自2014年起就开始研发本土化的法定数字货币,并简称其为“DCEP”(后文我国央行推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均以数字人民币代替)。经过六年多的深入研发,数字人民币目前已进入内测阶段,距离最终落地只有一步之遥。可以预判的是,数字人民币的推行必将给我国的货币流通监管现状带来巨变。而该巨变会以何种方式传导至我国的税收领域?会对我国实现税收正义带来何种影响?我国又该如何应对其中的机遇与挑战?考察这些问题对确保数字人民币的稳妥推进及“技术向善”而言尤为重要。



一、数字人民币作用于我国税收领域的机理分析

(一)数字人民币的产生及特点

数字货币缘起于1983年David Chaum所提出的构建一种具有匿名性、不可追踪性的电子现金系统的设想,并在2008年由中本聪通过嵌入区块链技术的方式付诸实施。最初基于去中心化等原因,数字货币并未被世界各国所接受,而是以私人发行的方式出现,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它们虽然缺少国家信用背书,但通过内嵌加密算法和共识机制,使发行量更为可信,储藏和支付更为安全,价值也更为稳定,故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的职能,从而凸显了巨大的应用潜力。可以预判,一旦数字货币得到主权国家之认可成为法定货币,必将在国际竞争中发挥巨大作用。正因如此,世界各国逐渐对数字货币加以重视,并纷纷试图将此“国之利器”握于己手。据统计,目前全球66个主要国家中,约80%正在(或即将)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研发,约40%正在对法定数字货币加以试验或概念验证,约10%正在开展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此外,有7个国家计划在3年内推出法定数字货币,而我国正是其中之一。事实上,我国对数字人民币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并开始在深圳、苏州等地进行试点,虽然出于多重考量,央行尚未对数字人民币作官方概念界定,但根据相关资料和实践情况可以得出,数字人民币并非现有货币的简单电子化,而是以经改进后的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一种具有价值特征及M0属性的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偿性。数字人民币作为由我国央行信用背书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的支付工具,是我国央行的负债,其法律地位与人民币现金(以下简称“现金”)相等同——属于我国的法定货币。因此,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二,数字人民币具有M0属性。在我国目前的货币体系中,M1和M2已基本实现数字化,且在流通成本和支付效率方面均可以满足现阶段经济发展之需要,只有M0尚未实现数字化,而由此造成的流通成本畸高且支付效率较低使其已无法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故而数字人民币旨在通过对M0而非M1和M2的替代以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同时这种设计也避免了因货币改革引发金融脱媒或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冲击。第三,数字人民币坚持中心化管理。与强调弱监管和去中心化的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不同,为了确保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的统一和提升交易确认速度,数字人民币并未采用去中心化的管理模式,而是由我国央行掌握其最高权限并进行中心化管理,以方便开展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以及满足日常交易需要。第四,数字人民币采用“账户松耦合”方式。目前,各种主流电子支付方式均采用“账户紧耦合”方式,即只有与实名认证的商业银行账户绑定后方可交易。而数字人民币则借鉴了未花费的交易输出(Unspent Transaction Output,UTXO)的“账户松耦合”方式,无须与商业银行账户绑定即可交易,从而实现了交易信息匿名化。但这种匿名是可控的,因为其仅对商业银行和交易相对方匿名,而对我国央行则是实名的,这也是为了实现隐私保护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之间的平衡。第五,数字人民币支持“双离线”支付。与必须借助网络才能完成交易的传统电子支付方式不同,数字人民币更类似于现金,可以支持交易双方在未联网的情况下进行闭环交易,故具有更强的环境适应性。当然,这种“双离线”支付有相应的时间、额度、次数等限制,以避免其逃脱我国央行的监管。

(二)数字人民币的强监管效应与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

在现代货币理论中,监管被誉为除支付、结算、存储以外货币的第四大功能,尤其是在实施“反洗钱法”的国家,对货币流通进行监管具有法律之正当性。以我国为例,法律明确规定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以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这就为我国实施货币流通监管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拥有货币流通监管的权力并不代表就当然具备了相应能力。正如在对数字货币流通的监管方面,不同类型数字货币间的特性差异会导致其监管难度相差悬殊。对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而言,由于其流通不需要借助第三方进行结算,而是以“点对点”的方式实现,所以其所遭受的监管强度与现金相类似,甚至更弱于现金。毕竟由于物理条件所限,具备一定质量和体积的现金并不易于大额支付及大量存储,而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却无此限制。也正是因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监管不易,可能引致洗钱、恐怖犯罪等社会风险的发生,故我国始终不承认其货币地位而坚持将其认定为虚拟商品。相比之下,采用中心化管理模式的数字人民币则恰恰相反,其不仅会与各类传统电子账户一样受到央行的强力监管,而且更难逃避。因为在区块链技术溯源功能的支持下,数字人民币中的交易信息会被如实记录且几乎不可能被篡改。所以,数字人民币的出现会使我国的货币流通监管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质言之,数字人民币会在我国引发货币流通强监管效应。

从现实影响看,货币流通强监管效应在对金融、贸易等领域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传导至税收领域,进而形成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现象。所谓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是指纳税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作为税收决策与征管基础的收入、支出、财产、行为、货币资金等流量性和存量性涉税信息被税务机关所全面、精准地掌握。数字人民币引发的货币流通强监管效应之所以会进一步形成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现象,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货币已经成为所有物质财富价值衡量的尺度。不仅国家对纳税人征税所依据的财富、收入、支出等指标都需要以货币为度量,就连税收本身,也必须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并最终以货币的形式缴纳。在此情况下,国家若掌握了纳税人的货币流通情况,就几乎意味着掌握了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信息。毕竟除了物的赠予、以物易物等特殊情形外,纳税人的所有市场行为都要借助货币流通才能实现。所以,国家对货币流通的强监管即是对涉税信息的强采集,而形成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现象就是对涉税信息进行强采集的结果。乍看之下,附随数字人民币而来的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现象作为先进技术的产物,可以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税行为完全沐浴在“阳光”之下而不沾半点污垢,因而对促进税收正义有百利而无一害。然而事实上,正如阳光虽好但过度暴晒也有害于身体健康一样,数字人民币虽然先进,但如果不能对其加以善用,同样会使社会陷入巨大的风险与冲突中,进而与我国实现人民幸福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因此,站在技术中立的角度,我们不能武断且片面地得出过于乐观的结论,毕竟“每一种技术既是包袱又是恩赐,不是非此即彼的结果,而是利弊同在的产物”。如果辩证地看待因数字人民币推行而形成的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现象,我们会发现其“利”“弊”并生、“危”“机”并存,故而有必要深入研判其对实现我国税收正义所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数字人民币对实现税收正义的影响研判

如果说实现人民幸福是税收正义乃至一切正义所追求的根本目标,那么效率与公平无疑是税收正义的两个重要面向。其中,税收效率决定了纳税人能否用尽可能少的代价(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维系我们赖以生存的文明社会,而税收公平则决定了纳税人究竟能享受到何种程度的文明。因此,研判数字人民币对实现税收正义的影响可以从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两方面入手。

(一)数字人民币对税收效率方面的影响研判

1.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数字人民币在提升税收效率方面最为直观的助力莫过于其可以显著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所谓税收征管成本通常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为了取得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行政成本,其多以税收征收成本率作为衡量。据统计,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常年保持在4%以上,而美、英、日、加等发达国家则通常维持在2%以下,这说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相对偏高。较高的税收征管成本不仅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带给纳税人以额外的负担,不利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事实上,将税收征管成本作为评价一个国家税收治理水平优劣的重要指标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可。正因如此,我国已试图通过多种方式压缩税收征管成本,而将区块链技术与税收征管相结合正是其中之一。区块链技术对化解涉税信息失真问题有巨大帮助,可以使税务机关快速、准确地收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而缓解税务稽查压力,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已作出许多尝试。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在推行“区块链+电子发票”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正在推行“区块链+车购税”试点,等等。这些尝试虽然都取得了不菲成绩,但尚存一定缺陷。一是由于适用范围狭窄的缘由,其采集的涉税信息总量仍不够充分,故而难以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防范。二是不同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并未使用统一的底层技术,导致其相互之间形成了“区块链孤岛”,并因此阻碍了涉税信息的流畅共享。而数字人民币的推行为解决这些缺陷提供了良好契机。一方面,数字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必然会在市场上广泛流通,而在货币流通强监管效应的作用下,其流通中产生的海量涉税信息都将被如实记录并可以为税务机关所用,税务机关可借此轻松完成税源管控、税基核定、征税对象识别等一系列税收征管工作以减轻自身的工作强度。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作为目前领先的区块链系统,以其使用的底层技术作为标准指引其他区块链系统(主要是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的搭建有助于打破涉税信息共享的技术壁垒,进而破解不同行政机关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总之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税务机关能对数字人民币善加利用,必将大幅度降低我国税收征管成本。

2.可能会引发税收征纳博弈。从客观层面看,数字人民币可以通过提供真实、充分的涉税信息增强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但从主观层面看,强监管效应所形成的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现象却可能会引起我国纳税人的反感,进而引发税收征纳博弈。所有以数字人民币为支付工具的交易都被置于我国央行的绝对监控之下,而这无疑会给纳税人带来巨大压力。以著名的The DAO众筹事件为例,以太坊正是由于自身漏洞被利用,不仅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还因此导致了分叉。而数字人民币的漏洞一旦被非法利用,存储于其中的涉税信息就可能被泄露乃至被篡改,纳税人也将因此而蒙受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从技术风险角度出发,数字人民币并不易被纳税人所接受。更何况,即便数字人民币没有漏洞,绝大多数纳税人出于对公权力的戒备仍会对其心生抗拒。数字人民币会使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显著增强,由此可能会对纳税人的私权产生威胁,进而影响征纳关系,甚至破坏纳税人与国家间的信任基石。尤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涉税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经济人”利用公权力攫取私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而这更为纳税人权利增添了被人为侵害的风险。正因如此,即便是原本愿意照章纳税之人,为了维护自身隐私或商业秘密等,也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数字人民币对自身涉税信息的采集。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一旦开始了这种“躲猫猫”式的税收征纳博弈,税收效率必然会有所下降。况且现代国家大多更强调通过提高纳税人纳税意愿而非提升税收征管能力的方式促进税收效率,而利用技术“粗暴”实现的涉税信息强采集却可能会与纳税人主观意愿产生冲突,因此其并非最佳选择。只有以人文关怀为制度底色,时刻兼顾涉税信息采集权(力)与涉税信息保护权(利)间的平衡,找到征纳双方各自需求间的最大公约数,才能避免因技术创新使征纳双方陷入负合博弈的困境。

(二)数字人民币对税收公平方面的影响研判

1.有利于促进税收实质公平。数字人民币为我国实现税收实质公平提供了绝佳的契机。所谓税收实质公平是指国家在征税时考虑纳税人的真实处境,并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缴纳税赋多少的依据。随着社会公众对抑制贫富差距的需求愈加强烈,我国对税收实质公平已日趋重视并积极落实于制度实践当中。无论是已经实施的意在缓解高社会负担纳税人税收压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还是正计划实施的旨在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遗产税、房地产税制度,都体现了我国正力图通过调节社会财富实现分配正义。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还在国际警戒线之上,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现象仍持续突出,这说明国家在这一方面还有巨大提升空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实现税收实质公平需要以准确把握各种涉税信息所反映的纳税人真实处境为基本前提,以避免有违实质公平的“收多征少,收少征多”的情形出现。想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以被冀望于促进税收实质公平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为例,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税务机关根本无法一一核查每个纳税人的真实处境,故只能选择“重共性,轻个性”——即以社会普遍负担水平为定额标准给予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保证基本的税收效率,然而全体纳税人的社会平均负担水平并不能代表某一个体纳税人的社会负担水平,所以这样一来,我们所期望的量能负担原则自然无法被完全实现。因此,获取全面且准确的涉税信息进而把握纳税人的真实处境是实现税收实质公平的关键。通过分析可知,最能直观反映纳税人真实处境的涉税信息无非是与其所持有或交易的实物、股权、货币等有关的涉税信息,而目前我国已通过物权登记制度和股权登记制度将价值较高的实物和股权记录在案,但这种通过设立登记制度以收集相关涉税信息的方案显然无法适用于处在频繁流通状态的货币之上。而具备强监管效应的数字人民币刚好可以帮助我国补齐现有短板,其不仅可以起到提供涉税信息之作用,而且以此为轴,还可以使零碎的涉税信息由点成线地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经济、社会以及人口方面的微观“数据仓库”,进而为我国制定促进分配正义的税收法律及税收政策提供经济学以及统计学方面的数据支撑。换言之,数字人民币带来的海量涉税信息可以有效增强我国税收治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因而有利于实现我国税收的实质公平。

2.可能会影响税收形式公平。数字人民币虽然可以促进我国税收的实质公平,但其对税收形式公平所可能产生的威胁却也不容小觑。因为“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换言之,实质公平作为我国在税收治理中所追求的最终正义当然需要加倍重视,但形式公平作为实现最终正义的重要手段也同样不能被破坏。形式公平在税收治理中主要表现为“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一个纳税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和遵守税法,处境及行为相同的纳税人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或制裁。其之所以会成为实现最终税收正义所必不可免的手段,是因为,在“搭便车”心理的作用下,每个纳税人都会试图少缴或不缴赋税而坐享由其他纳税人缴纳的赋税所“换取”的公共产品,进而导致公共财政难以为继。因此,只有坚持法律层面的形式公平才可以使纳税人间的潜在社会契约得到良好实施。而推行数字人民币虽然有利于实现我国税收的实质公平,但其可能会为“监管套利”的产生提供土壤,进而破坏稳定的税收秩序。因为我国为了避免金融脱媒发生以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并不会直接利用数字人民币造就“无现金社会”,而是会先允许两种货币并行使用,再通过一段时间的过渡逐渐完成对现金的淘汰。也就是说,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纳税人会出现相应分化,一部分纳税人会以现金作为主要支付工具,另一部分纳税人则会以数字人民币作为主要支付工具。这两类纳税人由于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因而受到的货币流通监管程度以及被采集的涉税信息在全面性与准确性方面也不同,并最终导致其在相同处境下最终实际履行的纳税义务也不相同。长此以往,必然有许多纳税人基于“监管落差”的缘故放弃使用数字人民币转而采用现金,以规避涉税信息被采集继而减少纳税。若任由这种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相偏离的现象不断扩散,必将造成我国基本税收秩序的动摇。但若因此而强制纳税人使用数字人民币则更不可取,因为国家有义务尊重纳税人在法定范围内的自主选择权。所以,我国在推行数字人民币时应注重通过制度激励的方式引导纳税人行为以消除“监管套利”,进而维护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形式公平。



三、因应数字人民币以实现税收正义的对策

上述研判证实数字人民币是一把“双刃剑”,“善用”数字人民币可以加速税收正义实现,“滥用”数字人民币则可能会迟滞税收正义的来临。这是因为数字人民币只能从技术层面实现对涉税信息全面而精准的采集,却无法从制度层面对其利用作出合理安排。故而我们不能将实现税收正义的希望仅寄托于技术迭代之上,而需要通过制度优化对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加以指引和约束。

(一)因应数字人民币以提升税收效率的对策

1.构建基于数字人民币的税收征管系统。为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对税收效率提升带来的机遇,我国有必要围绕数字人民币构建技术标准统一的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但该系统的构建应当循序渐进,以避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基于数字人民币的税收征管系统的构建具体可以分以下几步渐次进行。首先,我国需要以数字人民币的底层技术架构为参照统一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的底层技术标准。这里的底层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分布式存储技术、共识机制、哈希算法、非对称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之所以要对这些底层技术标准进行统一,是因为这些底层技术是涉税信息得以校验、存储、处理、传输的基础,只有使其达成统一,不同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之间才得以通过相互开放应用程序接口(API)等方式实现高效的对接,进而确保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顺畅进行。而我国央行通过下发区块链技术标准以规范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用也从侧面说明了统一底层技术标准的必要性。所以,此刻我国面临的问题是究竟应当选择何种底层技术作为统一标准。通过对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未来趋势进行研判可知,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注定会成为我国规模最大、存储涉税信息数量最多的区块链系统。因此,以其采用的底层技术架构作为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所通用的底层技术标准最符合时代发展规律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区块链+税务”已处于试点阶段,故而统一底层技术标准的工作需要尽快开展,以减少不必要的试错成本。其次,我国需要在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中实现外部涉税信息的接入。正如前述所言,在未来,掌握涉税信息最多的主体可能并非税务机关,而是央行、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如果不能破除几者间的“信息孤岛”问题,税务机关实施征管将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除此之外,产业界掌握的涉税信息虽然未必全面,但质量却可能更高。故对税务机关而言,汲取这部分涉税信息也同样重要。所以,我国不仅要实现税务机关内部的涉税信息共享,更要努力实现税务机关与外部主体间的涉税信息共享。而这需要税务机关与外部主体在达成底层技术标准共识的前提下,相互开放一定数量的API,进而以联盟链的形式完成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与其他区块链系统尤其是与数字人民币间的高效对接,从而更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最后,我国还需要为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增添诸多辅助功能。以智能征收为例,我国可以利用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属性和共识机制构建智能征纳税系统,以实现税收缴纳、入库、分成、优惠、退税的智能化,进而保障征纳双方之便利。总之,只有在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在涉税信息共享方面优势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的功能加以拓展,才能进一步提高税收效率,从而更有力地推进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

2.厘清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的合理界限。厘清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的合理界限是减少纳税人对数字人民币的抵触情绪进而提高其纳税遵从度的基础与前提。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取决于国家遵从社会契约的水平,国家的民主法制程度决定了社会的税收道德。易言之,税收效率的提升并不必然依赖于严密的监督体系以及严苛的惩罚措施,建立民主、法治的纳税环境同样可以促成该目的的实现。因此,在“通过放弃使用数字科技来实现隐私保护”已然不可取的情况下,要想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除了要确保数字人民币运行的安全稳定,避免其出现技术漏洞进而造成纳税人涉税信息权利受损外,更重要的是把对数字人民币衍生的监管权力的运用纳入立法中加以规范,并为其划清合理界限。毕竟,只有将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关入“法治之笼”,公权力与私权利在税收领域产生的张力才能被弥合,纳税人才能获得充分的社会安全感。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然扩张冲动,因此厘清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的合理界限必须在税权谦抑理念指引下进行,即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的行使应当谨慎克制,并确保最终目的在于张扬纳税人权利。具体而言,首先,我国应对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的适用范围加以适当限缩。即对利用数字人民币获取的涉税信息中不涉及具体纳税人的非敏感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完全开放,而尚未经过脱敏处理、涉及具体纳税人的敏感涉税信息则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在得以实现税收治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地向税务机关开放。当然,基于敏感涉税信息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税务机关对其仍应积极获取,只是未必要通过技术强制的方式进行,而可以采用纳税申报的方式实现。因为,此时纳税人提供敏感涉税信息是自主且自愿的,这样既保证了税务机关对敏感涉税信息的充分获取,同时还增强了纳税人的社会参与感,可以使征纳双方的关系更为和谐从而提高税收效率。其次,我国应对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定。即通过将算法推送至数据端的方式在数字人民币中设计相应的预警机制,只有纳税人的申报与数字人民币的记录出现严重不符时,数字人民币中记录的相关敏感涉税信息才得以自动共享至税务机关处,并由税务机关对二者的真伪作出辨别。而在未出现预警时税务机关的监管权力则应处于静默状态,非经特别批准不得从数字人民币中获取纳税人的敏感涉税信息。最后,我国还应完善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机制。即规定因故意或疏漏导致纳税人敏感涉税信息被泄露的,涉事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此三管齐下对监管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使数字人民币成为实现国家“善治”之“利器”,进而推动税务机关客观征管能力与纳税人主观纳税意愿的共同提升,从而提高税收效率。

(二)因应数字人民币以促进税收公平的对策

1.重塑与数字人民币相契合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数字人民币涉税信息采集和处理功能,重塑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以流转税、行为税为补充的税制结构,是我国实现税收实质公平的最佳路径。过去我国采用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补充的税制结构,这种深度依赖间接税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助于保证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却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因此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努力优化税制结构。然而囿于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能力的不足,对涉税信息需求量较大的直接税收入占比提升缓慢。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行,税务机关获取高质量涉税信息的能力将大大提高,通过数据追踪与数据加工完成税制结构的科学转型将不再是梦想。在所得税方面,我国应根据非敏感涉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情况,在对纳税人作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行政垄断、房地产、互联网等利润率畸高行业以及高收入自然人的所得增税,以使更具实质公平属性的所得税成为我国汇聚财政收入的主要依靠。同时,我国还应以纳税人的敏感涉税信息为依据,增加合理支出的据实扣除,避免加重弱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通过所得税税率与优惠等的多重“增量”改革,使我国达成税源增加和收入调节的双重目的,实现“有所得即有所征,有所支即有所免”的量能负担效果。在财产税方面,我国应借助数字人民币尽快实现对全民财富的摸底排查,并在适当时机推出房地产税和遗产税,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降低“马太效应”在财富分配中的影响,同时对财产捐赠的税前扣除进行合理放宽,以指引纳税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只有不断强化财产税的财富分配功能,对纳税人形成有效的制度激励,推动其将自身财产投入社会再生产或用于公益,避免无谓的闲置或浪费,才能促进财富在社会中的高效流动及公平分配。在间接税方面,我国应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分而治之”。一方面,利用数字人民币的溯源功能预防增值税抵扣中的偷逃税风险,为继续大力推进增值税减税如降低税率、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扫清障碍,使企业能在更良好的营商环境中“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则要加大对消费税的重视,尽快实施征收范围扩增、征收环节后移及计税方式调整等改革措施,同时抑制奢靡消费。只有通过对间接税的征收规模进行限缩和征收侧重点进行调整,才能使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压力得到进一步缓解。在行为税方面,由于其规模有限,对财政收入总体影响不大,因而我国应以非敏感涉税信息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其得以随时回应我国经济形势或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而以放弃少部分税收稳定性为代价,使行为税真正实现“引导纳税人正确行为”之目的。总之,只有与时俱进,利用数字人民币不断优化税制结构,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才可以被更有效地发挥,我国的改革发展成果才能被社会公众所更多、更公平地分享。

2.完善数字人民币时代的纳税激励机制。数字人民币时代,为了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而实现税收形式公平,我国有必要对税收征管中的纳税激励机制进行完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纳税人利用征管漏洞套利是天性使然,法律无法改变人的天性,而只能通过制度激励对其加以引导和约束。对纳税激励机制的完善具体可分为“正”“负”两个方面。在正向激励方面,我国可以通过完善税收征管中的“让利”机制引导纳税人使用数字人民币以维护税收形式公平。实施“让利”既有理论依据也有现实基础。就理论依据而言,由于使用现金和使用数字人民币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所提供的涉税信息的保真程度不同,因而税务机关的审核成本也有所不同——前者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人工审核,后者则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智能审核,二者所耗费的社会成本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易言之,使用数字人民币的纳税人对社会具有强正外部性。因此,无论是本着“谁节约谁受益”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还是基于对正外部性激励的考量,使用数字人民币所节约的“利益”都理应由相关纳税人所享有。就现实基础而言,对有利于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让利”在我国早有先例,而经过数十年摸索与实践,各种“让利”措施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适用已较为普遍。因此,未来我国既可以仿照代扣代缴模式,对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智能缴税的纳税人按纳税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手续费返还。也可以仿照有奖发票模式,对其予以抽奖式奖励。甚至可以同时兼采上述两种模式,以引导纳税人的行为偏好,使数字人民币得到更广泛应用。除此之外,利用区块链技术自带的三种类型的激励机制对使用数字人民币的纳税人进行正向激励同样是上佳选择。在负向激励方面,我国应根据数字人民币时代的社会特性为税收征管中的“惩戒”机制增设新措施以威慑违法纳税人,即在传统税收处罚措施如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自由罚等之外再增设信用罚。数字人民币时代,涉税信息的高度透明会使以此为依托的纳税信用体系迅速完善,届时税务机关可通过纳税准时性、纳税充足性等指标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作出实时动态评价。该评价不仅会成为税务机关甄选稽查对象、发放退税补贴的主要依据,也会成为其他社会主体了解纳税人情况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随着纳税信用社会价值的与日俱增,加设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作为新的税收处罚措施不失为一个可行方案。综合而言,该措施具备三大优点:一是可以消减违法纳税人的市场竞争能力进而使其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二是可以为税务机关实施个性化税收征管措施提供契机;三是可以帮助其他市场主体规避市场风险。故以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作为税收惩罚措施不仅有利于化解相应税收风险,更有助于防范社会整体层面的系统性信用风险。综上,只有立足数字人民币推行的时代背景,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纳税激励机制,进而让每个纳税人都能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得到应有之奖惩,才能使税收形式公平得以被坚守,从而促进税收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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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  深入推进税制改革

开局之年的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

新发展阶段的税制建设该往什么方向走

“十四五”时期提高税收制度适配性的几点思考

在供需利润观基础上重构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秩序

“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征文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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