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税制度 加快建设教育强国
作者:
樊丽明(山东大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报告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国家建设人才支撑”放在重要位置专门阐述和部署,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教育、科技、人才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达了我国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坚定信心。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实现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转变,意义重大,任务艰巨,需要明确方向、把握重点、改革创新、协同发力。财税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引导全社会育人、推进教育体系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本文仅就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及完善相关财税制度谈谈学习体会。
第一,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国发展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不仅决定着我国未来五年能否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在开局起步关键时期开好局起好步,而且决定着“两步走”发展目标的实现。教育是创新之基、人才之源,没有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强有力支撑,难以形成人才辈出的生动局面,难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是基础的基础,教育、科技、人才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关系。因此,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
第二,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应准确把握建设重点。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实现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转变,使命光荣,任务艰巨。一是把握教育正确方向。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要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是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由大到强的转变,关键在于提高教育质量。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努力解决各阶段教育的突出问题,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三是努力增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增进教育公平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方面。要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不断增进教育均等,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第三,加快建设教育强国须多方共同发力。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合作、协同配合。从教育学角度而言,学校是学生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是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家庭是学生的第一教育场所,家长是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改进和优化家庭教育是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应有之义;社会是学生教育的广阔场景,资源丰富,各具优势,对培养学生的价值信仰、道德情操、科学精神、公共意识、环保理念、劳动技能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和优化社会教育也是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迫切要求。因此,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学校、家庭、社会高质量协同育人新格局。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政府、家庭、社会机构都是教育的受益者,也应该是教育成本的分担者。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不仅需要加大激励力度,优化成本分担制度,持续增加要素投入,而且需要多方参与治理,加大支持和监督力度,提高要素使用绩效,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质量教育。
二、完善财税制度,助推教育强国建设
近年来,我国明确教育强国建设目标,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实现了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其中,财税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财政制度方面,我国持续加大教育投入规模,优化投入方向,改革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为教育发展提供税收激励。这些财税制度对于鼓励全社会育人、增强教育的可及性、提高教育质量、增进教育公平效果显著。为了推进教育强国建设,我国还需进一步优化财税制度。
第一,健全财税制度,加快构建全社会参与立德树人的良好生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动员全社会力量、用好用活社会资源服务立德树人,是新时代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和培养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的必然要求,运用财税手段激发各类社会主体育人潜能,是实现新时代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一是运用财政手段保障全社会育人。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展览馆,各类文明遗迹和传统文化教育、红色文化教育、生态教育、国防安全教育基地,以及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现代企业、农场等,对于学生的德育教育、专业学习、劳动教育和素质养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一方面,应逐步增加政府的文化事业投入,在增加教育条件建设投入的同时,应建立服务育人绩效与拨款挂钩的制度,激励文化单位扩大开放、精心育人;另一方面,应完善财政文化补贴制度,鼓励高校、企业、个人建设开放优质文化资源,服务社会育人。二是运用税收手段引导全社会育人。对于企业或个人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历史、文化传统等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教育场馆,政府在予以专业指导的同时,应健全相应税收制度,对此类行为和场所载体的公益性质在税收属性上予以明确确认,按照公益事业的标准系统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政策制定特例化碎片化,从而激励企业和个人加入全社会育人行列。针对受众群体更多、具有非营利性质的云科技馆、云展览馆、云博物馆等新型业态服务,虽然观赏方式与线下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内容并无区别,应进一步明确对其电子门票收入实施免税待遇。互联网教育对全社会育人以及提高教育质量、增进教育公平也有重要作用,目前已被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即互联网教育企业能够在通过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待遇。为了鼓励互联网教育的健康发展,可考虑适当降低互联网教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二,健全财税制度,支持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一是加大政府教育投入,提高教育绩效水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科技重点领域的保障力度,确保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集中政府财力,着力加强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和学科。加快推进教育预算绩效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深化分类评价管理,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予以推广。加强收入增量和资产存量统筹管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调剂盘活闲置资产,减少资金资产低效利用。二是健全财税激励,助力产教融合。产教融合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产教融合,是解决学校教育与经济社会需求脱节或调整滞后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是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加速发展下弥补学校实践、教学师资和硬件短板的有效途径,是学校、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加快科技创新进程的理性选择。应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对于企业接纳学生见习实习、毕业设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加计扣除等所得税优惠待遇,以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更多实操机会;对于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联合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相关费用,设置力度更大的加计扣除优惠。应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合作或咨询服务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创造基于信任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三是完善税收激励,引导社会支持教育。应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制度和税收征管,加之培育尊师重教良好文化,引导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支持教育事业。完善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捐赠适当的增值税优惠,将实物捐赠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同时提高教育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以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增加教育资源。从事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待遇,对其非营利性收入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进一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项目,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按15%的税率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健全财税制度,大力增进教育公平。增进教育公平,最核心的是起点公平和机会均等。它涉及方方面面,既需要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逐步改革完善招生计划分配制度、考试录取制度、教师流动制度、教育对口支援制度,推进教育信息化战略等,也需要运用财税手段,对改革完善教育经费配置制度、学生资助制度、教育投入激励制度加以保障及调节。一是完善政府投入制度增进教育公平。在财力配置方面,应进一步优化央地教育事权划分和财力保障机制,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更加重视农民工子女就学保障,逐步减少留守儿童规模;保障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实现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创造条件逐步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更好实现教育起点公平;在健全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子女教育。在硬件支撑方面,应优先支持各级各类教育信息化数字化发展,集中财力建设高质量教育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有效增进教育公平。在师资提升方面,建议进一步健全教师培训制度,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可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各类教指委组织实施,用于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学校、急需课程、薄弱科目的师资培训,健全培训闭环管理系统,切实提高培训绩效。二是完善税收制度增进教育公平。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变得特别重要和日益迫切。在开办公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减轻双职工育儿负担的同时,应鼓励企业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我国已经建立起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费用和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未来应依据教育成本水平、物价水平等进行阶段性调整,并针对子女所处教育阶段、多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不同情况对扣除办法加以细化,以形成家庭生育教育的正向激励,并促进不同状况家庭的教育公平。对于针对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教育捐赠,应给予较普通教育捐赠更高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以引导教育捐赠资金更多流入贫困地区,促进城乡和区域之间的教育公平。
(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樊丽明.完善财税制度 加快建设教育强国[J].税务研究,202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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